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順商行

單位基本資料

企業統一編號: 99525154
管制編號: D04100000495
事業名稱: 進順商行
事業地址:
所在工業區:
產業類型:
排放申報類型:
資料日期: 2021-12-02
即時監測資料來源:切換為地方環保局資料

裁罰紀錄

裁罰/違規日正向排序 縣市 裁罰內容 訴願狀態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裁罰費用
2017-02-07
(2017-01-18)
臺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06年01月18日。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文號:40-106-020019
事由:貴行經本局於105年1月18日派員稽查,發現未經再利用身分檢核通過即進行從事廢木材收售,本局予以裁處新臺幣6,000元並限期於105年4月27日改善完成,後經貴行申請展延至105年11月30日同意展延。惟本局於105年12月1日至現場稽查時發現貴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按日連罰(自105年12月1日起至106年1月18日止,共累計49日),據本局於106年1月18日派員稽查時發現貴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自106年1月18日止按日連續處罰計1日。
限2017-01-18前改善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40-106-020020
6,000
尚未繳款 (強制執行)
2017-02-07
(2017-01-19)
臺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06年01月19日。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文號:40-106-020020
事由:貴行經本局於105年1月18日派員稽查,發現未經再利用身分檢核通過即進行從事廢木材收售,本局予以裁處新臺幣6,000元並限期於105年4月27日改善完成,後經貴行申請展延至105年11月30日同意展延。惟本局於105年12月1日至現場稽查時發現貴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按日連罰(自105年12月1日起至106年1月19日止,共累計50日),據本局於106年1月19日派員稽查時發現貴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自106年1月19日止按日連續處罰計1日。
限2017-01-19前改善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40-106-020021
6,000
尚未繳款 (強制執行)
2017-02-07
(2017-01-20)
臺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06年01月20日。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文號:40-106-020021
事由:貴行經本局於105年1月18日派員稽查,發現未經再利用身分檢核通過即進行從事廢木材收售,本局予以裁處新臺幣6,000元並限期於105年4月27日改善完成,後經貴行申請展延至105年11月30日同意展延。惟本局於105年12月1日至現場稽查時發現貴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按日連罰(自105年12月1日起至106年1月20日止,共累計51日),據本局於106年1月20日派員稽查時發現貴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自106年1月20日止按日連續處罰計1日。
限2017-01-20前改善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40-106-030027
6,000
尚未繳款 (強制執行)
2017-01-25
(2017-01-10)
臺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執行按日連續處罰第376日。限改日期:106年01月10日。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文號:40-106-010164
事由:進順商行經本局於103年12月23日派員稽查,發現未經再利用身分檢核通過即進行從事廢木材收售,本局予以裁處新臺幣6,000元並限期於104年3月23日改善完成,後經進順商行申請展延至104年12月31日同意展延。惟本局於105年1月4日至現場稽查時發現惟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按日連罰(自105年1月1日起至106年1月9止,共累計375日),據本局於106年1月10日派員稽查時發現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
限2017-01-10前改善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40-106-010165
6,000
尚未繳款 (強制執行)
2017-01-25
(2017-01-11)
臺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執行按日連續處罰第377日。限改日期:106年01月11日。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文號:40-106-010165
事由:進順商行經本局於103年12月23日派員稽查,發現未經再利用身分檢核通過即進行從事廢木材收售,本局予以裁處新臺幣6,000元並限期於104年3月23日改善完成,後經進順商行申請展延至104年12月31日同意展延。惟本局於105年1月4日至現場稽查時發現惟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按日連罰(自105年1月1日起至106年1月10止,共累計376日),據本局於106年1月11日派員稽查時發現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
限2017-01-11前改善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40-106-010166
6,000
尚未繳款 (強制執行)
2017-01-25
(2017-01-12)
臺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執行按日連續處罰第378日。限改日期:106年01月12日。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文號:40-106-010166
