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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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28 (2016-11-19)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環境保護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21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 文號:30-108-100118 事由:1.貴院於本市北屯區昌平路一段30之6號(1樓至4樓)從事醫院、醫事機構,領有本局核發之排放地面水體許可證(證號:中市府環水許字第10784-02號),經查已符合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3條規定應設置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專責人員之事業,惟貴院未於105年11月19日前依規設置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之代理人,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暨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2.查貴院已於106年2月3日提送申請資料並經本局核備在案,故無再限期辦理改善必要。 |
否 | 不須改善 |
1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7-09-13 (2017-08-28)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文號:40-106-090011 事由:查貴醫院(管制編號:B25B0058)有產出有機性污泥,未依規定申報暫存量,亦未申報清除三聯單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