上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單位基本資料

企業統一編號: 23503047
管制編號: B24B2940
事業名稱: 上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事業地址: 臺中市南屯區文山里精科路七號
所在工業區:
產業類型: 機械傳動設備製造業
排放申報類型: 毒性化學物質
資料日期: 2025-02-23
即時監測資料來源:切換為地方環保局資料

裁罰紀錄

裁罰/違規日正向排序 縣市 裁罰內容 訴願狀態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裁罰費用
2023-08-10
(2023-06-29)
雲林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元整。限改日期:112年09月15日。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6條第1項,移動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裁罰準則第3條第1項第1款第2目,之
文號:21-112-080067
事由:受處分人所屬車輛(車號:1913-UA)經檢測排放黑煙不透光率為1.3m-1,未符合移動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黑煙不透光率不得超過1.0m-1之標準。
限2023-09-15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3,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3-07-11
(2023-05-25)
雲林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元整。限改日期:112年08月10日。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6條第1項,移動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裁罰準則第3條第1項第1款第2目,之
文號:21-112-070007
事由:受處分人所屬車輛(車號:1913-UA)經檢測排放黑煙不透光率為1.1m-1,未符合移動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黑煙不透光率不得超過1.0m-1之標準。
限2023-08-10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3,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2-05-16
(2021-08-17)
臺中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2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文號:20-111-050013
事由:本局於110年8月17日派員至貴公司(工二廠)執行稽查作業,貴公司現場製程為金屬加工程序,查核時製程部分運作中,製程流程略為:原料(金屬件)→部分裁切→研磨→防鏽潤滑→包裝→成品,現場依所提原物料報表核對發現貴公司製程109年有機溶劑總使用量為30,287.2kg,符合許可公告第八批次第二類有機溶劑作業程序中有機溶劑總設計或總實際用量達20公噸/年以上之條件,規定應取得固定污染源設置及操作許可證後始得進行設備設置及操作,惟查核當下未取得固定污染源設置及操作許可證即逕行現場製程設備設置操作,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
不須改善 12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1-08-18
(2021-06-11)
臺中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本局限期於110年8月30日前完成改善,屆期將派員複查。限改日期:110年08月30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事業廢棄物處理設施餘裕處理容量許可管理辦法第6條第1項第2款
文號:40-110-080008
事由:貴公司於臺中市西屯區工業區六路1號旁空地露天貯存事業廢棄物(廢木材棧板及廢砂輪),惟未妥善貯存致有污染地面情事。
限2021-08-30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9-08-22
(2015-05-05)
臺中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文號:30-108-080068
事由:貴公司於本市南屯區寶文段47地號等1筆土地施作上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新建工程,經本局查核結果,發現該工程屬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分類及定義之營建工地,貴公司未於施工前檢具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報請本局核准,即先行施工且該工程已竣工,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暨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0條規定;該工程已於106年07月17日竣工,故無再限期辦理改善必要。
不須改善 1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9-08-22
(2015-07-08)
臺中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文號:30-108-080069
事由:貴公司於本市南屯區寶文段616地號等1筆土地施作上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新建工程,經本局查核結果,發現該工程屬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分類及定義之營建工地,貴公司未於施工前檢具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報請本局核准,即先行施工且該工程已竣工,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暨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0條規定;該工程已於106年11月17日竣工,故無再限期辦理改善必要。
不須改善 1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8-01-30
(2015-06-24)
臺中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日期:107年03月2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第7條第4項
文號:34-107-010002
事由:本局於107年1月8日派員稽查,經查貴公司於106年12月18日自日本進口一批貨物O-MACK No.200(X) BLACK HW(以下簡稱O-MACK)含甲基異丁酮3.9%W/W計40公斤及THINNER No.7400(以下簡稱THINNER)含甲基異丁酮10~20%W/W計320公斤,經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查扣;查該批貨物輸入後將運至貴公司雲科三廠(位於雲林縣斗六市長安里科嘉路26號)使用;另查貴公司亦曾於104年6月24日進口O-MACK計96公斤及THINNER計160公斤,105年10月6日進口O-MACK計96公斤及THINNER計320公斤,106年8月10日進口O-MACK計96公斤及THINNER計160公斤;且稽查時貴公司表示雲科三廠仍貯存O-MACK計60公斤及THINNER計40公斤。甲基異丁酮屬列管第四類毒性化學物質,惟貴公司於運作前未取得第四類毒性化學物質輸入、使用及貯存核可文件即擅自運作,核有違反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第7條第4項之規定。
限2018-03-20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