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順商行

單位基本資料

企業統一編號: 99525154
管制編號: D04100000495
事業名稱: 進順商行
事業地址:
所在工業區:
產業類型:
排放申報類型:
資料日期: 2021-12-02
即時監測資料來源:切換為地方環保局資料

裁罰紀錄

裁罰/違規日正向排序 縣市 裁罰內容 訴願狀態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裁罰費用
2017-03-16
(2017-02-14)
臺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06年02月14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文號:40-106-030063
事由:進順商行經本局於103年12月23日派員稽查,發現未經再利用身分檢核通過即進行從事廢木材收售,本局予以裁處新臺幣6,000元並限期於104年3月23日改善完成,後經進順商行申請展延至104年12月31日同意展延。惟本局於105年1月4日至現場稽查時發現惟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按日連罰。據本局於106年2月14日派員稽查時發現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
限2017-02-14前改善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40-106-030064
6,000
尚未繳款 (強制執行)
2017-03-16
(2017-02-15)
臺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06年02月15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文號:40-106-030064
事由:進順商行經本局於103年12月23日派員稽查,發現未經再利用身分檢核通過即進行從事廢木材收售,本局予以裁處新臺幣6,000元並限期於104年3月23日改善完成,後經進順商行申請展延至104年12月31日同意展延。惟本局於105年1月4日至現場稽查時發現惟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按日連罰。據本局於106年2月15日派員稽查時發現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
限2017-02-15前改善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40-106-030065
6,000
尚未繳款 (強制執行)
2017-03-16
(2017-02-16)
臺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06年02月16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文號:40-106-030065
事由:進順商行經本局於103年12月23日派員稽查,發現未經再利用身分檢核通過即進行從事廢木材收售,本局予以裁處新臺幣6,000元並限期於104年3月23日改善完成,後經進順商行申請展延至104年12月31日同意展延。惟本局於105年1月4日至現場稽查時發現惟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按日連罰。據本局於106年2月16日派員稽查時發現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
限2017-02-16前改善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40-106-030066
6,000
尚未繳款 (強制執行)
2017-03-16
(2017-02-17)
臺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06年02月17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文號:40-106-030066
事由:進順商行經本局於103年12月23日派員稽查,發現未經再利用身分檢核通過即進行從事廢木材收售,本局予以裁處新臺幣6,000元並限期於104年3月23日改善完成,後經進順商行申請展延至104年12月31日同意展延。惟本局於105年1月4日至現場稽查時發現惟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按日連罰。據本局於106年2月17日派員稽查時發現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
限2017-02-17前改善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40-106-030067
6,000
尚未繳款 (強制執行)
2017-03-16
(2017-02-18)
臺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06年02月18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文號:40-106-030067
事由:進順商行經本局於103年12月23日派員稽查,發現未經再利用身分檢核通過即進行從事廢木材收售,本局予以裁處新臺幣6,000元並限期於104年3月23日改善完成,後經進順商行申請展延至104年12月31日同意展延。惟本局於105年1月4日至現場稽查時發現惟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按日連罰。據本局於106年2月18日派員稽查時發現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
限2017-02-18前改善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40-106-030068
6,000
尚未繳款 (強制執行)
2017-03-16
(2017-02-20)
臺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06年02月20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文號:40-106-030068
事由:進順商行經本局於103年12月23日派員稽查,發現未經再利用身分檢核通過即進行從事廢木材收售,本局予以裁處新臺幣6,000元並限期於104年3月23日改善完成,後經進順商行申請展延至104年12月31日同意展延。惟本局於105年1月4日至現場稽查時發現惟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按日連罰。據本局於106年2月20日派員稽查時發現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
限2017-02-20前改善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40-106-030069
6,000
尚未繳款 (強制執行)
2017-03-16
(2017-02-21)
