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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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03 (2024-12-10)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3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文號:40-114-030005 事由:一、本局於113年9月4日前往本市新化區護東路752號查核,現場堆置粗估約250-300包塑膠碎片及塑膠粒等,貴公司表示上述堆置物屬貴公司之產品運送至此行顏色分選、材質分選及抽絲造粒等作業,且當日本案址之色選機、切粒機及硅膠機等設備皆運行中(皆已錄影拍照存證),惟查該公司廢清書未登載其於新化區護東路752號進行相關製程加工之內容,故認定該公司廢清書檢附之製程流程圖與實際作業情形未完全符合,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本局依法處罰緩,並限期於113年10月14日前改善完成。 二、環境部環境管理署南區環境管理中心會同本局於113年12月10日至本市新化區護東路752號執行督察,發現貴公司本案址仍收受廢塑膠進行材料、顏色分選等再利用作業,現場色選機、切粒機及硅膠機等設備皆運行中,惟查該公司廢清書未登載其於新化區護東路752號進行相關製程加工之內容,故認定該公司上述違反廢棄物清理法規定之違規事實未完成改善,按次處罰1次。 |
否 | 不須改善 |
36,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4-12-05 (2024-09-03)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文號:40-113-120013 事由:依據環境部資源循環署113年08月21日環X利字第113x117146號函檢附疑似未確實申報營運紀錄之名單(輸入廢塑膠進行再利用之工廠),貴公司係屬輸入廢塑膠進行再利用之工廠,經本局於113年09月03日至環境部資源循環署事業廢棄物申報及管理資訊系統勾稽結果,發現該廠未依規定申報廢塑膠(R-0201)113年01月至07月之營運紀錄,爰認定貴公司未依規定以網路申報上述廢棄物之營運紀錄。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4-11-05 (2024-09-04)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36000元整,限改條件:本局已於113年9月20日通知陳述意見時,限期貴公司於113年10月14日前完成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13年10月14日。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文號:40-113-110007 事由:本局於113年9月4日前往本市新化區護東路752號查核,現場堆置粗估約250-300包塑膠碎片及塑膠粒等,泳鉅鑫再生塑料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貴公司,其管制編號:D8903631,經查領有本局核准之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下稱廢清書))員工黃嶽彪表示上述堆置物屬貴公司之產品運送至此行顏色分選、材質分選及抽絲造粒等作業,且當日本案址之色選機、切粒機及硅膠機等設備皆運行中(皆已錄影拍照存證),惟查貴公司廢清書未登載其於新化區護東路752號進行相關製程加工之內容,故認定貴公司廢清書檢附之製程流程圖與實際作業情形未完全符合。 |
否 |
限2024-10-14前改善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40-114-030005 |
36,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4-11-04 (2024-09-04)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24000元整。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1項第3款 文號:40-113-110002 事由:貴公司於113年8月29日送件至本局申請貴公司台X廠再利用機構解除列管,本局於113年9月4日勾稽其申報資料並前往現場查核發現,其申報資料108年9月至109年9月、110年6-8月及111年9月有申報R-0201廢塑膠收受之營運紀錄及使用量,質量平衡屬合理範圍,惟部分月份有產出產品及衍生事業廢棄物R-0701廢木材(共計9.65噸)及D-0299廢塑膠混合物(共計3.7噸),貴公司台X廠未能提出該衍生事業廢棄物清理流向之相關證明,屬流向不明,認定其衍生事業廢棄物未委託合法之清除處理機構執行清除處理。 |
否 | 不須改善 |
24,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4-11-04 (2024-09-04)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8000元整。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文號:40-113-110004 事由:本局於112年9月12日勾稽複查發現貴公司台X廠雖有申報111年11月起之D-0299及R-0701,惟申報資料有異常及部分漏報,認定上述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之行為仍未完成改善,依同法第52條規定處罰鍰,並限期於113年2月5日前完成改善。本局於113年2月21日勾稽複查發現貴公司台X廠雖有上網申報相關資料,惟申報資料仍有錯誤,認定其違規行為仍未完成改善,依同法第52條規定處罰鍰,並限期於113年6月30日前完成改善。貴公司於113年8月29日送件至本局申請貴公司台X廠再利用機構解除列管,本局於113年9月4日勾稽其申報資料並前往現場查核發現,111年9月至113年9月皆未申報R-0201廢塑膠之收受貯存量,申報資料仍有錯誤,認定前段之違規行為仍未完成改善,依廢清法第52條規定處以罰鍰,並待補正相關申報資料送本局審查核准後,始得同意其解除本案址列管。 |
否 | 不須改善 |
18,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4-05-14 (2019-06-06) |
臺南市 |
主旨:命停止營業(廢棄物清除、處理業務)。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41條第1項,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1項第3款 文號:40-113-050050 事由:一、查本案係本局稽查檢驗科於108年6月6日會同林X橙、行政院環保署南區督察大隊、保七總隊第三大隊第三中隊前往本市新X區王X廟小段1230、1230-1及1230-2地號地號稽查,現場堆放有大量太空包(盛裝廢塑膠混合碎片,金屬碎片、污泥,經本局檢測屬有害事業廢棄物)。林X玲以名下泳X鑫塑膠股份有限公司名義,購得廢塑膠混合物運回旨揭地號分類處理,再將分類所得之銅金屬及PVC變賣獲利;泳X鑫塑膠有限公司代表人林X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1條第1項及同法46條第4項規定,由司法警察偵訊並移請臺南地檢署偵辦後起訴。二、業經經臺南地方法院於110年6月4日110年度X字第12X7號刑事X易判決確定;主文(附件4)略以:「泳X鑫塑膠有限公司因其負責人執行業務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前段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科罰金新臺幣3萬元」。三、貴公司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1條第1項規定,及同法第46條第4款前段由刑事法律處罰之,不另裁處行政罰鍰,惟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7條規定,命停止營業(廢棄物清除、處理業務)。惟依行政罰法第26條第1項裁處貴公司環境講習8小時整。 |
