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德鑫股份有限公司

企業統一編號: 64812074
企業名稱: 立德鑫股份有限公司

工廠基礎資料

裁罰紀錄

立德鑫股份有限公司

裁罰/違規日正向排序 縣市 裁罰內容 訴願狀態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裁罰費用
2021-03-30
(2020-10-19)
臺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72000元整,限改條件:提送處置計畫書至本局審查。限改日期:110年10月01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3條第2項
文號:40-110-030055
事由:一、查貴公司107年6月28日(107)德字第06034號函及同年7月26日(107)德字第07043號函送經濟部工業局「電弧爐煉鋼爐碴(石)級配粒料再利用產品使用於臺南市學甲區興業段61、61-1、61-2、61-3等地號補充說明及修正再利用產品銷售使用紀錄」內容提及,使用級配粒料再利用產品於前揭地號作為道路及停車場鋪面工程,鋪築深度80公分,先予敘明。 二、惟依經濟部工業局109年10月19日工永字第10901093140號函示(略以):「…因使用情形待釐清,本局爰以107年6月20日工永字第10700594340號函要求該公司於未檢附相關佐證資料經本局確認同意前,應停止出料;而後依該公司107年7月26日(107)德字第07043號函說明及檢附資料,本局以107年8月8日工永字第10700720500號函判定其將級配粒料作為低窪地回填,核與再利用管理方式不符…」。 三、另查臺南地檢署於109年11月30日會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及本局於興業段61地號開挖確認,開挖深度2至3公尺,確有回填爐碴再利用產品粒料之情事。
限2021-10-01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72,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8-03-19
(2018-01-16)
臺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於改善期限屆期前提送改善完成報告(含佐證照片)至本局審核。限改日期:107年04月18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3條第2項
文號:40-107-030014
事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07年1月16日派員前往貴公司督察,發現貴公司場區內之氧化碴與級配未有隔離貯存,不符再利用管理方式。
限2018-04-18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7-09-27
(2017-08-07)
臺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06年10月31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3條第2項,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
文號:40-106-090039
事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06年8月7日派員前往貴公司督察,發現貴公司收受之電弧爐煉鋼爐氧化碴(R-1209)及再利用用途產品採露天貯存,貯存高度超過工廠圍牆。
限2017-10-31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明祥馨企業有限公司

裁罰/違規日正向排序 縣市 裁罰內容 訴願狀態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裁罰費用
2020-11-16
(2020-09-26)
臺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05000元整,限改條件:檢具改善完成報告書至本局報請查驗。限改日期:109年12月15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4條,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6條,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7條
文號:20-109-110026
事由:貴公司二場領有固定污染源堆置場作業程序(M01)操作許可證(南市府環操證字第D1320-01號),經本局於109年9月26日派員至貴場進行稽查,發現缺失如下:1.堆置區防塵網覆蓋面積未達80%,且於稽查時物料堆未保持濕潤,扣4點;2.車行路徑舖設級配惟仍有路面色差且未保持濕潤,扣4點;3.出入口未設置洗車設備或加壓沖洗設備,扣10點;4.裝卸作業時灑水量不足未保持物料濕潤,扣4點;以上依「違反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之缺失記點及處理原則」缺失點數總計22點。
限2020-12-15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105,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0-08-31
(2020-03-17)
臺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72000元整,限改日期:自109年8月26日起算180個工作日內。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3條第2項
文號:40-109-080043
事由:本局於109年3月17日配合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併同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第三中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督察大隊、明祥馨公司及地主代表律師至本市學甲區大灣段1746、1747、1748地號地點會勘,該地號係一般農地,現場先由本府地政局先進行土地指界,確認各地號相關位置後,共開挖4個點位,惟每個點位皆挖出明祥馨公司回填掩埋之爐碴(石)再利用後之產出物「級配」,未依經濟部公告之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3條第2項附表所列編號九電弧爐煉鋼爐碴(石)規定之再利用用途使用,填埋於前揭地號土地。
不須改善 72,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7-09-27
(2017-07-27)
臺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200元整。限改日期:106年10月31日。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
文號:40-106-090040
事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06年7月27日派員前往貴公司督察,發現貴公司二場堆置級配料,現場白色泥沙流出污染地面及水溝。
限2017-10-31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1,2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6-07-11
(2016-05-20)
臺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05年09月20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3條第2項,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
文號:40-105-070046
限2016-09-20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6-01-13
(2015-12-22)
臺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日期:105年02月22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3條第1款
文號:20-105-010002
限2016-02-22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5-10-02
(2015-08-17)
臺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05年11月30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3條第2項,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
文號:40-104-100011
限2016-11-30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5-03-03
(2015-01-09)
臺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05年11月30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3條第2項,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文號:40-104-030002
限2016-11-30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4-05-23
(2014-04-08)
臺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200元整。限改日期:103年06月25日。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項第2款
文號:40-103-050022
限2014-06-25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1,2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4-05-23
(2014-04-08)
臺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03年06月25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文號:40-103-050023
限2014-06-25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3-07-19
(2013-06-20)
臺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日期:102年10月04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4條第1項第5款,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6條第2款,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6條第3款
文號:20-102-070003
限2013-10-04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3-01-04
(2012-09-20)
臺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
文號:40-102-010004
不須改善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2-09-12
(2011-08-13)
臺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01年09月25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
文號:40-101-090005
限2012-09-25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2-06-29
(2012-05-21)
臺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文號:40-101-060016
不須改善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2-05-25
(2012-05-07)
臺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3條第2項,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
文號:40-101-050014
不須改善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2-04-10
(2012-03-07)
臺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29條第1項
文號:40-101-040004
不須改善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2-03-19
(2012-02-16)
臺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0元整。限改日期:101年04月17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30-101-030029
限2012-04-17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3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2-03-15
(2012-02-16)
臺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文號:40-101-030006
不須改善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1-12-12
(2011-05-18)
臺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
法規: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17條,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
文號:40-100-120005
不須改善 6,000
無分期已繳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