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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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16 (2019-10-14) |
基隆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08年12月10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2項 文號:40-108-120001 事由:1.貴公司於108年5月20日國實總發外2019字第0041號來函表示因原廢棄物專責人員離職,由基隆廠負責人張○○代理,本局於108年5月22日基環廢壹字第1080004600號函同意在案。 2.貴公司又於108年8月15日國實總發外2019字第0075號來函表示遞補人員(許○○)待補考發函核備,惟本局於108年8月19日基環廢壹字第1080007660號函請貴公司遞補人員(許○○)倘本次補考仍未通過,請於成績公布後15日內另聘符合資格規定者繼任,並檢附相關資料至本局申請廢棄物專責人員設置,合先敘明。 3.查本局於108年10月14日至貴公司基隆廠稽查時發現,貴公司基隆廠廢棄物專責遞補人員(許○○)第一次補考仍未通過,且貴公司基隆廠未於成績公布後15日內另聘符合資格規定者繼任,並檢附相關資料至本局申請廢棄物專責人員設置,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2項相關規定,請貴公司基隆廠於108年11月20日前儘速提出廢棄物專責人員設置。 |
否 |
限2019-12-10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7-11-20 (2017-08-31) |
基隆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日期:106年12月14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文號:20-106-110001 事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北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06年8月31日督察貴公司,經現場查核混凝土拌合程序(M01)其空氣污染防制設備,未依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內容(八、固定污染源及空氣污染防制設備操作紀錄規定),應每日紀錄污染防制設備操作參數(壓差),經查貴公司自106年4月30日之後因人員調動即未進行紀錄,並將督察情形紀錄於「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北區環境督察大隊稽查督察紀錄」,由貴公司現場人員簽名確認,業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規定未依許可證內容設置、變更或操作。 |
否 |
限2017-12-14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08-04-23 (2008-03-11) |
基隆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日期:097年04月25日。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文號:20-097-040001 |
否 |
限2008-04-25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