奇美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企業統一編號: 68339681
企業名稱: 奇美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工廠基礎資料

裁罰紀錄

奇美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裁罰/違規日正向排序 縣市 裁罰內容 訴願狀態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裁罰費用
2021-12-23
(2021-11-24)
臺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9條第4項
文號:30-110-120022
事由:貴公司仁德廠從事食品製造業,其廢(污)水量135CMD,屬應設置廢(污)水處理乙級專責人員製程,經查貴公司仁德廠專責人員代理人薛OO於110年9月1日離職,本局於110年11月24日稽查,發現貴公司仁德廠未依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9條規定,代理人設置有更動時,應於更動日起15日內向本局重新申請核定設置。
不須改善 1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7-05-03
(2017-03-31)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741000元整。限改日期:106年05月1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放流水標準第2條
文號:30-106-050002
事由:貴公司湖內廠從事食品製造業,經本局於105年12月21日派員稽查廢(污)水排放情形,經取樣化驗結果:生化需氧量45.1 mg/L(標準限值為30 mg/L)未符合放流水標準,業經本局處分並限期改善至106年2月3日,惟本局於106年2月10日派員進行限期改善屆滿查驗,現場稽查廢(污)水排放情形,經取樣化驗結果:生化需氧量50mg/L(標準限值為30 mg/L)又未符合流水標準,仍然未完成改善,業經本局處分並再限期改善至106年3月28日,惟本局於106年3月31日派員進行限期改善屆滿查驗時,現場稽查廢(污)水排放情形,經取樣化驗結果:生化需氧量57.8mg/L(標準限值為30 mg/L)又未符合放流水標準,仍然未完成改善,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及放流水標準第2條之規定。
限2017-05-10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741,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7-03-22
(2017-02-10)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831000元整。限改日期:106年03月28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放流水標準第2條
文號:30-106-030015
事由:貴公司湖內廠從事食品製造業,經本局於105年12月21日派員稽查廢(污)水排放情形,經取樣化驗結果:生化需氧量45.1mg/L(標準限值為30mg/L)未符合放流水標準,業經本局處分並限期改善至106年2月3日,惟本局於106年2月10日派員進行限期改善屆滿查驗時,現場稽查廢(污)水排放情形,經取樣化驗結果:生化需氧量50m/L(標準限值為30mg/l)未符合放流水標準,仍然未完成改善,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及放流水標準第2條規定。
限2017-03-28前改善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30-106-050002
831,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7-01-26
(2016-12-21)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81000元整。限改日期:106年02月03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放流水標準第2條
文號:30-106-010022
事由:貴公司湖內廠從事食品製造業,經本局於105年12月21日派員稽查廢(污)水排放情形,經取樣化驗結果:生化需氧量45.1 mg/L(標準限值為30 mg/L)未符合放流水標準,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及放流水標準第2條之規定。
限2017-02-03前改善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30-106-030015
81,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3-12-16
(2013-11-12)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29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52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文號:30-102-120014
不須改善 29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0-01-22
(2009-12-23)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80000元整。限改日期:099年01月08日。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099-010014
限2010-01-08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80,000
無分期已繳清

奇美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湖內廠

裁罰/違規日正向排序 縣市 裁罰內容 訴願狀態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裁罰費用
2021-09-15
(2021-07-09)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3000元整。限改日期:110年10月27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10-090009
事由:本局派員於110年7月9日至貴公司放流口處採樣廢(污)水,經檢驗結果:懸浮固體濃度34.0 mg/L(標準限值為30 mg/L),未符合放流水標準,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及放流水標準第2條之規定。
限2021-10-27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63,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5-09-14
(2015-07-06)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文號:30-104-090006
不須改善 6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4-01-09
(2013-10-28)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5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52條,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文號:30-103-010013

訴願駁回
不須改善 150,000
無分期已繳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