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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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22 (2020-08-19)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75000元整,限期於109年10月14日完成改善且檢具符合放流水標準之水質檢測報告(須含懸浮固體等項目)及「改善措施執行完成報告書」或停工停業之證明文件報請本局查驗,屆時未完成改善者,將依法按次處罰;檢測應委託中央主管機關核發許可證之檢驗測定機構辦理。(請注意時效)限改日期:109年10月14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09-090027 事由:貴公司於本市大甲區武曲里大安港路405號從事食品製造業,領有本局核發之廢(污)水簡易排放許可文件(證號:中市府環水許字第12414-00號),經本局於109年8月19日派員前往稽查並於放流口採驗廢水結果,懸浮固體檢測值:44.4mg/L(標準值:30mg/L),未符合放流水標準,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 |
否 |
限2020-10-14前改善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30-110-010008 |
75,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1-01-11 (2020-10-16)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24500元整,限期於110年1月28日完成改善且檢具符合放流水標準之水質檢測報告(須含懸浮固體等項目)及「改善措施執行完成報告書」或停工停業之證明文件報請本局查驗,屆時未完成改善者,將依法按次處罰;檢測應委託中央主管機關核發許可證之檢驗測定機構辦理。(請注意時效)限改日期:110年01月28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10-010008 事由:貴公司於本市大甲區大安港路405號從事食品製造業,領有本局核發之廢(污)水簡易排放許可文件(證號:中市府環水許字第12414-00號),經本局於109年8月19日派員前往稽查並於放流口採驗廢水結果,懸浮固體檢測值:44.4mg/L(標準值:30mg/L),未符合放流水標準,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本局前於109年9月26日中市環水字第1090109766號函開立裁處書(裁處書字號:30-109-090027)在案;另貴公司分別於109年9月21日讚總字第109092101號函檢送「違規原因探究及改善措施報告書」及109年10月12日讚總字第109101201號函檢送「水質檢測報告」及「改善措施執行完成報告書」報請本局查驗,經本局於109年10月16日派員前往執行複查並於放流口採驗廢水結果,懸浮固體檢測值:53.8mg/L(標準值:30mg/L),仍未符合放流水標準,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將依法按次處罰。 |
否 |
限2021-01-28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24,5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