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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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19 (2021-04-20)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200000元整,令立即停工。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文號:20-110-070009 事由:本局於110年4月20日派員至貴公司執行稽查作業,貴公司現場製程屬金屬加工程序(M01),查核時製程正常運作中,其製程流程略為原料(鋼材)→裁切→噴砂→鍛造→研磨→沖床、銑床→成品,現場設備計有環帶噴砂機3台、滾筒噴砂機2台、加熱爐1台、油槽1台、鍛造機1台及研磨機5台。貴公司109年研磨材料使用量符合環保署公告第六批金屬加工程序其中從事乾式噴磨(噴砂)處理程序之總實際研磨材料用量3T/Y以上之列管條件,規定應取得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後始得進行操作,惟查核當下未取得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即逕行操作,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2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