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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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02 (2024-07-03)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日期:113年10月02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文號:20-113-090005 事由:本局113年7月3日至貴廠稽查,稽查當時金屬表面處理酸洗程序(M01)正常操作,許可核定離心脫油烘乾槽(E009及E013)廢氣經洗滌塔(A003及A004)處理後經排放管道(P002)排放。現場發現離心脫油烘乾槽(E009及E013)正常操作下,後端防制設備(A003及A004)壓降錶損壞,且未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89條規定完成故障報備程序,未依許可內容操作,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規定。 |
否 |
限2024-10-02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4-03-01 (2023-10-18)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567000元整。限改日期:113年04月01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13-020007 事由:環境部環境管理署於112年10月19日派員督察貴廠,督察時貴廠作業中,放流口正排放廢水,採樣檢驗結果硝酸鹽氮為263 mg/L,逾放流水標準,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暨放流水標準第2條第1項第1款第5目規定。 |
否 |
限2024-04-01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567,000 已分期已繳清 |
2023-12-06 (2023-10-06)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期文到次日起14日內改善完成,倘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將按次處罰。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文號:40-112-120007 事由:案係環境部環境管理署南區環境管理中心於112年10月6日執行督察,發現貴廠111年1月至112年8月未依規定申報金屬表面處理酸洗程序之廢潤滑油(D-1703),及廢水處理程序之廢潤滑油(D-1703)、廢纖維或其他棉、布等混合物(D-0899)之實際產出、貯存、清運情形,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2-08-17 (2022-04-20)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722000元整。限改日期:111年12月23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11-080009 事由:本局派員於111年4月20日至貴廠進行「111年度高雄市重點河川關鍵污染物削減暨總量管制計畫」放流水採樣作業,採樣結果貴公司放流水水質硝酸鹽氮 = 384mg/L,超過標準限值(硝酸鹽氮為 50mg/L),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事業、污水下水道系統或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排放廢(污)水於地面水體者,應符合放流水標準。」之規定。 |
否 |
限2022-12-23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722,000 已分期已繳清 |
2020-07-03 (2020-04-06)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8000元整。限改日期:109年08月09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09-070004 事由:本局於109年4月6日派員至該廠查核時,於現場放流口(D01)取樣化驗結果:鋅為6.12 mg/L(標準限值為5 mg/L),未符合放流水標準;前述情事,業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略以):「事業...排放廢(污)水於地面水體者,應符合放流水標準。」規定。 |
否 |
限2020-08-09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08,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0-02-17 (2018-12-17)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7條第2項 文號:40-109-020054 事由:貴廠108年12月2日及108年12月11日申請廢酸洗液(R-2502)有害事業廢棄物貯存延長1年,經本局108年12月23日派員稽查,發現貴公司最後一次清除日期為106年12月18日(清除5.54公噸),且當月尚貯存3.916公噸,貯存期限已逾1年,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7條第2項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9-08-14 (2019-06-28)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84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08-080010 事由:本局於108年6月28日派員至該廠查核時,於現場放流口(D01)取樣化驗結果:化學需氧量為115 mg/L(標準限值為100 mg/L),未符合放流水標準;前述情事,業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略以):「事業...排放廢(污)水於地面水體者,應符合放流水標準。」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84,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