臺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06年02月21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文號:40-106-030069
事由:進順商行經本局於103年12月23日派員稽查,發現未經再利用身分檢核通過即進行從事廢木材收售,本局予以裁處新臺幣6,000元並限期於104年3月23日改善完成,後經進順商行申請展延至104年12月31日同意展延。惟本局於105年1月4日至現場稽查時發現惟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按日連罰。據本局於106年2月21日派員稽查時發現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
限2017-02-21前改善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40-106-030070
6,000
尚未繳款 (強制執行)
2017-03-16
(2017-02-22)
臺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06年02月22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文號:40-106-030070
事由:進順商行經本局於103年12月23日派員稽查,發現未經再利用身分檢核通過即進行從事廢木材收售,本局予以裁處新臺幣6,000元並限期於104年3月23日改善完成,後經進順商行申請展延至104年12月31日同意展延。惟本局於105年1月4日至現場稽查時發現惟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按日連罰。據本局於106年2月22日派員稽查時發現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
限2017-02-22前改善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40-106-030071
6,000
尚未繳款 (強制執行)
2017-03-16
(2017-02-23)
臺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06年02月23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文號:40-106-030071
事由:進順商行經本局於103年12月23日派員稽查,發現未經再利用身分檢核通過即進行從事廢木材收售,本局予以裁處新臺幣6,000元並限期於104年3月23日改善完成,後經進順商行申請展延至104年12月31日同意展延。惟本局於105年1月4日至現場稽查時發現惟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按日連罰。據本局於106年2月23日派員稽查時發現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
限2017-02-23前改善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40-106-030072
6,000
尚未繳款 (強制執行)
2017-03-16
(2017-02-24)
臺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06年02月24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文號:40-106-030072
事由:進順商行經本局於103年12月23日派員稽查,發現未經再利用身分檢核通過即進行從事廢木材收售,本局予以裁處新臺幣6,000元並限期於104年3月23日改善完成,後經進順商行申請展延至104年12月31日同意展延。惟本局於105年1月4日至現場稽查時發現惟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按日連罰。據本局於106年2月24日派員稽查時發現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
限2017-02-24前改善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40-106-040008
6,000
尚未繳款 (強制執行)
2017-03-13
(2017-01-21)
臺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06年01月21日。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文號:40-106-030027
事由:貴行經本局於105年1月18員稽查,發現未經再利用身分檢核通過即進行從事廢木材收售,本局予以裁處新臺幣6,000元並限期於105年4月27日改善完成,後經貴行申請展延至105年11月30日同意展延。惟本局於105年12月1日至現場稽查時發現貴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按日連罰。據本局於106年1月23日派員稽查時發現貴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自106年1月21日止按日連續處罰計1日。
限2017-01-21前改善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40-106-030028
6,000
尚未繳款 (強制執行)
2017-03-13
(2017-01-22)
臺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06年01月22日。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文號:40-106-030028
事由:貴行經本局於105年1月18員稽查,發現未經再利用身分檢核通過即進行從事廢木材收售,本局予以裁處新臺幣6,000元並限期於105年4月27日改善完成,後經貴行申請展延至105年11月30日同意展延。惟本局於105年12月1日至現場稽查時發現貴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按日連罰。據本局於106年1月23日派員稽查時發現貴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自106年1月22日止按日連續處罰計1日。
限2017-01-22前改善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40-106-030029
6,000
尚未繳款 (強制執行)
2017-03-13
(2017-01-23)
臺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06年01月23日。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文號:40-106-030029
事由:貴行經本局於105年1月18員稽查,發現未經再利用身分檢核通過即進行從事廢木材收售,本局予以裁處新臺幣6,000元並限期於105年4月27日改善完成,後經貴行申請展延至105年11月30日同意展延。惟本局於105年12月1日至現場稽查時發現貴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按日連罰。據本局於106年1月23日派員稽查時發現貴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自106年1月23日止按日連續處罰計1日。
