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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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3 (2021-11-24)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9條第4項,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 文號:30-110-120022 事由:貴公司仁德廠從事食品製造業,其廢(污)水量135CMD,屬應設置廢(污)水處理乙級專責人員製程,經查貴公司仁德廠專責人員代理人薛OO於110年9月1日離職,本局於110年11月24日稽查,發現貴公司仁德廠未依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9條規定,代理人設置有更動時,應於更動日起15日內向本局重新申請核定設置。 |
否 | 不須改善 |
10,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