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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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11 (2017-10-19)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並命貴公司該製程停工,限期於107年2月20日前申請取得固定污染源設置許可證,並向本府環境保護局提送改善完成報告書,未取得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前,仍不得進行操作。限改日期:107年02月20日。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 文號:20-106-120010 事由:經查貴公司尚未申請取得固定污染源設置及操作許可證,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06年10月19日派員至貴公司執行稽查,發現貴公司於本市仁德區場區地平面上堆置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體積8,956立方公尺,已超過3,000立方公尺,係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應申請許可之固定污染源,惟尚未申請取得固定污染源設置許可證即逕行操作。 |
否 |
限2018-02-20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00,000 已分期已繳清 (強制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