限2017-01-23前改善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40-106-030030
6,000
尚未繳款 (強制執行)
2017-03-13
(2017-01-24)
臺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06年01月24日。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文號:40-106-030030
事由:貴行經本局於105年1月18員稽查,發現未經再利用身分檢核通過即進行從事廢木材收售,本局予以裁處新臺幣6,000元並限期於105年4月27日改善完成,後經貴行申請展延至105年11月30日同意展延。惟本局於105年12月1日至現場稽查時發現貴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按日連罰。據本局於106年1月24日派員稽查時發現貴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自106年1月24日止按日連續處罰計1日。
限2017-01-24前改善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40-106-030031
6,000
尚未繳款 (強制執行)
2017-03-13
(2017-01-25)
臺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06年01月25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文號:40-106-030031
事由:貴行經本局於105年1月18員稽查,發現未經再利用身分檢核通過即進行從事廢木材收售,本局予以裁處新臺幣6,000元並限期於105年4月27日改善完成,後經貴行申請展延至105年11月30日同意展延。惟本局於105年12月1日至現場稽查時發現貴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按日連罰。據本局於106年1月25日派員稽查時發現貴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自106年1月25日止按次處罰計1次。
限2017-01-25前改善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40-106-030032
6,000
尚未繳款 (強制執行)
2017-03-13
(2017-01-26)
臺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06年01月26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文號:40-106-030032
事由:貴行經本局於105年1月18員稽查,發現未經再利用身分檢核通過即進行從事廢木材收售,本局予以裁處新臺幣6,000元並限期於105年4月27日改善完成,後經貴行申請展延至105年11月30日同意展延。惟本局於105年12月1日至現場稽查時發現貴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按日連罰。據本局於106年1月26日派員稽查時發現貴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自106年1月26日止按次處罰計1次。
限2017-01-26前改善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40-106-030033
6,000
尚未繳款 (強制執行)
2017-03-13
(2017-02-02)
臺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06年02月02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文號:40-106-030033
事由:貴行經本局於105年1月18員稽查,發現未經再利用身分檢核通過即進行從事廢木材收售,本局予以裁處新臺幣6,000元並限期於105年4月27日改善完成,後經貴行申請展延至105年11月30日同意展延。惟本局於105年12月1日至現場稽查時發現貴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按日連罰。據本局於106年2月2日派員稽查時發現貴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自106年2月2日止按次處罰計1次。
限2017-02-02前改善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40-106-030034
6,000
尚未繳款 (強制執行)
2017-03-13
(2017-02-03)
臺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06年02月03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文號:40-106-030034
事由:貴行經本局於105年1月18員稽查,發現未經再利用身分檢核通過即進行從事廢木材收售,本局予以裁處新臺幣6,000元並限期於105年4月27日改善完成,後經貴行申請展延至105年11月30日同意展延。惟本局於105年12月1日至現場稽查時發現貴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按日連罰。據本局於106年2月3日派員稽查時發現貴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自106年2月3日止按次處罰計1次。
限2017-02-03前改善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40-106-030035
6,000
尚未繳款 (強制執行)
2017-03-13
(2017-02-06)
臺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06年02月06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文號:40-106-030035
事由:貴行經本局於105年1月18員稽查,發現未經再利用身分檢核通過即進行從事廢木材收售,本局予以裁處新臺幣6,000元並限期於105年4月27日改善完成,後經貴行申請展延至105年11月30日同意展延。惟本局於105年12月1日至現場稽查時發現貴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按日連罰。據本局於106年2月6日派員稽查時發現貴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自106年2月6日止按次處罰計1次。
限2017-02-06前改善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40-106-030036
6,000
尚未繳款 (強制執行)
2017-03-13
(2017-02-07)
