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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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06 (2020-03-16)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依公私場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處分)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2款 文號:23-109-050001 事由:案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109年3月16日派員督察,發現貴公司宇揚園區排水工程為第一級營建工程(管制編號:E108SFZ040-1),督察時發現場內從事營建工程為貴公司自行施工,而車輛運輸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無適當空氣污染防制措施,致車輛於場內行經車行路徑時引起塵土飛揚而污染空氣,上述行為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2款規定,:「在各級防制區或總量管制區內,不得有下列行為:二、從事營建工程、粉粒狀物堆置、運送工程材料、廢棄物或其他工事而無適當防制措施,致引起塵土飛揚或污染空氣。 |
否 | 不須改善 |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