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台南產業園區服務中心

單位基本資料

企業統一編號: 17023371
管制編號: D3204697
事業名稱: 經濟部台南產業園區服務中心
事業地址: 臺南市安南區鹿耳里科技五路六○○號
所在工業區: 台南科技工業區
產業類型: 廢水及污水處理業
排放申報類型: 空氣污染;水污染;廢棄物;毒性化學物質
空氣污染解除列管日期: 2024-05-31
毒性污染物解除列管日期: 2021-12-27
資料日期: 2026-01-11
即時監測資料來源:切換為中央Open Data資料

裁罰紀錄

裁罰/違規日正向排序 縣市 裁罰內容 訴願狀態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裁罰費用
2023-08-10
(2023-05-17)
臺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4000元整,命貴中心收到裁處書翌日起「堆置場程序」停工;另限期於112年9月4日前改善完成(與裁處書一併檢送空白改善完成報告書一份),並檢具改善完成報告書向本局報請查驗,屆期未檢具者視為未完成改善,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14年08月15日。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3條第1項
文號:20-112-080009
事由:貴服務中心(管制編號:D3204697)於臺南市安南區科工段171-2地號堆置未過篩轉爐石,經本局112年5月17日派員進行跨科室聯合稽查,現場以測距儀量測地平面上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測得堆置體積總計約9,357.368立方公尺,符合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之第5批第2類(新設、變更及已設立固定污染源)堆置場程序公告條件一:「同一公私場所,其地平面上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堆置場之總設計或實際堆置體積在3,000立方公尺以上或堆置量在6萬公噸/年以上者」,屬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惟貴服務中心未依規定申請設置及操作許可證即逕行操作,上開缺失有稽查單、照片及相關資料可稽。
限2025-08-15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64,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9-10-28
(2019-10-14)
臺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200元整。
法規:臺南市環境清潔自治條例第11條第1項
文號:41-108-100280
事由:本局於108年10月14日派員至本市貴中心執行公廁稽查時,發現貴中心轄管西側公園男廁兩處公廁其廁間無掛鉤或置物架、便器及洗手台髒污,門窗及牆壁績塵、未指定清潔人員負責管理及維護、無檢查紀錄表及出勤紀錄表及設備故障未於指定時間維修等,其缺失分別達36點(詳見臺南市公共廁所清潔維護管理辦法附表二之缺失記點原則。
不須改善 1,2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9-10-28
(2019-10-14)
臺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200元整。
法規:臺南市環境清潔自治條例第11條第1項
文號:41-108-100281
事由:本局於108年10月14日派員至貴中心執行公廁稽查時,發現貴中心轄管東側公園男廁兩處公廁其廁間無掛鉤或置物架、便器及洗手台髒汙,門窗及牆壁績塵、未指定清潔人員負責管理及維護、無檢查紀錄表及出勤紀錄表及設備故障未於指定時間維修等,其缺失分別達44點(詳見臺南市公共廁所清潔維護管理辦法附表二之缺失記點原則)。
不須改善 1,2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9-08-16
(2019-05-22)
臺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文號:40-108-080019
事由:貴中心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指定公告一定規模之事業,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08年5月22日派員督察,查貴中心107年5月及7月有機性污泥(D-0901)實際產出量分別為35.323公噸、41.095公噸,惟上網申報產出量分別為33.338公噸、39.181公噸,未正確申報產出量。
不須改善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7-12-26
(2017-08-30)
臺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07年01月25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4款,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10條第1項第1款,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
文號:40-106-120065
事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06年8月30日至貴中心稽查,經查貴中心污水處理產生之有機污泥(D-0901)貯存地點未設有防止地面水、雨水流入、滲透之設備,且未於明顯處標示廢棄物名稱。
限2018-01-25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2-09-05
(2012-06-25)
臺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限改日期:101年09月19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9條,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第19條
文號:30-101-090005
陳情或撤銷結果:陳情撤銷,原處分有疏失_認定事實未臻明確,102年2月5日環署訴字第1010094521號函撤銷原處分
限2012-09-19前改善
不須改善
60,000
不須繳納
2010-10-22
(2010-08-09)
臺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40000元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099-100005

原處分撤銷,原處分有疏失_稽查採樣或檢測程序有瑕疵,本件廢水樣品經SGS進行分析時,僅以稀釋方法,不符合水中生化需氧量檢測方法之規定
不須改善 140,000
不須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