臺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06年02月07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文號:40-106-030036
事由:貴行經本局於105年1月18員稽查,發現未經再利用身分檢核通過即進行從事廢木材收售,本局予以裁處新臺幣6,000元並限期於105年4月27日改善完成,後經貴行申請展延至105年11月30日同意展延。惟本局於105年12月1日至現場稽查時發現貴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按日連罰。據本局於106年2月7日派員稽查時發現貴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自106年2月7日止按次處罰計1次。
限2017-02-07前改善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40-106-030037
6,000
尚未繳款 (強制執行)
2017-03-13
(2017-02-08)
臺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06年02月08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文號:40-106-030037
事由:貴行經本局於105年1月18員稽查,發現未經再利用身分檢核通過即進行從事廢木材收售,本局予以裁處新臺幣6,000元並限期於105年4月27日改善完成,後經貴行申請展延至105年11月30日同意展延。惟本局於105年12月1日至現場稽查時發現貴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按日連罰。據本局於106年2月8日派員稽查時發現貴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自106年2月8日止按次處罰計1次。
限2017-02-08前改善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40-106-030038
6,000
尚未繳款 (強制執行)
2017-03-13
(2017-02-09)
臺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06年02月09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文號:40-106-030038
事由:貴行經本局於105年1月18員稽查,發現未經再利用身分檢核通過即進行從事廢木材收售,本局予以裁處新臺幣6,000元並限期於105年4月27日改善完成,後經貴行申請展延至105年11月30日同意展延。惟本局於105年12月1日至現場稽查時發現貴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按日連罰。據本局於106年2月9日派員稽查時發現貴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自106年2月9日止按次處罰計1次。
限2017-02-09前改善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40-106-030039
6,000
尚未繳款 (強制執行)
2017-03-13
(2017-02-10)
臺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06年02月10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文號:40-106-030039
事由:貴行經本局於105年1月18員稽查,發現未經再利用身分檢核通過即進行從事廢木材收售,本局予以裁處新臺幣6,000元並限期於105年4月27日改善完成,後經貴行申請展延至105年11月30日同意展延。惟本局於105年12月1日至現場稽查時發現貴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按日連罰。據本局於106年2月10日派員稽查時發現貴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自106年2月10日止按次處罰計1次。
限2017-02-10前改善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40-106-030040
6,000
尚未繳款 (強制執行)
2017-03-13
(2017-02-13)
臺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06年02月13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文號:40-106-030040
事由:貴行經本局於105年1月18員稽查,發現未經再利用身分檢核通過即進行從事廢木材收售,本局予以裁處新臺幣6,000元並限期於105年4月27日改善完成,後經貴行申請展延至105年11月30日同意展延。惟本局於105年12月1日至現場稽查時發現貴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按日連罰。據本局於106年2月13日派員稽查時發現貴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自106年2月13日止按次處罰計1次。
限2017-02-13前改善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40-106-030041
6,000
尚未繳款 (強制執行)
2017-03-13
(2017-02-14)
臺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06年02月14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文號:40-106-030041
事由:貴行經本局於105年1月18員稽查,發現未經再利用身分檢核通過即進行從事廢木材收售,本局予以裁處新臺幣6,000元並限期於105年4月27日改善完成,後經貴行申請展延至105年11月30日同意展延。惟本局於105年12月1日至現場稽查時發現貴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按日連罰。據本局於106年2月14日派員稽查時發現貴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自106年2月14日止按次處罰計1次。
限2017-02-14前改善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40-106-030042
6,000
尚未繳款 (強制執行)
2017-03-13
(2017-02-15)
臺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06年02月15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文號:40-106-030042
事由:貴行經本局於105年1月18員稽查,發現未經再利用身分檢核通過即進行從事廢木材收售,本局予以裁處新臺幣6,000元並限期於105年4月27日改善完成,後經貴行申請展延至105年11月30日同意展延。惟本局於105年12月1日至現場稽查時發現貴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按日連罰。據本局於106年2月15日派員稽查時發現貴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自106年2月15日止按次處罰計1次。
