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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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02 (2024-06-14)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限改日期:113年07月30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6條 文號:30-113-080007 事由:1.貴院於本市大甲區幸福里長安路20號從事醫院、醫事機構,領有本局核發之簡易排放地面水體許可文件(證號:中市府環水許字第12528-02號),經本局於113年6月14日派員前往稽查結果發現,未按次記錄,每月統計廢(污)水(前)處理設施使用之藥品量,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暨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6條規定。 2.貴院已於113年7月29日以美醫字第1130014號函檢具廢水處理設施之每日操作紀錄影本,予以認定改善完成。 |
否 |
限2024-07-30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0,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