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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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02 (2018-05-29)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期改善:107年10月24日。限改日期:107年11月1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文號:20-107-100001 事由:貴公司領有固定污染源汽車/輕型貨車表面塗裝程序(M01)操作許可證(高市環局空操許證字第E1923-00號)。經本局人員於107年5月29日稽查發現,106年大客車原物料使用量為116輛,產品產量為116輛,各分別超過許可證核定最大年使用量100輛,及最大年產量100輛,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規定。 |
否 |
限2018-11-10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