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高速公路局南區養護工程分局

單位基本資料

企業統一編號: 04124030
管制編號: D27097013783
事業名稱: 交通部高速公路局南區養護工程分局
事業地址:
所在工業區:
產業類型:
排放申報類型:
資料日期: 2020-05-11
即時監測資料來源:切換為地方環保局資料

裁罰紀錄

裁罰/違規日正向排序 縣市 裁罰內容 訴願狀態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裁罰費用
2024-12-19
(2024-11-04)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36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11條第1款
文號:41-113-120852
陳情或撤銷結果:陳情撤銷,原處分無疏失_事實變更,旨揭4件裁處書,均未另行開立限期改善通知書予以限期改善,且有在其前一件處分書送達前稽查所得違規事實及處罰之疑義,依上開市府訴願決定意旨,均不構成另一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同意撤銷旨揭4件裁處書所為之處分。
事由:所有土地上廢棄物未清除,影響公共衛生。

訴願不受理
不須改善 3,600
不須繳納
2024-12-10
(2024-10-23)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24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11條第1款
文號:41-113-120366
陳情或撤銷結果:陳情撤銷,原處分無疏失_事實變更,旨揭4件裁處書,均未另行開立限期改善通知書予以限期改善,且有在其前一件處分書送達前稽查所得違規事實及處罰之疑義,依上開市府訴願決定意旨,均不構成另一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同意撤銷旨揭4件裁處書所為之處分。
事由:所有土地上廢棄物未清除,影響公共衛生。

訴願不受理
不須改善 2,400
不須繳納
2024-11-29
(2024-10-17)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24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11條第1款
文號:41-113-111732
陳情或撤銷結果:陳情撤銷,原處分無疏失_事實變更,旨揭4件裁處書,均未另行開立限期改善通知書予以限期改善,且有在其前一件處分書送達前稽查所得違規事實及處罰之疑義,依上開市府訴願決定意旨,均不構成另一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同意撤銷旨揭4件裁處書所為之處分。
事由:所有土地上廢棄物未清除,影響公共衛生。

訴願不受理
不須改善 2,400
不須繳納
2024-11-22
(2024-10-09)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24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11條第1款
文號:41-113-111251
陳情或撤銷結果:陳情撤銷,原處分無疏失_事實變更,旨揭4件裁處書,均未另行開立限期改善通知書予以限期改善,且有在其前一件處分書送達前稽查所得違規事實及處罰之疑義,依上開市府訴願決定意旨,均不構成另一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同意撤銷旨揭4件裁處書所為之處分。
事由:所有土地上廢棄物未清除,影響公共衛生。

訴願不受理
不須改善 2,400
不須繳納
2024-11-04
(2024-09-26)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24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11條第1款
文號:41-113-110105
陳情或撤銷結果:陳情撤銷,原處分無疏失_法令見解歧異,旨揭裁處書,未另行開立限期改善通知書予以限期改善,且有在其前一件處分書送達前稽查所得違規事實及處罰之疑義,依上開市府訴願決定意旨,不構成另一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爰此,同意撤銷旨揭裁處書所為之處分。
事由:所有土地上廢棄物未清除,影響公共衛生。

訴願不受理
不須改善 2,400
不須繳納
2024-10-16
(2024-09-18)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2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11條第1款
文號:41-113-100471
事由:所有土地上廢棄物未清除,影響公共衛生。