否 | 不須改善 | 不須繳納 |
2024-05-01 (2024-02-21)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8000元整,限改條件:經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13年06月30日。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文號:40-113-050006 事由:本局於112年5月11日勾稽貴公司台X廠之申報資料,查廢棄物D-0299及R-0701於111年11月起未申報,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本局依同法第52條規定處罰鍰,並限期於112年8月31日前改善完成。本局於112年9月12日勾稽複查發現貴公司台X廠雖有申報111年11月起之D-0299及R-0701,惟申報資料有異常及部分漏報,認定上述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之行為仍未完成改善,依同法第52條規定處罰鍰,並限期於113年2月5日前完成改善。本局於113年2月21日勾稽複查發現貴公司台X廠雖有上網申報相關資料,惟申報資料仍有錯誤,認定其違規行為仍未完成改善。 |
否 |
限2024-06-30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8,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4-04-23 (2024-02-21)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8000元整,限改條件:經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13年05月20日。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文號:40-113-040047 事由:本局於112年5月11日前往貴公司執行稽查,發現貴公司未取得本局核准之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逕行收受廢塑膠執行材質及顏色分選等再利用作業,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經本局依同法第52條規定,處罰鍰並限期於112年8月31日前改善完成。本局於112年9月13日前往貴公司複查,發現現場機具運行中,執行塑膠材質及顏色分選等作業,且有收受廢塑膠之行為,惟貴公司尚未取得本局核准之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即逕行營運,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經本局依同法第52條規定,處罰鍰並限期於113年2月5日前改善完成。本局於113年2月21日前往貴公司複查,發現貴公司仍有收受廢塑膠之行為,且現場機具運行中,並執行塑膠材質及顏色分選等作業,惟查貴公司尚未取得本局核准之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即逕行營運。 |
否 |
限2024-05-20前改善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40-114-030005 |
18,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3-12-21 (2023-09-12)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2000元整,限改條件:經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13年02月05日。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文號:40-112-120030 事由:本局於112年5月11日勾稽貴公司台南廠之申報資料,查廢棄物D-0299及R-0701於111年11月起未申報,本局依法處罰鍰,並限期於112年8月31日前改善完成。本局於112年9月12日勾稽複查發現貴公司台南廠雖有申報111年11月起之D-0299及R-0701,惟申報資料有異常及部分漏報,認定上述違規行為未改善完成。 |
否 |
限2024-02-05前改善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40-113-050006 |
12,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3-12-21 (2023-09-13)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2000元整,限改條件:經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13年02月05日。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4款,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10條第1項第1款 文號:40-112-120031 事由:本局於112年5月11日前往貴公司執行稽查,發現貴公司未取得本局核准之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逕行收受廢塑膠執行材質及顏色分選等再利用作業,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本局依法處罰鍰,並限期於112年8月31日前改善完成。本局於112年9月13日前往貴公司複查,發現現場機具運行中,執行塑膠材質及顏色分選等作業,且有收受廢塑膠之行為,惟貴公司尚未取得本局核准之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即逕行營運。本局於112年5月11日前往貴公司執行稽查,發現貴公司未取得本局核准之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逕行收受廢塑膠執行材質及顏色分選等再利用作業,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本局依法處罰鍰,並限期於112年8月31日前改善完成。本局於112年9月13日前往貴公司複查,發現現場機具運行中,執行塑膠材質及顏色分選等作業,且有收受廢塑膠之行為,惟貴公司尚未取得本局核准之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即逕行營運。 |
否 |
限2024-02-05前改善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40-113-040047 |