事由:進順商行經本局於103年12月23日派員稽查,發現未經再利用身分檢核通過即進行從事廢木材收售,本局予以裁處新臺幣6,000元並限期於104年3月23日改善完成,後經進順商行申請展延至104年12月31日同意展延。惟本局於105年1月4日至現場稽查時發現惟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按日連罰(自105年1月1日起至106年1月11止,共累計377日),據本局於106年1月12日派員稽查時發現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
限2017-01-12前改善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40-106-010167
6,000
尚未繳款 (強制執行)
2017-01-25
(2017-01-13)
臺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執行按日連續處罰第379日。限改日期:106年01月13日。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文號:40-106-010167
事由:進順商行經本局於103年12月23日派員稽查,發現未經再利用身分檢核通過即進行從事廢木材收售,本局予以裁處新臺幣6,000元並限期於104年3月23日改善完成,後經進順商行申請展延至104年12月31日同意展延。惟本局於105年1月4日至現場稽查時發現惟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按日連罰(自105年1月1日起至106年1月12止,共累計378日),據本局於106年1月13日派員稽查時發現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
限2017-01-13前改善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40-106-010168
6,000
尚未繳款 (強制執行)
2017-01-25
(2017-01-14)
臺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執行按日連續處罰第380日。限改日期:106年01月14日。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文號:40-106-010168
事由:進順商行經本局於103年12月23日派員稽查,發現未經再利用身分檢核通過即進行從事廢木材收售,本局予以裁處新臺幣6,000元並限期於104年3月23日改善完成,後經進順商行申請展延至104年12月31日同意展延。惟本局於105年1月4日至現場稽查時發現惟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按日連罰(自105年1月1日起至106年1月13止,共累計379日),據本局於106年1月16日派員稽查時發現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
限2017-01-14前改善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40-106-010169
6,000
尚未繳款 (強制執行)
2017-01-25
(2017-01-15)
臺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執行按日連續處罰第381日。限改日期:106年01月15日。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文號:40-106-010169
事由:進順商行經本局於103年12月23日派員稽查,發現未經再利用身分檢核通過即進行從事廢木材收售,本局予以裁處新臺幣6,000元並限期於104年3月23日改善完成,後經進順商行申請展延至104年12月31日同意展延。惟本局於105年1月4日至現場稽查時發現惟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按日連罰(自105年1月1日起至106年1月14止,共累計380日),據本局於106年1月16日派員稽查時發現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
限2017-01-15前改善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40-106-010170
6,000
尚未繳款 (強制執行)
2017-01-25
(2017-01-16)
臺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執行按日連續處罰第382日。限改日期:106年01月16日。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文號:40-106-010170
事由:進順商行經本局於103年12月23日派員稽查,發現未經再利用身分檢核通過即進行從事廢木材收售,本局予以裁處新臺幣6,000元並限期於104年3月23日改善完成,後經進順商行申請展延至104年12月31日同意展延。惟本局於105年1月4日至現場稽查時發現惟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按日連罰(自105年1月1日起至106年1月15止,共累計381日),據本局於106年1月16日派員稽查時發現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
限2017-01-16前改善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40-106-010171
6,000
尚未繳款 (強制執行)
2017-01-25
(2017-01-17)
臺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執行按日連續處罰第383日。限改日期:106年01月17日。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文號:40-106-010171
事由:進順商行經本局於103年12月23日派員稽查,發現未經再利用身分檢核通過即進行從事廢木材收售,本局予以裁處新臺幣6,000元並限期於104年3月23日改善完成,後經進順商行申請展延至104年12月31日同意展延。惟本局於105年1月4日至現場稽查時發現惟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按日連罰(自105年1月1日起至106年1月16止,共累計382日),據本局於106年1月17日派員稽查時發現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
限2017-01-17前改善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40-106-020032
6,000
尚未繳款 (強制執行)
2017-01-24
(2016-12-31)
