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1-26 (2020-10-22)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文號:40-109-110038 事由:貴公司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指定公告應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之事業,經查貴公司109年7月未申報廢棄物D-2402不含汞之廢照明光源(燈管、燈泡)(非屬公告應回收廢棄物者)、D-2601廢電線電纜(以物理處理法處理者)產出及貯存情形。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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