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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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30 (2020-10-19)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72000元整,限改條件:提送處置計畫書至本局審查。限改日期:110年10月01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3條第2項,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 文號:40-110-030055 事由:一、查貴公司107年6月28日(107)德字第06034號函及同年7月26日(107)德字第07043號函送經濟部工業局「電弧爐煉鋼爐碴(石)級配粒料再利用產品使用於臺南市學甲區興業段61、61-1、61-2、61-3等地號補充說明及修正再利用產品銷售使用紀錄」內容提及,使用級配粒料再利用產品於前揭地號作為道路及停車場鋪面工程,鋪築深度80公分,先予敘明。 二、惟依經濟部工業局109年10月19日工永字第10901093140號函示(略以):「…因使用情形待釐清,本局爰以107年6月20日工永字第10700594340號函要求該公司於未檢附相關佐證資料經本局確認同意前,應停止出料;而後依該公司107年7月26日(107)德字第07043號函說明及檢附資料,本局以107年8月8日工永字第10700720500號函判定其將級配粒料作為低窪地回填,核與再利用管理方式不符…」。 三、另查臺南地檢署於109年11月30日會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及本局於興業段61地號開挖確認,開挖深度2至3公尺,確有回填爐碴再利用產品粒料之情事。 |
否 |
限2021-10-01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72,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8-03-19 (2018-01-16)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於改善期限屆期前提送改善完成報告(含佐證照片)至本局審核。限改日期:107年04月18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3條第2項,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 文號:40-107-030014 事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07年1月16日派員前往貴公司督察,發現貴公司場區內之氧化碴與級配未有隔離貯存,不符再利用管理方式。 |
否 |
限2018-04-18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7-09-27 (2017-08-07)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06年10月31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3條第2項 文號:40-106-090039 事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06年8月7日派員前往貴公司督察,發現貴公司收受之電弧爐煉鋼爐氧化碴(R-1209)及再利用用途產品採露天貯存,貯存高度超過工廠圍牆。 |
否 |
限2017-10-31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