泳鉅鑫塑膠有限公司

單位基本資料

企業統一編號: 54074274
管制編號: D1411685
事業名稱: 泳鉅鑫塑膠有限公司
事業地址: 臺南市永康區東橋里中正路二一七巷三弄二六號
所在工業區: 非屬工業區類
產業類型: 回收物料批發業
排放申報類型: 廢棄物
廢棄物解除列管日期: 2021-07-01
資料日期: 2025-06-22
即時監測資料來源:切換為中央Open Data資料

裁罰紀錄

裁罰/違規日正向排序 縣市 裁罰內容 訴願狀態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裁罰費用
2020-09-10
(2020-07-31)
臺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09年10月23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文號:40-109-090013
事由:貴公司台南廠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指定公告應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之事業,經查貴公司台南廠109年1至3月未依規定以網路傳輸方式正確申報廢棄物R-0701廢木材及D-0299廢塑膠混合物產出貯存情形。
限2020-10-23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0-08-14
(2020-06-12)
臺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360000元整。限改日期:109年10月31日。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8條第1項
文號:40-109-080013
事由:貴公司係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指定公告應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之事業,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09年6月12日會同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至高雄港79號貨櫃碼頭,會同貴公司報運進口「WASTE PLASTIC PC SHEET」一批(報單號碼:BC/09/343/R6018),經開櫃查驗結果,櫃內堆放雜色廢塑膠板材(部份板材表面張貼PE膜)、廢燈罩殼,外觀型態為板(片)、管、塊狀,材質混雜有PC、ABS、PMMA等,該批廢塑膠不符合單一材質及單一型態規範,非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產業用需求之事業廢棄物(熱塑型廢塑膠)範疇,貴公司未依規定取得主管機關之許可文件,逕行輸入該批事業廢棄物。
限2020-10-31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36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0-05-22
(2020-01-30)
臺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240000元整。限改日期:109年06月10日。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8條第1項,事業廢棄物輸入輸出管理辦法第3條
文號:40-109-050047
事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09年1月30日會同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執行督察,發現貴公司報運進口「WASTE PLASTIC PC 及 PE」一批(報單編號:BE/09/343/R1075),經開啟該貨櫃查驗內裝物,經現場以儀器抽測3袋廢塑膠碎片,驗出有PE及PP之混雜材質,屬不同廢塑膠材質混合物(廢塑膠混合物),未符合廢塑膠單一材質及單一型態規範,判定非屬產業用料需求之事業廢棄物,其進口應取得輸入許可文件,惟貴公司未依規定取得輸入許可文件,即逕行輸入該批事業廢棄物。
限2020-06-10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24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0-01-08
(2019-11-04)
臺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2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8條第1項,廢棄物輸入輸出管理辦法第3條
文號:40-109-010028
事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08年11月4日會同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執行督察,發現貴公司報運進口「WASTE PC SHEET」一批(報單編號:BC/08/343/RY038),計1個貨櫃,重量15.42公噸,經開啟該貨櫃查驗內裝物,櫃內散堆PC廢塑膠板,大部分表面貼合PE廢塑膠膜,並夾雜廢塑膠碎片、廢紙屑、廢泡棉等廢棄物,未符合廢塑膠單一材質及單一型態規範,判定非屬產業用料需求之事業廢棄物,其進口應取得輸入許可文件,惟貴公司未取得輸入許可文件,即逕行輸入該批事業廢棄物。
不須改善 12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9-05-07
(2018-01-15)
臺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716000元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34條第1項,放流水標準第2條
文號:30-108-050003
事由:貴公司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會同環保署南區督察大隊及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第三中隊於107年1月15日派員稽查,由貴公司人員周○○陪同,稽查時天氣晴未下雨。現場未遵守停工命令及未領有廢(污)水排放許可證(文件),於廠外排放口採取水樣一組送驗,檢測結果未符合放流水標準(pH檢驗值11.34、標準值6-9;化學需氧量檢驗值673mg/L、標準值為100mg/L;懸浮固體檢驗值285mg/L、標準值30mg/L)。
不須改善 1,716,000
已分期已繳清 (強制執行)
2019-04-24
(2017-08-28)
臺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2094000元整。限改日期:105年12月19日。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34條第1項,放流水標準第2條
文號:30-108-040013
事由:貴公司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會同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第三中隊於106年8月28日派員稽查,由貴公司人員辜○○陪同。現場未遵守停工命令及未領有廢(污)水排放許可證(文件),於廠外排放口採取水樣一組送驗,檢測結果未符合放流水標準(pH檢驗值11.8、標準值6-9;化學需氧量檢驗值1,220mg/L、標準值100mg/L;懸浮固體檢驗值282mg/L、標準值30mg/L)。
限2016-12-19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2,094,000
已分期已繳清 (強制執行)
2018-10-15
(2018-01-15)
臺南市 主旨:令文到翌日產生廢水製程停工。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放流水標準第2條
文號:30-107-100016
事由:貴公司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會同環保署南區督察大隊及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第三中隊於107年1月15日派員稽查,由貴公司人員周○○陪同,稽查時天氣晴未下雨。現場未遵守停工命令及未領有廢(污)水排放許可證(文件),於廠外排放口採取水樣一組送驗,檢測結果未符合放流水標準(pH檢驗值11.34、標準值6-9;化學需氧量檢驗值673mg/L、標準值為100mg/L;懸浮固體檢驗值285mg/L、標準值30mg/L)。
不須改善 不須繳納
2018-02-07
(2017-08-28)