限2017-02-15前改善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40-106-030043
6,000
尚未繳款 (強制執行)
2017-03-13
(2017-02-16)
臺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06年02月16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文號:40-106-030043
事由:貴行經本局於105年1月18員稽查,發現未經再利用身分檢核通過即進行從事廢木材收售,本局予以裁處新臺幣6,000元並限期於105年4月27日改善完成,後經貴行申請展延至105年11月30日同意展延。惟本局於105年12月1日至現場稽查時發現貴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按日連罰。據本局於106年2月16日派員稽查時發現貴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自106年2月16日止按次處罰計1次。
限2017-02-16前改善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40-106-030044
6,000
尚未繳款 (強制執行)
2017-03-13
(2017-02-17)
臺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06年02月17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文號:40-106-030044
事由:貴行經本局於105年1月18員稽查,發現未經再利用身分檢核通過即進行從事廢木材收售,本局予以裁處新臺幣6,000元並限期於105年4月27日改善完成,後經貴行申請展延至105年11月30日同意展延。惟本局於105年12月1日至現場稽查時發現貴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按日連罰。據本局於106年2月17日派員稽查時發現貴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自106年2月17日止按次處罰計1次。
限2017-02-17前改善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40-106-030045
6,000
尚未繳款 (強制執行)
2017-03-13
(2017-02-18)
臺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06年02月18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文號:40-106-030045
事由:貴行經本局於105年1月18員稽查,發現未經再利用身分檢核通過即進行從事廢木材收售,本局予以裁處新臺幣6,000元並限期於105年4月27日改善完成,後經貴行申請展延至105年11月30日同意展延。惟本局於105年12月1日至現場稽查時發現貴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按日連罰。據本局於106年2月18日派員稽查時發現貴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自106年2月18日止按次處罰計1次。
限2017-02-18前改善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40-106-030046
6,000
尚未繳款 (強制執行)
2017-03-13
(2017-02-20)
臺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06年02月20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文號:40-106-030046
事由:貴行經本局於105年1月18員稽查,發現未經再利用身分檢核通過即進行從事廢木材收售,本局予以裁處新臺幣6,000元並限期於105年4月27日改善完成,後經貴行申請展延至105年11月30日同意展延。惟本局於105年12月1日至現場稽查時發現貴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按日連罰。據本局於106年2月20日派員稽查時發現貴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自106年2月20日止按次處罰計1次。
限2017-02-20前改善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40-106-030047
6,000
尚未繳款 (強制執行)
2017-03-13
(2017-02-21)
臺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06年02月21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文號:40-106-030047
事由:貴行經本局於105年1月18員稽查,發現未經再利用身分檢核通過即進行從事廢木材收售,本局予以裁處新臺幣6,000元並限期於105年4月27日改善完成,後經貴行申請展延至105年11月30日同意展延。惟本局於105年12月1日至現場稽查時發現貴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按日連罰。據本局於106年2月21日派員稽查時發現貴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自106年2月21日止按次處罰計1次。
限2017-02-21前改善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40-106-030048
6,000
尚未繳款 (強制執行)
2017-03-13
(2017-02-22)
臺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06年02月22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文號:40-106-030048
事由:貴行經本局於105年1月18員稽查,發現未經再利用身分檢核通過即進行從事廢木材收售,本局予以裁處新臺幣6,000元並限期於105年4月27日改善完成,後經貴行申請展延至105年11月30日同意展延。惟本局於105年12月1日至現場稽查時發現貴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按日連罰。據本局於106年2月22日派員稽查時發現貴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自106年2月22日止按次處罰計1次。
限2017-02-22前改善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40-106-030081
6,000
尚未繳款 (強制執行)
2017-02-20
(2017-01-18)
