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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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31 (2020-11-26)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應於110年05月7日前,檢具廢水處理設施或措施具體改善證明文件或相關佐證資料,以及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倘貴畜牧場設有廢水處理專責人員,該改善證明文件及水質檢驗報告應經貴畜牧場廢水處理專責人員確認簽章後,再向本府報請查驗,逾期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10年05月07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10-030015 事由:109年11月26日於放流口採集水樣檢驗結果:懸浮固體166mg/L(標準限值為150mg/L),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暨放流水標準第2條第1項規定。 |
否 |
限2021-05-07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