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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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06 (2020-09-25)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2000元整。限改日期:109年12月17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 文號:44-109-110001 事由:貴公司從事事業廢棄物清除作業,並領有臺南市政府核發之乙級廢棄物清除許可證,應依審查通過之申請文件內容辦理廢棄物清除業務。惟經本局於109年9月25日派員稽查,發現貴公司清潔車輛於臺南市永康區大灣路942巷641弄89號土地車庫停留,其清潔車輛停留位置與清除許可文件定稿本停車場地號,臺南市永康區永二段0228-0001、0225地號,與清除許可文件定稿本載內容不符,顯貴公司未依審查通過之申請文件內容辦理廢棄物清除業務。 |
否 |
限2020-12-17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2,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0-07-24 (2020-03-25)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本案由法務部調查局臺南市偵辦中,尚未解除證據保全,現場廢棄物部分責付保管,請貴公司於解除證據保全後1個月內提送處置計畫至本局審查,俟審查通過後依處置計畫期程完成改善,逾期未完成改善,按次處罰。 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 文號:44-109-070009 事由:貴公司從事事業廢棄物清除作業,並領有臺南市政府核發之乙級廢棄物清除許可證(107臺南市廢乙清字第0060號),應依審查通過之申請文件內容辦理廢棄物清除業務。惟經本局於109年3月25日派員稽查(依據109年3月24日法務部調查局臺南市調查處來函),發現貴公司於永康區文化段761、763-2、774等3筆地號堆置營建廢棄物(R-0503)、廢木材混合物(D-0799)、廢塑膠混合物(D-0299)、廢鐵(R-1301)與營建剩餘土石方等廢棄物,顯貴公司未依審查通過之申請文件內容辦理廢棄物清除業務。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