臺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42000元整。限改日期:107年03月16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3條第2項
文號:40-107-020009
事由:本局於106年8月28日至貴公司執行環檢警聯合稽查,稽查時發現貴公司廠內堆置大量廢塑膠粒,且稽查時貴公司廠內機具(磨料機、破碎機、脫水機及清洗機等)之電源為開啟狀態且機具仍有餘溫,惟貴公司未具有廢塑膠再利用檢核登記之身分即逕行廢塑膠再利用行為。
限2018-03-16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42,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7-08-24
(2016-10-13)
督察總隊 主旨:罰鍰新臺幣966000元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文號:30-106-070001
事由:本署105年10月13日派員執行督察,發現貴公司未領有排放許可文件逕行排放廢水於地面水體,經採樣檢測結果,氫離子濃度指數值11.1,懸浮固體102毫克/公升、化學需氧量907毫克/公升,均超過放流水標準。
不須改善 966,000
無分期已繳清 (強制執行)
2017-05-11
(2017-04-18)
臺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06年04月18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文號:40-106-050083
事由:本案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05年10月13日派員督察本市轄內泳鉅鑫塑膠有限公司,發現該公司之作業場址無工廠登記,未符合再利用機構資格規定,逕行塑膠再利用作業,經本局裁處新臺幣6,000元罰鍰,並限期於106年4月10日完成改善,屆期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後該公司向本局申請展期,經本局同意展延至106年4月17日,屆期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據本局於106年4月18日派員複查發現該公司仍未將上述廢塑膠清除完成,顯未依限完成改善,自改善期限屆滿之翌日(即106年4月18日起),執行按次處罰,自106年4月18日至106年4月18日止,按次處罰,並限期106年4月18日完成改善,屆期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
限2017-04-18前改善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40-106-050084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7-05-11
(2017-04-19)
臺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06年04月19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文號:40-106-050084
事由:本案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05年10月13日派員督察本市轄內泳鉅鑫塑膠有限公司,發現該公司之作業場址無工廠登記,未符合再利用機構資格規定,逕行塑膠再利用作業,經本局裁處新臺幣6,000元罰鍰,並限期於106年4月10日完成改善,屆期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後該公司向本局申請展期,經本局同意展延至106年4月17日,屆期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據本局於106年4月19日派員複查發現該公司仍未將上述廢塑膠清除完成,顯未依限完成改善,自改善期限屆滿之翌日(即106年4月19日起),執行按次處罰,自106年4月19日至106年4月19日止,按次處罰,並限期106年4月19日完成改善,屆期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
限2017-04-19前改善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40-106-050085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7-05-11
(2017-04-20)
臺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06年04月20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文號:40-106-050085
事由:本案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05年10月13日派員督察本市轄內泳鉅鑫塑膠有限公司,發現該公司之作業場址無工廠登記,未符合再利用機構資格規定,逕行塑膠再利用作業,經本局裁處新臺幣6,000元罰鍰,並限期於106年4月10日完成改善,屆期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後該公司向本局申請展期,經本局同意展延至106年4月17日,屆期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據本局於106年4月20日派員複查發現該公司仍未將上述廢塑膠清除完成,顯未依限完成改善,自改善期限屆滿之翌日(即106年4月20日起),執行按次處罰,自106年4月20日至106年4月20日止,按次處罰,並限期106年4月20日完成改善,屆期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
限2017-04-20前改善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40-106-050086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7-05-11
(2017-04-21)
臺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06年04月21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文號:40-106-050086
事由:本案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05年10月13日派員督察本市轄內泳鉅鑫塑膠有限公司,發現該公司之作業場址無工廠登記,未符合再利用機構資格規定,逕行塑膠再利用作業,經本局裁處新臺幣6,000元罰鍰,並限期於106年4月10日完成改善,屆期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後該公司向本局申請展期,經本局同意展延至106年4月17日,屆期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據本局於106年4月21日派員複查發現該公司仍未將上述廢塑膠清除完成,顯未依限完成改善,自改善期限屆滿之翌日(即106年4月21日起),執行按次處罰,自106年4月21日至106年4月21日止,按次處罰,並限期106年4月21日完成改善,屆期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
限2017-04-21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7-02-15
(2016-10-13)
臺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06年04月10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
文號:40-106-020028
限2017-04-10前改善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40-106-050083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7-01-05
(2016-10-13)
臺南市 主旨:另行政罰鍰及如有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所得之利益,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另案辦理。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放流水標準第2條
文號:30-106-010001
不須改善 不須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