12,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3-12-21 (2023-09-13)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36000元整,限改條件:經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13年02月05日。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10條第1項第1款,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4款 文號:40-112-120032 事由:本局於112年5月11日前往貴公司執行稽查,發現貴公司現場廢棄物貯存地點,未於明顯處以中文標示廢棄物名稱,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4款規定,本局依法處罰鍰,並限期於112年8月31日前改善完成。本局於112年9月13日前往貴公司複查其廢棄物貯存地點僅有標示D-0902無機性污泥,幾處廢塑膠及廢塑膠混合物等廢棄物未於明顯處標示中文名稱,且其製程產出之廢塑膠混合物及進口之廢塑膠、廢塑膠混合物等露天貯存,未設有防止地面水、雨水及地下水流入、滲透之設備或措施。 |
否 |
限2024-02-05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36,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3-06-26 (2023-05-26)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條件:經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12年08月31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文號:40-112-060041 事由:本局於112年5月26日前往貴公司(新化區知義里新和庄10之12號 )執行稽查,發現貴公司未取得本局核准之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含再利用檢核),逕行進口廢塑膠R-0201製成塑膠粒料販售等再利用作業。 |
否 |
限2023-08-31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3-06-21 (2023-05-11)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條件:經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12年08月31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文號:40-112-060035 事由:本局於112年5月11日勾稽貴公司台南廠之申報資料,查廢棄物D-0299及R-0701於111年11月起未申報。 |
否 |
限2023-08-31前改善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40-112-120030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3-06-21 (2023-05-11)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條件:經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12年08月31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文號:40-112-060036 事由:本局於112年5月11日前往貴公司執行稽查,發現貴公司未取得本局核准之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逕行收受廢塑膠執行材質及顏色分選等再利用作業。 |
否 |
限2023-08-31前改善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40-112-120031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3-06-21 (2023-05-11)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條件:經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12年08月31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 文號:40-112-060037 事由:本局於112年5月11日前往貴公司執行稽查,發現貴公司現場廢棄物貯存地點,未於明顯處以中文標示廢棄物名稱。 |
否 |
限2023-08-31前改善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40-112-120032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
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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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05 (2021-09-02)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36000元整。限改日期:110年10月20日。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文號:40-110-100008 事由:貴公司經本局於110年3月15日執行環檢警結盟聯合稽查,發現現場未取得本局核准之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即逕行收受廢塑膠片進行材質及顏色分選等再利用作業,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經本局110年5月18日、8月10日依同法第52條規定裁處罰鍰,並分別限期於110年6月30日、8月30日前完成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惟經本局分別於110年7月1日、9月2日前往貴公司複查,貴公司仍持續以廢塑膠片進行材質及顏色分選等再利用作業。 |
否 |
限2021-10-20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36,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1-10-05 (2021-09-02)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8000元整。限改日期:110年10月20日。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文號:40-110-100009 事由:貴公司經本局於110年3月15日執行環檢警結盟聯合稽查,發現現場收受之廢塑膠及產出之廢棄物(生活垃圾、廢塑膠混合物、廢木棧板)堆置於對面農地(新化區王公廟小段1486地號),未保持清潔完整,致污染地面,且未有防止雨水、地面水及地下水流入、滲透之設備或措施,分別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2款、第10條第1項第1款等規定,經本局110年5月18日、8月10日依同法第52條規定裁處罰鍰,並分別限期於110年6月30日、8月30日前完成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惟經本局分別於110年7月1日、9月2日前往該公司複查,該公司仍未完成前揭缺失之改善。 |