臺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執行按日連續處罰第384日。限改日期:106年01月18日。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文號:40-106-020032
事由:進順商行經本局於103年12月23日派員稽查,發現未經再利用身分檢核通過即進行從事廢木材收售,本局予以裁處新臺幣6,000元並限期於104年3月23日改善完成,後經進順商行申請展延至104年12月31日同意展延。惟本局於105年1月4日至現場稽查時發現惟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按日連罰(自105年1月1日起至106年1月17止,共累計383日),據本局於106年1月18日派員稽查時發現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
限2017-01-18前改善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40-106-020033
6,000
尚未繳款 (強制執行)
2017-02-20
(2017-01-19)
臺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執行按日連續處罰第385日。限改日期:106年01月19日。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文號:40-106-020033
事由:進順商行經本局於103年12月23日派員稽查,發現未經再利用身分檢核通過即進行從事廢木材收售,本局予以裁處新臺幣6,000元並限期於104年3月23日改善完成,後經進順商行申請展延至104年12月31日同意展延。惟本局於105年1月4日至現場稽查時發現惟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按日連罰(自105年1月1日起至106年1月18止,共累計384日),據本局於106年1月19日派員稽查時發現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
限2017-01-19前改善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40-106-020034
6,000
尚未繳款 (強制執行)
2017-02-20
(2017-01-20)
臺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執行按日連續處罰第386日。限改日期:106年01月20日。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文號:40-106-020034
事由:進順商行經本局於103年12月23日派員稽查,發現未經再利用身分檢核通過即進行從事廢木材收售,本局予以裁處新臺幣6,000元並限期於104年3月23日改善完成,後經進順商行申請展延至104年12月31日同意展延。惟本局於105年1月4日至現場稽查時發現惟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按日連罰(自105年1月1日起至106年1月19止,共累計385日),據本局於106年1月20日派員稽查時發現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
限2017-01-20前改善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40-106-020035
6,000
尚未繳款 (強制執行)
2017-02-20
(2017-01-21)
臺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執行按日連續處罰第387日。限改日期:106年01月21日。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文號:40-106-020035
事由:進順商行經本局於103年12月23日派員稽查,發現未經再利用身分檢核通過即進行從事廢木材收售,本局予以裁處新臺幣6,000元並限期於104年3月23日改善完成,後經進順商行申請展延至104年12月31日同意展延。惟本局於105年1月4日至現場稽查時發現惟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按日連罰(自105年1月1日起至106年1月20止,共累計386日),據本局於106年1月23日派員稽查時發現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
限2017-01-21前改善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40-106-020036
6,000
尚未繳款 (強制執行)
2017-02-20
(2017-01-22)
臺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執行按日連續處罰第388日。限改日期:106年01月22日。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文號:40-106-020036
事由:進順商行經本局於103年12月23日派員稽查,發現未經再利用身分檢核通過即進行從事廢木材收售,本局予以裁處新臺幣6,000元並限期於104年3月23日改善完成,後經進順商行申請展延至104年12月31日同意展延。惟本局於105年1月4日至現場稽查時發現惟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按日連罰(自105年1月1日起至106年1月21止,共累計387日),據本局於106年1月23日派員稽查時發現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
限2017-01-22前改善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40-106-020037
6,000
尚未繳款 (強制執行)
2017-02-20
(2017-01-23)
臺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執行按日連續處罰第389日。限改日期:106年01月23日。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文號:40-106-020037
事由:進順商行經本局於103年12月23日派員稽查,發現未經再利用身分檢核通過即進行從事廢木材收售,本局予以裁處新臺幣6,000元並限期於104年3月23日改善完成,後經進順商行申請展延至104年12月31日同意展延。惟本局於105年1月4日至現場稽查時發現惟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按日連罰(自105年1月1日起至106年1月22止,共累計388日),據本局於106年1月23日派員稽查時發現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
限2017-01-23前改善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40-106-020038
6,000
尚未繳款 (強制執行)
2017-02-20
(2017-01-24)