臺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06年12月31日。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文號:40-106-010150
事由:貴行經本局於105年1月18員稽查,發現未經再利用身分檢核通過即進行從事廢木材收售,本局予以裁處新臺幣6,000元並限期於105年4月27日改善完成,後經貴行申請展延至105年11月30日同意展延。惟本局於105年12月1日至現場稽查時發現貴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按日連罰(自105年12月1日起至105年12月31止,共累計31日),據本局於106年1月6日派員稽查時發現貴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自105年12月31日止按日連續處罰計1日。
限2017-12-31前改善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40-106-010151
6,000
尚未繳款 (強制執行)
2017-01-24
(2017-01-01)
臺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06年01月01日。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文號:40-106-010151
事由:貴行經本局於105年1月18員稽查,發現未經再利用身分檢核通過即進行從事廢木材收售,本局予以裁處新臺幣6,000元並限期於105年4月27日改善完成,後經貴行申請展延至105年11月30日同意展延。惟本局於105年12月1日至現場稽查時發現貴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按日連罰(自105年12月1日起至106年1月1日止,共累計32日),據本局於106年1月6日派員稽查時發現貴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自106年1月1日止按日連續處罰計1日。
限2017-01-01前改善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40-106-010152
6,000
尚未繳款 (強制執行)
2017-01-24
(2017-01-02)
臺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06年01月02日。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文號:40-106-010152
事由:貴行經本局於105年1月18員稽查,發現未經再利用身分檢核通過即進行從事廢木材收售,本局予以裁處新臺幣6,000元並限期於105年4月27日改善完成,後經貴行申請展延至105年11月30日同意展延。惟本局於105年12月1日至現場稽查時發現貴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按日連罰(自105年12月1日起至106年1月2日止,共累計33日),據本局於106年1月6日派員稽查時發現貴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自106年1月2日止按日連續處罰計1日。
限2017-01-02前改善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40-106-010153
6,000
尚未繳款 (強制執行)
2017-01-24
(2017-01-03)
臺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06年01月03日。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文號:40-106-010153
事由:貴行經本局於105年1月18員稽查,發現未經再利用身分檢核通過即進行從事廢木材收售,本局予以裁處新臺幣6,000元並限期於105年4月27日改善完成,後經貴行申請展延至105年11月30日同意展延。惟本局於105年12月1日至現場稽查時發現貴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按日連罰(自105年12月1日起至106年1月3日止,共累計34日),據本局於106年1月6日派員稽查時發現貴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自106年1月3日止按日連續處罰計1日。
限2017-01-03前改善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40-106-010154
6,000
尚未繳款 (強制執行)
2017-01-24
(2017-01-04)
臺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06年01月04日。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文號:40-106-010154
事由:貴行經本局於105年1月18員稽查,發現未經再利用身分檢核通過即進行從事廢木材收售,本局予以裁處新臺幣6,000元並限期於105年4月27日改善完成,後經貴行申請展延至105年11月30日同意展延。惟本局於105年12月1日至現場稽查時發現貴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按日連罰(自105年12月1日起至106年1月4日止,共累計35日),據本局於106年1月6日派員稽查時發現貴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自106年1月4日止按日連續處罰計1日。
限2017-01-04前改善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40-106-010155
6,000
尚未繳款 (強制執行)
2017-01-24
(2017-01-05)
臺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06年01月05日。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文號:40-106-010155
事由:貴行經本局於105年1月18員稽查,發現未經再利用身分檢核通過即進行從事廢木材收售,本局予以裁處新臺幣6,000元並限期於105年4月27日改善完成,後經貴行申請展延至105年11月30日同意展延。惟本局於105年12月1日至現場稽查時發現貴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按日連罰(自105年12月1日起至106年1月5日止,共累計36日),據本局於106年1月6日派員稽查時發現貴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自106年1月5日止按日連續處罰計1日。
限2017-01-05前改善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40-106-010156