否 |
限2021-10-20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08,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1-08-10 (2021-07-01)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24000元整。限改日期:110年08月30日。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文號:40-110-080019 事由:貴公司經本局於110年3月15日執行環檢警結盟聯合稽查,發現現場未取得本局核准之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即逕行收受廢塑膠片進行材質及顏色分選等再利用作業,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經本局110年5月18日依同法第52條規定裁處罰鍰,並限期於110年6月30日前完成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惟經本局於110年7月1日前往貴公司複查,貴公司仍持續以廢塑膠片進行材質及顏色分選等再利用作業。 |
否 |
限2021-08-30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24,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1-08-10 (2021-07-01)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72000元整。限改日期:110年08月30日。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文號:40-110-080020 事由:貴公司經本局於110年3月15日執行環檢警結盟聯合稽查,發現現場收受之廢塑膠及產出之廢棄物(生活垃圾、廢塑膠混合物、廢木棧板)堆置於對面農地(新化區王公廟小段1486地號),未保持清潔完整,致污染地面,且未有防止雨水、地面水及地下水流入、滲透之設備或措施,分別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2款、第10條第1項第1款等規定,經本局110年5月18日依同法第52條規定裁處罰鍰,並限期於110年6月30日前完成改善在案。惟經本局於110年7月1日前往貴公司複查,貴公司仍未完成前揭缺失之改善。 |
否 |
限2021-08-30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72,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1-05-18 (2021-03-15)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10年06月30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文號:40-110-050030 事由:貴公司經本局於110年3月15日執行環檢警結盟聯合稽查,發現現場收受廢塑膠片進行材質及顏色分選等再利用作業,惟未有工廠登記,亦未取得本局核准之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即逕行營運。 |
否 |
限2021-06-30前改善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40-110-100008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1-05-18 (2021-03-15)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8000元整。限改日期:110年06月3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10條第1項第1款,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 文號:40-110-050031 事由:貴公司經本局於110年3月15日執行環檢警結盟聯合稽查,發現現場收受之廢塑膠及產出之廢棄物(生活垃圾、廢塑膠混合物、廢木棧板)堆置於對面空地(新化區王公廟小段1486地號)並未有防止雨水、地面水及地下水流入、滲透之設備或措施,亦未保持清潔完整,致污染地面。 |
否 |
限2021-06-30前改善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40-110-100009 |
18,000 無分期已繳清 |
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
2020-09-10 (2020-07-31)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09年10月23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文號:40-109-090013 事由:貴公司台南廠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指定公告應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之事業,經查貴公司台南廠109年1至3月未依規定以網路傳輸方式正確申報廢棄物R-0701廢木材及D-0299廢塑膠混合物產出貯存情形。 |
否 |
限2020-10-23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0-08-14 (2020-06-12)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360000元整。限改日期:109年10月31日。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8條第1項 文號:40-109-080013 事由:貴公司係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指定公告應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之事業,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09年6月12日會同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至高雄港79號貨櫃碼頭,會同貴公司報運進口「WASTE PLASTIC PC SHEET」一批(報單號碼:BC/09/343/R6018),經開櫃查驗結果,櫃內堆放雜色廢塑膠板材(部份板材表面張貼PE膜)、廢燈罩殼,外觀型態為板(片)、管、塊狀,材質混雜有PC、ABS、PMMA等,該批廢塑膠不符合單一材質及單一型態規範,非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產業用需求之事業廢棄物(熱塑型廢塑膠)範疇,貴公司未依規定取得主管機關之許可文件,逕行輸入該批事業廢棄物。 |