臺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執行按日連續處罰第390日。限改日期:106年01月24日。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文號:40-106-020038
事由:進順商行經本局於103年12月23日派員稽查,發現未經再利用身分檢核通過即進行從事廢木材收售,本局予以裁處新臺幣6,000元並限期於104年3月23日改善完成,後經進順商行申請展延至104年12月31日同意展延。惟本局於105年1月4日至現場稽查時發現惟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按日連罰(自105年1月1日起至106年1月23止,共累計389日),據本局於106年1月24日派員稽查時發現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
限2017-01-24前改善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40-106-030053
6,000
尚未繳款 (強制執行)
2017-02-07
(2017-01-07)
臺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06年01月07日。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文號:40-106-020008
事由:貴行經本局於105年1月18日派員稽查,發現未經再利用身分檢核通過即進行從事廢木材收售,本局予以裁處新臺幣6,000元並限期於105年4月27日改善完成,後經進貴行申請展延至105年11月30日同意展延。惟本局於105年12月1日至現場稽查時發現貴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按日連罰(自105年12月1日起至106年1月7日止,共累計38日),據本局於106年1月9日派員稽查時發現貴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自106年1月7日止按日連續處罰計1日。
限2017-01-07前改善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40-106-020009
6,000
尚未繳款 (強制執行)
2017-02-07
(2017-01-08)
臺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06年01月08日。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文號:40-106-020009
事由:貴行經本局於105年1月18日派員稽查,發現未經再利用身分檢核通過即進行從事廢木材收售,本局予以裁處新臺幣6,000元並限期於105年4月27日改善完成,後經貴行申請展延至105年11月30日同意展延。惟本局於105年12月1日至現場稽查時發現貴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按日連罰(自105年12月1日起至106年1月8日止,共累計39日),據本局於106年1月9日派員稽查時發現貴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自106年1月8日止按日連續處罰計1日。
限2017-01-08前改善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40-106-020010
6,000
尚未繳款 (強制執行)
2017-02-07
(2017-01-09)
臺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06年01月09日。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文號:40-106-020010
事由:貴行經本局於105年1月18日派員稽查,發現未經再利用身分檢核通過即進行從事廢木材收售,本局予以裁處新臺幣6,000元並限期於105年4月27日改善完成,後經貴行申請展延至105年11月30日同意展延。惟本局於105年12月1日至現場稽查時發現貴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按日連罰(自105年12月1日起至106年1月9日止,共累計40日),據本局於106年1月9日派員稽查時發現貴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自106年1月9日止按日連續處罰計1日。
限2017-01-09前改善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40-106-020011
6,000
尚未繳款 (強制執行)
2017-02-07
(2017-01-10)
臺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06年01月10日。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文號:40-106-020011
事由:貴行經本局於105年1月18日派員稽查,發現未經再利用身分檢核通過即進行從事廢木材收售,本局予以裁處新臺幣6,000元並限期於105年4月27日改善完成,後經貴行申請展延至105年11月30日同意展延。惟本局於105年12月1日至現場稽查時發現貴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按日連罰(自105年12月1日起至106年1月10日止,共累計41日),據本局於106年1月10日派員稽查時發現貴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自106年1月10日止按日連續處罰計1日。
限2017-01-10前改善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40-106-020012
6,000
尚未繳款 (強制執行)
2017-02-07
(2017-01-11)
臺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06年01月11日。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文號:40-106-020012
事由:貴行經本局於105年1月18日派員稽查,發現未經再利用身分檢核通過即進行從事廢木材收售,本局予以裁處新臺幣6,000元並限期於105年4月27日改善完成,後經貴行申請展延至105年11月30日同意展延。惟本局於105年12月1日至現場稽查時發現貴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按日連罰(自105年12月1日起至106年1月11日止,共累計42日),據本局於106年1月11日派員稽查時發現貴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自106年1月11日止按日連續處罰計1日。
限2017-01-11前改善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40-106-020013
6,000
尚未繳款 (強制執行)
2017-02-07
(2017-01-12)
