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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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04 (2021-11-26)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3423000元整。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第1項 文號:30-113-060001 事由:貴公司所屬大發廠係利用軟管排放未經處理之作廢水經由雨水溝排放至廠外造成污染,係屬繞流排放,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第1項規定,現場已開立違反水污染防治法限期改善及補正通知書命貴廠立即停止排放,經本局複查,貴廠已於110年11月30日改善完成在案;另貴公司所屬大發廠排放未經處理之作業廢水,經取樣檢測結果:其中pH值、懸浮固體(SS)、化學需氧量(COD)、總鉻及鎳皆超過放流水標準(其中總鉻及鎳係為經環保署公告之有害健康物質)。 |
否 | 不須改善 |
3,423,000 分期繳款中 |
2023-11-21 (2021-11-26)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4900800元整。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第1項,放流水標準第2條 文號:30-112-110015 事由:貴公司所屬大發廠係利用軟管排放未經處理之作廢水經由雨水溝排放至廠外造成污染,係屬繞流排放,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第1項規定,現場已開立違反水污染防治法限期改善及補正通知書命貴廠立即停止排放,經本局複查,貴廠已於110年11月30日改善完成在案;另貴公司所屬大發廠排放未經處理之作業廢水,經取樣檢測結果:其中pH值、懸浮固體(SS)、化學需氧量(COD)、總鉻及鎳皆超過放流水標準(其中總鉻及鎳係為經環保署公告之有害健康物質)。 |
是 撤銷並另立裁處書,原處分有疏失_裁量濫用或不當/怠為裁量 |
不須改善 |
4,900,800 不須繳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