否 |
限2020-10-31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36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0-05-22 (2020-01-30)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240000元整。限改日期:109年06月10日。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8條第1項,事業廢棄物輸入輸出管理辦法第3條 文號:40-109-050047 事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09年1月30日會同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執行督察,發現貴公司報運進口「WASTE PLASTIC PC 及 PE」一批(報單編號:BE/09/343/R1075),經開啟該貨櫃查驗內裝物,經現場以儀器抽測3袋廢塑膠碎片,驗出有PE及PP之混雜材質,屬不同廢塑膠材質混合物(廢塑膠混合物),未符合廢塑膠單一材質及單一型態規範,判定非屬產業用料需求之事業廢棄物,其進口應取得輸入許可文件,惟貴公司未依規定取得輸入許可文件,即逕行輸入該批事業廢棄物。 |
否 |
限2020-06-10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24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0-01-08 (2019-11-04)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2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8條第1項,廢棄物輸入輸出管理辦法第3條 文號:40-109-010028 事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08年11月4日會同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執行督察,發現貴公司報運進口「WASTE PC SHEET」一批(報單編號:BC/08/343/RY038),計1個貨櫃,重量15.42公噸,經開啟該貨櫃查驗內裝物,櫃內散堆PC廢塑膠板,大部分表面貼合PE廢塑膠膜,並夾雜廢塑膠碎片、廢紙屑、廢泡棉等廢棄物,未符合廢塑膠單一材質及單一型態規範,判定非屬產業用料需求之事業廢棄物,其進口應取得輸入許可文件,惟貴公司未取得輸入許可文件,即逕行輸入該批事業廢棄物。 |
否 | 不須改善 |
12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9-05-07 (2018-01-15)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716000元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34條第1項,放流水標準第2條 文號:30-108-050003 事由:貴公司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會同環保署南區督察大隊及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第三中隊於107年1月15日派員稽查,由貴公司人員周○○陪同,稽查時天氣晴未下雨。現場未遵守停工命令及未領有廢(污)水排放許可證(文件),於廠外排放口採取水樣一組送驗,檢測結果未符合放流水標準(pH檢驗值11.34、標準值6-9;化學需氧量檢驗值673mg/L、標準值為100mg/L;懸浮固體檢驗值285mg/L、標準值30mg/L)。 |
否 | 不須改善 |
1,716,000 已分期已繳清 (強制執行) |
2019-04-24 (2017-08-28)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2094000元整。限改日期:105年12月19日。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34條第1項,放流水標準第2條 文號:30-108-040013 事由:貴公司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會同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第三中隊於106年8月28日派員稽查,由貴公司人員辜○○陪同。現場未遵守停工命令及未領有廢(污)水排放許可證(文件),於廠外排放口採取水樣一組送驗,檢測結果未符合放流水標準(pH檢驗值11.8、標準值6-9;化學需氧量檢驗值1,220mg/L、標準值100mg/L;懸浮固體檢驗值282mg/L、標準值30mg/L)。 |
否 |
限2016-12-19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2,094,000 已分期已繳清 (強制執行) |
2018-10-15 (2018-01-15) |
臺南市 |
主旨:令文到翌日產生廢水製程停工。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放流水標準第2條 文號:30-107-100016 事由:貴公司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會同環保署南區督察大隊及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第三中隊於107年1月15日派員稽查,由貴公司人員周○○陪同,稽查時天氣晴未下雨。現場未遵守停工命令及未領有廢(污)水排放許可證(文件),於廠外排放口採取水樣一組送驗,檢測結果未符合放流水標準(pH檢驗值11.34、標準值6-9;化學需氧量檢驗值673mg/L、標準值為100mg/L;懸浮固體檢驗值285mg/L、標準值30mg/L)。 |
否 | 不須改善 | 不須繳納 |
2018-02-07 (2017-08-28)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42000元整。限改日期:107年03月16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3條第2項 文號:40-107-020009 事由:本局於106年8月28日至貴公司執行環檢警聯合稽查,稽查時發現貴公司廠內堆置大量廢塑膠粒,且稽查時貴公司廠內機具(磨料機、破碎機、脫水機及清洗機等)之電源為開啟狀態且機具仍有餘溫,惟貴公司未具有廢塑膠再利用檢核登記之身分即逕行廢塑膠再利用行為。 |
否 |
限2018-03-16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42,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7-08-24 (2016-10-13) |
督察總隊 |
主旨:罰鍰新臺幣966000元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文號:30-106-070001 事由:本署105年10月13日派員執行督察,發現貴公司未領有排放許可文件逕行排放廢水於地面水體,經採樣檢測結果,氫離子濃度指數值11.1,懸浮固體102毫克/公升、化學需氧量907毫克/公升,均超過放流水標準。 |
否 | 不須改善 |
966,000 無分期已繳清 (強制執行) |