6,000
尚未繳款 (強制執行)
2017-01-24
(2017-01-06)
臺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06年01月06日。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文號:40-106-010156
事由:貴行經本局於105年1月18員稽查,發現未經再利用身分檢核通過即進行從事廢木材收售,本局予以裁處新臺幣6,000元並限期於105年4月27日改善完成,後經貴行申請展延至105年11月30日同意展延。惟本局於105年12月1日至現場稽查時發現貴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按日連罰(自105年12月1日起至106年1月6日止,共累計37日),據本局於106年1月6日派員稽查時發現貴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自106年1月6日止按日連續處罰計1日。
限2017-01-06前改善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40-106-020008
6,000
尚未繳款 (強制執行)
2017-01-16
(2016-12-17)
臺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05年12月17日。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文號:40-106-010075
事由:進順商行經本局於105年1月18員稽查,發現未經再利用身分檢核通過即進行從事廢木材收售,本局予以裁處新臺幣6,000元並限期於105年4月27日改善完成,後經進順商行申請展延至105年11月30日同意展延。惟本局於105年12月1日至現場稽查時發現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按日連罰(自105年12月1日起至105年12月12止,共累計12日),據本局於105年12月19日派員稽查時發現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自105年12月17日止按日連續處罰計1日。
限2016-12-17前改善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40-106-010076
6,000
尚未繳款 (強制執行)
2017-01-16
(2016-12-18)
臺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文號:40-106-010076
事由:進順商行經本局於105年1月18員稽查,發現未經再利用身分檢核通過即進行從事廢木材收售,本局予以裁處新臺幣6,000元並限期於105年4月27日改善完成,後經進順商行申請展延至105年11月30日同意展延。惟本局於105年12月1日至現場稽查時發現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按日連罰(自105年12月1日起至105年12月17止,共累計17日),據本局於105年12月19日派員稽查時發現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自105年12月18日止按日連續處罰計1日。
不須改善 6,000
尚未繳款 (強制執行)
2017-01-16
(2016-12-19)
臺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文號:40-106-010077
事由:進順商行經本局於105年1月18員稽查,發現未經再利用身分檢核通過即進行從事廢木材收售,本局予以裁處新臺幣6,000元並限期於105年4月27日改善完成,後經進順商行申請展延至105年11月30日同意展延。惟本局於105年12月1日至現場稽查時發現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按日連罰(自105年12月1日起至105年12月18止,共累計18日),據本局於105年12月19日派員稽查時發現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自105年12月19日止按日連續處罰計1日。
不須改善 6,000
尚未繳款 (強制執行)
2017-01-16
(2016-12-20)
臺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文號:40-106-010078
事由:進順商行經本局於105年1月18員稽查,發現未經再利用身分檢核通過即進行從事廢木材收售,本局予以裁處新臺幣6,000元並限期於105年4月27日改善完成,後經進順商行申請展延至105年11月30日同意展延。惟本局於105年12月1日至現場稽查時發現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按日連罰(自105年12月1日起至105年12月19止,共累計19日),據本局於105年12月20日派員稽查時發現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自105年12月20日止按日連續處罰計1日。
不須改善 6,000
尚未繳款 (強制執行)
2017-01-16
(2016-12-21)
臺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文號:40-106-010079
事由:進順商行經本局於105年1月18員稽查,發現未經再利用身分檢核通過即進行從事廢木材收售,本局予以裁處新臺幣6,000元並限期於105年4月27日改善完成,後經進順商行申請展延至105年11月30日同意展延。惟本局於105年12月1日至現場稽查時發現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按日連罰(自105年12月1日起至105年12月21止,共累計21日),據本局於105年12月21日派員稽查時發現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自105年12月21日止按日連續處罰計1日。
不須改善 6,000
尚未繳款 (強制執行)
2017-01-16
(2016-12-22)
臺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文號:40-106-010080
事由:進順商行經本局於105年1月18員稽查,發現未經再利用身分檢核通過即進行從事廢木材收售,本局予以裁處新臺幣6,000元並限期於105年4月27日改善完成,後經進順商行申請展延至105年11月30日同意展延。惟本局於105年12月1日至現場稽查時發現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按日連罰(自105年12月1日起至105年12月21止,共累計21日),據本局於105年12月22日派員稽查時發現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自105年12月22日止按日連續處罰計1日。