臺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06年01月12日。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文號:40-106-020013
事由:貴行經本局於105年1月18日派員稽查,發現未經再利用身分檢核通過即進行從事廢木材收售,本局予以裁處新臺幣6,000元並限期於105年4月27日改善完成,後經貴行申請展延至105年11月30日同意展延。惟本局於105年12月1日至現場稽查時發現貴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按日連罰(自105年12月1日起至106年1月12日止,共累計43日),據本局於106年1月12日派員稽查時發現貴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自106年1月12日止按日連續處罰計1日。
限2017-01-12前改善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40-106-020014
6,000
尚未繳款 (強制執行)
2017-02-07
(2017-01-13)
臺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06年01月13日。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文號:40-106-020014
事由:貴行經本局於105年1月18日派員稽查,發現未經再利用身分檢核通過即進行從事廢木材收售,本局予以裁處新臺幣6,000元並限期於105年4月27日改善完成,後經貴行申請展延至105年11月30日同意展延。惟本局於105年12月1日至現場稽查時發現貴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按日連罰(自105年12月1日起至106年1月13日止,共累計44日),據本局於106年1月13日派員稽查時發現貴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自106年1月13日止按日連續處罰計1日。
限2017-01-13前改善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40-106-020015
6,000
尚未繳款 (強制執行)
2017-02-07
(2017-01-14)
臺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06年01月14日。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文號:40-106-020015
事由:貴行經本局於105年1月18日派員稽查,發現未經再利用身分檢核通過即進行從事廢木材收售,本局予以裁處新臺幣6,000元並限期於105年4月27日改善完成,後經貴行申請展延至105年11月30日同意展延。惟本局於105年12月1日至現場稽查時發現貴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按日連罰(自105年12月1日起至106年1月14日止,共累計45日),據本局於106年1月16日派員稽查時發現貴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自106年1月14日止按日連續處罰計1日。
限2017-01-14前改善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40-106-020016
6,000
尚未繳款 (強制執行)
2017-02-07
(2017-01-15)
臺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06年01月15日。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文號:40-106-020016
事由:貴行經本局於105年1月18日派員稽查,發現未經再利用身分檢核通過即進行從事廢木材收售,本局予以裁處新臺幣6,000元並限期於105年4月27日改善完成,後經貴行申請展延至105年11月30日同意展延。惟本局於105年12月1日至現場稽查時發現貴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按日連罰(自105年12月1日起至106年1月15日止,共累計46日),據本局於106年1月16日派員稽查時發現貴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自106年1月15日止按日連續處罰計1日。
限2017-01-15前改善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40-106-020017
6,000
尚未繳款 (強制執行)
2017-02-07
(2017-01-16)
臺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06年01月16日。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文號:40-106-020017
事由:貴行經本局於105年1月18日派員稽查,發現未經再利用身分檢核通過即進行從事廢木材收售,本局予以裁處新臺幣6,000元並限期於105年4月27日改善完成,後經貴行申請展延至105年11月30日同意展延。惟本局於105年12月1日至現場稽查時發現貴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按日連罰(自105年12月1日起至106年1月16日止,共累計47日),據本局於106年1月16日派員稽查時發現貴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自106年1月16日止按日連續處罰計1日。
限2017-01-16前改善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40-106-020018
6,000
尚未繳款 (強制執行)
2017-02-07
(2017-01-17)
臺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06年01月17日。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文號:40-106-020018
事由:貴行經本局於105年1月18日派員稽查,發現未經再利用身分檢核通過即進行從事廢木材收售,本局予以裁處新臺幣6,000元並限期於105年4月27日改善完成,後經貴行申請展延至105年11月30日同意展延。惟本局於105年12月1日至現場稽查時發現貴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按日連罰(自105年12月1日起至106年1月17日止,共累計48日),據本局於106年1月17日派員稽查時發現貴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自106年1月17日止按日連續處罰計1日。
限2017-01-17前改善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40-106-020019
6,000
尚未繳款 (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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