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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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05 (2017-05-09)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限改條件:完成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變更相關證明文件。限改日期:106年08月10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4條 文號:30-106-070007 事由:貴公司從事金屬基本工業,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06年5月9日派員稽查,現場查核貴公司105年4月至6月實際定期檢測申報排入廢水量6873m3,已逾(水措計劃)換算總量5460m3,未採行經本府核准之水污染防治措施內容運作。 |
否 |
限2017-08-10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6-09-01 (2016-07-12)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5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款 文號:41-105-090070 |
否 | 不須改善 |
1,5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