2017-05-11 (2017-04-18)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06年04月18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文號:40-106-050083 事由:本案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05年10月13日派員督察本市轄內泳鉅鑫塑膠有限公司,發現該公司之作業場址無工廠登記,未符合再利用機構資格規定,逕行塑膠再利用作業,經本局裁處新臺幣6,000元罰鍰,並限期於106年4月10日完成改善,屆期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後該公司向本局申請展期,經本局同意展延至106年4月17日,屆期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據本局於106年4月18日派員複查發現該公司仍未將上述廢塑膠清除完成,顯未依限完成改善,自改善期限屆滿之翌日(即106年4月18日起),執行按次處罰,自106年4月18日至106年4月18日止,按次處罰,並限期106年4月18日完成改善,屆期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 |
否 |
限2017-04-18前改善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40-106-050084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7-05-11 (2017-04-19)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06年04月19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文號:40-106-050084 事由:本案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05年10月13日派員督察本市轄內泳鉅鑫塑膠有限公司,發現該公司之作業場址無工廠登記,未符合再利用機構資格規定,逕行塑膠再利用作業,經本局裁處新臺幣6,000元罰鍰,並限期於106年4月10日完成改善,屆期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後該公司向本局申請展期,經本局同意展延至106年4月17日,屆期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據本局於106年4月19日派員複查發現該公司仍未將上述廢塑膠清除完成,顯未依限完成改善,自改善期限屆滿之翌日(即106年4月19日起),執行按次處罰,自106年4月19日至106年4月19日止,按次處罰,並限期106年4月19日完成改善,屆期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 |
否 |
限2017-04-19前改善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40-106-050085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7-05-11 (2017-04-20)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06年04月20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文號:40-106-050085 事由:本案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05年10月13日派員督察本市轄內泳鉅鑫塑膠有限公司,發現該公司之作業場址無工廠登記,未符合再利用機構資格規定,逕行塑膠再利用作業,經本局裁處新臺幣6,000元罰鍰,並限期於106年4月10日完成改善,屆期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後該公司向本局申請展期,經本局同意展延至106年4月17日,屆期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據本局於106年4月20日派員複查發現該公司仍未將上述廢塑膠清除完成,顯未依限完成改善,自改善期限屆滿之翌日(即106年4月20日起),執行按次處罰,自106年4月20日至106年4月20日止,按次處罰,並限期106年4月20日完成改善,屆期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 |
否 |
限2017-04-20前改善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40-106-050086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7-05-11 (2017-04-21)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06年04月21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文號:40-106-050086 事由:本案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05年10月13日派員督察本市轄內泳鉅鑫塑膠有限公司,發現該公司之作業場址無工廠登記,未符合再利用機構資格規定,逕行塑膠再利用作業,經本局裁處新臺幣6,000元罰鍰,並限期於106年4月10日完成改善,屆期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後該公司向本局申請展期,經本局同意展延至106年4月17日,屆期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據本局於106年4月21日派員複查發現該公司仍未將上述廢塑膠清除完成,顯未依限完成改善,自改善期限屆滿之翌日(即106年4月21日起),執行按次處罰,自106年4月21日至106年4月21日止,按次處罰,並限期106年4月21日完成改善,屆期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 |
否 |
限2017-04-21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7-02-15 (2016-10-13)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06年04月10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 文號:40-106-020028 |
否 |
限2017-04-10前改善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40-106-050083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7-01-05 (2016-10-13) |
臺南市 |
主旨:另行政罰鍰及如有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所得之利益,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另案辦理。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放流水標準第2條 文號:30-106-010001 |
否 | 不須改善 | 不須繳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