不須改善 6,000
尚未繳款 (強制執行)
2017-01-16
(2016-12-23)
臺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文號:40-106-010081
事由:進順商行經本局於105年1月18員稽查,發現未經再利用身分檢核通過即進行從事廢木材收售,本局予以裁處新臺幣6,000元並限期於105年4月27日改善完成,後經進順商行申請展延至105年11月30日同意展延。惟本局於105年12月1日至現場稽查時發現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按日連罰(自105年12月1日起至105年12月22止,共累計22日),據本局於105年12月23日派員稽查時發現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自105年12月23日止按日連續處罰計1日。
不須改善 6,000
尚未繳款 (強制執行)
2017-01-16
(2016-12-24)
臺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文號:40-106-010082
事由:進順商行經本局於105年1月18員稽查,發現未經再利用身分檢核通過即進行從事廢木材收售,本局予以裁處新臺幣6,000元並限期於105年4月27日改善完成,後經進順商行申請展延至105年11月30日同意展延。惟本局於105年12月1日至現場稽查時發現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按日連罰(自105年12月1日起至105年12月23止,共累計23日),據本局於105年12月26日派員稽查時發現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自105年12月24日止按日連續處罰計1日。
不須改善 6,000
尚未繳款 (強制執行)
2017-01-16
(2016-12-25)
臺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文號:40-106-010083
事由:進順商行經本局於105年1月18員稽查,發現未經再利用身分檢核通過即進行從事廢木材收售,本局予以裁處新臺幣6,000元並限期於105年4月27日改善完成,後經進順商行申請展延至105年11月30日同意展延。惟本局於105年12月1日至現場稽查時發現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按日連罰(自105年12月1日起至105年12月24止,共累計24日),據本局於105年12月26日派員稽查時發現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自105年12月25日止按日連續處罰計1日。
不須改善 6,000
尚未繳款 (強制執行)
2017-01-16
(2016-12-26)
臺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文號:40-106-010084
事由:進順商行經本局於105年1月18員稽查,發現未經再利用身分檢核通過即進行從事廢木材收售,本局予以裁處新臺幣6,000元並限期於105年4月27日改善完成,後經進順商行申請展延至105年11月30日同意展延。惟本局於105年12月1日至現場稽查時發現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按日連罰(自105年12月1日起至105年12月25止,共累計25日),據本局於105年12月26日派員稽查時發現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自105年12月26日止按日連續處罰計1日。
不須改善 6,000
尚未繳款 (強制執行)
2017-01-16
(2016-12-27)
臺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文號:40-106-010085
事由:進順商行經本局於105年1月18員稽查,發現未經再利用身分檢核通過即進行從事廢木材收售,本局予以裁處新臺幣6,000元並限期於105年4月27日改善完成,後經進順商行申請展延至105年11月30日同意展延。惟本局於105年12月1日至現場稽查時發現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按日連罰(自105年12月1日起至105年12月26止,共累計26日),據本局於105年12月27日派員稽查時發現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自105年12月27日止按日連續處罰計1日。
不須改善 6,000
尚未繳款 (強制執行)
2017-01-16
(2016-12-28)
臺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文號:40-106-010086
事由:進順商行經本局於105年1月18員稽查,發現未經再利用身分檢核通過即進行從事廢木材收售,本局予以裁處新臺幣6,000元並限期於105年4月27日改善完成,後經進順商行申請展延至105年11月30日同意展延。惟本局於105年12月1日至現場稽查時發現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按日連罰(自105年12月1日起至105年12月27止,共累計27日),據本局於105年12月28日派員稽查時發現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自105年12月28日止按日連續處罰計1日。
不須改善 6,000
尚未繳款 (強制執行)
2017-01-16
(2016-12-29)
臺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文號:40-106-010087
事由:進順商行經本局於105年1月18員稽查,發現未經再利用身分檢核通過即進行從事廢木材收售,本局予以裁處新臺幣6,000元並限期於105年4月27日改善完成,後經進順商行申請展延至105年11月30日同意展延。惟本局於105年12月1日至現場稽查時發現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按日連罰(自105年12月1日起至105年12月28止,共累計28日),據本局於105年12月29日派員稽查時發現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自105年12月29日止按日連續處罰計1日。
不須改善 6,000
尚未繳款 (強制執行)
2017-01-16
(2016-12-30)
臺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文號:40-106-010088
事由:進順商行經本局於105年1月18員稽查,發現未經再利用身分檢核通過即進行從事廢木材收售,本局予以裁處新臺幣6,000元並限期於105年4月27日改善完成,後經進順商行申請展延至105年11月30日同意展延。惟本局於105年12月1日至現場稽查時發現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按日連罰(自105年12月1日起至105年12月29止,共累計29日),據本局於105年12月30日派員稽查時發現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自105年12月30日止按日連續處罰計1日。
