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5-05 (2025-05-05)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 文號:44-114-050012 事由:貴公司於114年4月22日提出乙級廢棄物清除機構許可變更申請,經查貴公司清除車輛(車號:5570-YQ、AQT-2150、KEM-6725),尚未完成清除許可證變更刪除車輛作業前,即辦理車輛過戶,貴公司未依審查通過之申請文件內容辦理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之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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