原處分撤銷,原處分無疏失_事實變更,以本府工務局未為必要釋示或程序未完備前,訴願人未善盡管理責任,致系爭土地之廢棄物影響環境衛生,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11條第1款規定及第50條第1款規定予以裁處。本案原處分既有可議之處,原處分撤銷。
不須改善 1,200
不須繳納
2024-06-03
(2024-03-27)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2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11條第1款
文號:41-113-060009
事由:所有土地上廢棄物未清除,影響公共衛生。
不須改善 1,2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4-05-06
(2024-01-23)
臺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本局於113年1月31日確認改善完成在案。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9條第4項,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19條第1項
文號:30-113-050003
事由:貴單位所屬關廟服務區屬其他指定地區或場所專用下水道,領有本局核發廢(污)排放地面水體許可證,廢水最大核准量95.33CMD,應設置乙級廢水處理專責人員,經查貴單位違規事實如下:(1)專責人員陳○○於113年1月1日註銷,貴單位未於15日內完成同一級別專責人員設置。(2)另薛○○於113年1月1日離職,離職後未於更動日起15日內依規定申請核定設置代理人。
不須改善 1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4-05-06
(2024-01-23)
臺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本局於113年1月31日確認改善完成在案。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1項,環境保護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3條第1項
文號:30-113-050004
事由:貴單位所屬關廟服務區屬其他指定地區或場所專用下水道,領有本局核發簡易排放地面水體許可文件,廢水最大核准量95.33CMD,應設置乙級廢水處理專責人員,經查113年1月1日至1月23日期間並無專責人員及代理人於場內執行業務。
不須改善 1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4-03-18
(2024-01-23)
臺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本局於113年2月6日確認改善完成在案。限改日期:113年02月06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9條第4項
文號:30-113-030011
事由:貴單位所屬新營服務區屬其他指定地區或場所專用下水道,依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規定應設置一名之代理人。惟貴單位廢(污)水處理代理人○○於113年1月1日離職,未於事實發生後15日內向直轄市主管機關重新申請核定設置。
限2024-02-06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1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4-03-18
(2024-01-23)
臺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本局於113年2月6日確認改善完成在案。限改日期:113年02月06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9條第4項
文號:30-113-030012
事由:貴單位所屬東山服務區屬其他指定地區或場所專用下水道,依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規定應設置一名之代理人。惟貴單位廢(污)水處理代理人黃○○於113年1月1日異動,未於事實發生後15日內向直轄市主管機關重新申請核定設置。
限2024-02-06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1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4-03-18
(2024-01-23)
臺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本局於113年1月30日確認改善完成在案。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9條第4項
文號:30-113-030013
事由:貴單位所屬仁德服務區屬其他指定地區或場所專用下水道,依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規定應設置一名之代理人。惟貴單位廢(污)水處理代理人王○○於113年1月1日離職,未於事實發生後15日內向直轄市主管機關重新申請核定設置。
不須改善 1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0-05-13
(2020-03-24)
臺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48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11條第1款
文號:41-109-050140
事由:本局於109年3月24日派員稽查,於本市新市區國道8號新市永康台南科學園區(東下)匝道沿線,發現沿路菸蒂、衛生紙及落葉等廢棄物未妥善清理,業經本局攝錄影存證。

原處分撤銷,原處分有疏失_適用法令錯誤,應優先適用廢棄物清理法第11條第9款規定
不須改善 4,800
不須繳納
2020-03-26
(2020-02-24)
臺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環境保護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19條第1項
文號:30-109-030020
事由:貴分局所屬東山服務區原設置乙級廢水處理專責人員林○○已於108年10月9日離職,未依規定執行代理、報請本局備查及完成核定設置。
不須改善 1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8-11-26
(2018-09-28)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20000元整。限改日期:107年12月1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文號:23-107-110002
事由:經本局人員於107年9月28日稽查發現「國道1號大林至高雄段整體景觀改善工程-路竹交流道」(1)防塵布、防塵網未完全覆蓋堆置之物料或破損,致影響防制效果、(2)營建工地內或洗車設施至主要道路之車行路徑粗級配(或其他同等功能之粒料)舖設厚度不足,致影響防制效果及營建工地內或洗車設施至主要道路之車形路徑舖面未清洗,致影響防制效果、(3)車輛離開營建工地時未有效清洗車體及輪胎,其表面附著污泥等缺失,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授權訂定之「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7條、第8條及第10條規定,缺失記點12點,業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規定。
限2018-12-10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20,000
無分期已繳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