不須改善 6,000
尚未繳款 (強制執行)
2017-01-16
(2016-12-30)
臺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執行按日連續處罰第365日。限改日期:105年12月30日。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文號:40-106-010089
事由:進順商行經本局於103年12月23日派員稽查,發現未經再利用身分檢核通過即進行從事廢木材收售,本局予以裁處新臺幣6,000元並限期於104年3月23日改善完成,後經進順商行申請展延至104年12月31日同意展延。惟本局於105年1月4日至現場稽查時發現惟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按日連罰(自105年1月1日起至105年12月29止,共累計364日),據本局於105年12月30日派員稽查時發現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
限2016-12-30前改善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40-106-010090
6,000
尚未繳款 (強制執行)
2017-01-16
(2016-12-31)
臺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執行按日連續處罰第366日。限改日期:105年12月31日。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文號:40-106-010090
事由:進順商行經本局於103年12月23日派員稽查,發現未經再利用身分檢核通過即進行從事廢木材收售,本局予以裁處新臺幣6,000元並限期於104年3月23日改善完成,後經進順商行申請展延至104年12月31日同意展延。惟本局於105年1月4日至現場稽查時發現惟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按日連罰(自105年1月1日起至105年12月30止,共累計365日),據本局於106年1月3日派員稽查時發現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
限2016-12-31前改善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40-106-010091
6,000
尚未繳款 (強制執行)
2017-01-16
(2017-01-01)
臺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執行按日連續處罰第367日。限改日期:106年01月01日。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文號:40-106-010091
事由:進順商行經本局於103年12月23日派員稽查,發現未經再利用身分檢核通過即進行從事廢木材收售,本局予以裁處新臺幣6,000元並限期於104年3月23日改善完成,後經進順商行申請展延至104年12月31日同意展延。惟本局於105年1月4日至現場稽查時發現惟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按日連罰(自105年1月1日起至105年12月31止,共累計366日),據本局於106年1月3日派員稽查時發現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
限2017-01-01前改善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40-106-010092
6,000
尚未繳款 (強制執行)
2017-01-16
(2017-01-02)
臺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執行按日連續處罰第368日。限改日期:106年01月02日。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文號:40-106-010092
事由:進順商行經本局於103年12月23日派員稽查,發現未經再利用身分檢核通過即進行從事廢木材收售,本局予以裁處新臺幣6,000元並限期於104年3月23日改善完成,後經進順商行申請展延至104年12月31日同意展延。惟本局於105年1月4日至現場稽查時發現惟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按日連罰(自105年1月1日起至106年1月1止,共累計367日),據本局於106年1月3日派員稽查時發現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
限2017-01-02前改善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40-106-010093
6,000
尚未繳款 (強制執行)
2017-01-16
(2017-01-03)
臺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執行按日連續處罰第369日。限改日期:106年01月03日。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文號:40-106-010093
事由:進順商行經本局於103年12月23日派員稽查,發現未經再利用身分檢核通過即進行從事廢木材收售,本局予以裁處新臺幣6,000元並限期於104年3月23日改善完成,後經進順商行申請展延至104年12月31日同意展延。惟本局於105年1月4日至現場稽查時發現惟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按日連罰(自105年1月1日起至106年1月2止,共累計368日),據本局於106年1月3日派員稽查時發現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
限2017-01-03前改善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40-106-010094
6,000
尚未繳款 (強制執行)
2017-01-16
(2017-01-04)
臺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執行按日連續處罰第370日。限改日期:106年01月04日。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文號:40-106-010094
