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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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03 (2017-03-31)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741000元整。限改日期:106年05月1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放流水標準第2條,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06-050002 事由:貴公司湖內廠從事食品製造業,經本局於105年12月21日派員稽查廢(污)水排放情形,經取樣化驗結果:生化需氧量45.1 mg/L(標準限值為30 mg/L)未符合放流水標準,業經本局處分並限期改善至106年2月3日,惟本局於106年2月10日派員進行限期改善屆滿查驗,現場稽查廢(污)水排放情形,經取樣化驗結果:生化需氧量50mg/L(標準限值為30 mg/L)又未符合流水標準,仍然未完成改善,業經本局處分並再限期改善至106年3月28日,惟本局於106年3月31日派員進行限期改善屆滿查驗時,現場稽查廢(污)水排放情形,經取樣化驗結果:生化需氧量57.8mg/L(標準限值為30 mg/L)又未符合放流水標準,仍然未完成改善,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及放流水標準第2條之規定。 |
否 |
限2017-05-10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741,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7-03-22 (2017-02-10)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831000元整。限改日期:106年03月28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放流水標準第2條,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06-030015 事由:貴公司湖內廠從事食品製造業,經本局於105年12月21日派員稽查廢(污)水排放情形,經取樣化驗結果:生化需氧量45.1mg/L(標準限值為30mg/L)未符合放流水標準,業經本局處分並限期改善至106年2月3日,惟本局於106年2月10日派員進行限期改善屆滿查驗時,現場稽查廢(污)水排放情形,經取樣化驗結果:生化需氧量50m/L(標準限值為30mg/l)未符合放流水標準,仍然未完成改善,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及放流水標準第2條規定。 |
否 |
限2017-03-28前改善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30-106-050002 |
831,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7-01-26 (2016-12-21)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81000元整。限改日期:106年02月03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放流水標準第2條 文號:30-106-010022 事由:貴公司湖內廠從事食品製造業,經本局於105年12月21日派員稽查廢(污)水排放情形,經取樣化驗結果:生化需氧量45.1 mg/L(標準限值為30 mg/L)未符合放流水標準,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及放流水標準第2條之規定。 |
否 |
限2017-02-03前改善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30-106-030015 |
81,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3-12-16 (2013-11-12)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29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52條第1項 文號:30-102-120014 |
否 | 不須改善 |
29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0-01-22 (2009-12-23)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80000元整。限改日期:099年01月08日。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099-010014 |
否 |
限2010-01-08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80,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