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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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25 (2018-04-16)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第1款 文號:44-107-050004 事由:貴商號領有臺南市政府核發之乙級廢棄物清除許可證(105南市廢清乙字第207-1100430-00號),負責人為黃品睿。107年4月16日柏字第1070416號函申請變更機構負責人姓名為黃品睿,惟查貴公司原負責人姓名為黃秋陽,經臺南市政府107年3月12日府經工商字第1070030534號函同意變更為黃品睿在案,明顯未依規定於許可證記載事項中,機構名稱、地址、負責人姓名、住址及身分證明文件字號變更時,應於變更後30日內,填具變更申請表,連同有關證明文件,辦理變更。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強制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