事由:進順商行經本局於103年12月23日派員稽查,發現未經再利用身分檢核通過即進行從事廢木材收售,本局予以裁處新臺幣6,000元並限期於104年3月23日改善完成,後經進順商行申請展延至104年12月31日同意展延。惟本局於105年1月4日至現場稽查時發現惟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按日連罰(自105年1月1日起至106年1月3止,共累計369日),據本局於106年1月4日派員稽查時發現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
限2017-01-04前改善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40-106-010095
6,000
尚未繳款 (強制執行)
2017-01-16
(2017-01-05)
臺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執行按日連續處罰第371日。限改日期:106年01月05日。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文號:40-106-010095
事由:進順商行經本局於103年12月23日派員稽查,發現未經再利用身分檢核通過即進行從事廢木材收售,本局予以裁處新臺幣6,000元並限期於104年3月23日改善完成,後經進順商行申請展延至104年12月31日同意展延。惟本局於105年1月4日至現場稽查時發現惟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按日連罰(自105年1月1日起至106年1月4止,共累計370日),據本局於106年1月5日派員稽查時發現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
限2017-01-05前改善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40-106-010096
6,000
尚未繳款 (強制執行)
2017-01-16
(2017-01-06)
臺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執行按日連續處罰第372日。限改日期:106年01月06日。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文號:40-106-010096
事由:進順商行經本局於103年12月23日派員稽查,發現未經再利用身分檢核通過即進行從事廢木材收售,本局予以裁處新臺幣6,000元並限期於104年3月23日改善完成,後經進順商行申請展延至104年12月31日同意展延。惟本局於105年1月4日至現場稽查時發現惟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按日連罰(自105年1月1日起至106年1月5止,共累計371日),據本局於106年1月6日派員稽查時發現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
限2017-01-06前改善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40-106-010097
6,000
尚未繳款 (強制執行)
2017-01-16
(2017-01-07)
臺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執行按日連續處罰第373日。限改日期:106年01月07日。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文號:40-106-010097
事由:進順商行經本局於103年12月23日派員稽查,發現未經再利用身分檢核通過即進行從事廢木材收售,本局予以裁處新臺幣6,000元並限期於104年3月23日改善完成,後經進順商行申請展延至104年12月31日同意展延。惟本局於105年1月4日至現場稽查時發現惟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按日連罰(自105年1月1日起至106年1月6止,共累計372日),據本局於106年1月9日派員稽查時發現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
限2017-01-07前改善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40-106-010098
6,000
尚未繳款 (強制執行)
2017-01-16
(2017-01-08)
臺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執行按日連續處罰第374日。限改日期:106年01月08日。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文號:40-106-010098
事由:進順商行經本局於103年12月23日派員稽查,發現未經再利用身分檢核通過即進行從事廢木材收售,本局予以裁處新臺幣6,000元並限期於104年3月23日改善完成,後經進順商行申請展延至104年12月31日同意展延。惟本局於105年1月4日至現場稽查時發現惟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按日連罰(自105年1月1日起至106年1月7止,共累計373日),據本局於106年1月9日派員稽查時發現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
限2017-01-08前改善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40-106-010099
6,000
尚未繳款 (強制執行)
2017-01-16
(2017-01-09)
臺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執行按日連續處罰第375日。限改日期:106年01月09日。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文號:40-106-010099
事由:進順商行經本局於103年12月23日派員稽查,發現未經再利用身分檢核通過即進行從事廢木材收售,本局予以裁處新臺幣6,000元並限期於104年3月23日改善完成,後經進順商行申請展延至104年12月31日同意展延。惟本局於105年1月4日至現場稽查時發現惟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按日連罰(自105年1月1日起至106年1月8止,共累計374日),據本局於106年1月9日派員稽查時發現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
限2017-01-09前改善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40-106-010164
6,000
尚未繳款 (強制執行)
2017-01-11
(2016-12-17)
臺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執行按日連續處罰第352日。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文號:40-106-010052
事由:進順商行經本局於103年12月23日派員稽查,發現未經再利用身分檢核通過即進行從事廢木材收售,本局予以裁處新臺幣6,000元並限期於104年3月23日改善完成,後經進順商行申請展延至104年12月31日同意展延。惟本局於105年1月4日至現場稽查時發現惟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按日連罰(自105年1月1日起至105年12月16止,共累計351日),據本局於105年12月19日派員稽查時發現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
不須改善 6,000
尚未繳款 (強制執行)
2017-01-11
(2016-12-18)
臺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執行按日連續處罰第353日。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文號:40-106-010053
事由:進順商行經本局於103年12月23日派員稽查,發現未經再利用身分檢核通過即進行從事廢木材收售,本局予以裁處新臺幣6,000元並限期於104年3月23日改善完成,後經進順商行申請展延至104年12月31日同意展延。惟本局於105年1月4日至現場稽查時發現惟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按日連罰(自105年1月1日起至105年12月17止,共累計352日),據本局於105年12月19日派員稽查時發現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
不須改善 6,000
尚未繳款 (強制執行)
2017-01-11
(2016-12-19)
臺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執行按日連續處罰第354日。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文號:40-106-010054
事由:進順商行經本局於103年12月23日派員稽查,發現未經再利用身分檢核通過即進行從事廢木材收售,本局予以裁處新臺幣6,000元並限期於104年3月23日改善完成,後經進順商行申請展延至104年12月31日同意展延。惟本局於105年1月4日至現場稽查時發現惟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按日連罰(自105年1月1日起至105年12月18止,共累計353日),據本局於105年12月19日派員稽查時發現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
不須改善 6,000
尚未繳款 (強制執行)
2017-01-11
(2016-12-20)
臺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執行按日連續處罰第355日。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文號:40-106-010055
事由:進順商行經本局於103年12月23日派員稽查,發現未經再利用身分檢核通過即進行從事廢木材收售,本局予以裁處新臺幣6,000元並限期於104年3月23日改善完成,後經進順商行申請展延至104年12月31日同意展延。惟本局於105年1月4日至現場稽查時發現惟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按日連罰(自105年1月1日起至105年12月19止,共累計354日),據本局於105年12月20日派員稽查時發現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
不須改善 6,000
尚未繳款 (強制執行)
2017-01-11
(2016-12-21)
臺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執行按日連續處罰第356日。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文號:40-106-010056
事由:進順商行經本局於103年12月23日派員稽查,發現未經再利用身分檢核通過即進行從事廢木材收售,本局予以裁處新臺幣6,000元並限期於104年3月23日改善完成,後經進順商行申請展延至104年12月31日同意展延。惟本局於105年1月4日至現場稽查時發現惟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按日連罰(自105年1月1日起至105年12月20止,共累計355日),據本局於105年12月21日派員稽查時發現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
不須改善 6,000
尚未繳款 (強制執行)
2017-01-11
(2016-12-22)
臺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執行按日連續處罰第357日。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文號:40-106-010057
事由:進順商行經本局於103年12月23日派員稽查,發現未經再利用身分檢核通過即進行從事廢木材收售,本局予以裁處新臺幣6,000元並限期於104年3月23日改善完成,後經進順商行申請展延至104年12月31日同意展延。惟本局於105年1月4日至現場稽查時發現惟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按日連罰(自105年1月1日起至105年12月21止,共累計356日),據本局於105年12月22日派員稽查時發現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
不須改善 6,000
尚未繳款 (強制執行)
2017-01-11
(2016-12-23)
臺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執行按日連續處罰第358日。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文號:40-106-010058
事由:進順商行經本局於103年12月23日派員稽查,發現未經再利用身分檢核通過即進行從事廢木材收售,本局予以裁處新臺幣6,000元並限期於104年3月23日改善完成,後經進順商行申請展延至104年12月31日同意展延。惟本局於105年1月4日至現場稽查時發現惟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按日連罰(自105年1月1日起至105年12月22止,共累計357日),據本局於105年12月23日派員稽查時發現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
不須改善 6,000
尚未繳款 (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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