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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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04 (2017-07-01)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文號:44-107-090007 事由:按審計部高雄市審計處107年6月6日來函資料所示,貴公司106年7月至同年12月清除至本局仁武及南區資源回收廠處理量為2.43公噸,惟網路聯單申報量及營運紀錄申報量加總為0公噸,與實際處理量不符,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暨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之申報格式、項目、內容及頻率公告事項八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2-01-13 (2018-05-08)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 文號:44-111-010014 事由:案係貴公司110年12月3日上開函文申請乙級廢棄物清除許可變更,案附資料發現清除車輛(車號:621-Y8)107年5月8日將車輛過戶至廣喆安企業有限公司變更為(變更車號:KEB-9535),該車輛已非貴公司所有之清除車輛,顯未依審查通過之申請文件內容辦理,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1-03-16 (2019-09-10)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文號:44-110-030020 事由:本局108年10月30日勾稽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事業廢棄物申報及管理資訊系統,發現貴公司108年8月未申報營運紀錄,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暨「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之申報格式、項目、內容及頻率」公告事項八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6-08-17 (2016-06-27)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22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 文號:41-105-082362 |
否 | 不須改善 |
2,2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8-05-23 (2017-10-12)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22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 文號:41-107-053131 事由:積水容器(水塔)未妥善管理、清除,致孳生病媒蚊孑孓。 |
否 | 不須改善 |
2,200 無分期已繳清 (強制執行) |
2018-05-23 (2017-10-13)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22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 文號:41-107-053132 事由:積水容器(塑膠桶)未妥善管理、清除,致孳生病媒蚊孑孓。 |
否 | 不須改善 |
2,200 無分期已繳清 (強制執行) |
2018-05-23 (2017-10-13)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22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 文號:41-107-053133 陳情或撤銷結果:陳情撤銷,原處分無疏失_其他,經查本案68書之違規事實分別發生在16不同日期,罰款總金額為105,500元,恐有違行政程序法第7條所定之比例原則,爰按前例及法秘室意見以「一行為」與同一日期為切割時段合併裁處,維持本日第一件裁處書(41-107-053080)。 事由:地面積水未妥善管理、清除,致孳生病媒蚊孑孓。 |
否 | 不須改善 |
2,200 不須繳納 (強制執行) |
2018-04-24 (2017-11-10)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22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 文號:41-107-042469 事由:積水容器(水塔)未妥善管理、清除,致孳生病媒蚊孑孓。 |
否 | 不須改善 |
2,2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8-06-04 (2017-12-27)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22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 文號:41-107-060517 事由:積水容器(浴缸)未妥善管理、清除,致孳生病媒蚊孑孓。 |
否 | 不須改善 |
2,200 無分期已繳清 (強制執行) |
2016-05-16 (2016-03-29)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5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 文號:41-105-051858 |
否 | 不須改善 |
1,5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8-04-24 (2017-05-15)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5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 文號:41-107-042451 陳情或撤銷結果:陳情撤銷,原處分無疏失_其他,經查本案68書之違規事實分別發生在16不同日期,罰款總金額為105,500元,恐有違行政程序法第7條所定之比例原則,爰按前例及法秘室意見以「一行為」與同一日期為切割時段合併裁處,維持本日第一件裁處書(41-107-042455)。 事由:積水容器(塑膠盒)未妥善管理、清除,致孳生病媒蚊孑孓。 |
否 | 不須改善 |
1,500 不須繳納 |
2018-04-24 (2017-05-15)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5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 文號:41-107-042452 事由:積水容器(浴缸)未妥善管理、清除,致孳生病媒蚊孑孓。 |
否 | 不須改善 |
1,5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8-04-24 (2017-05-15)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5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 文號:41-107-042453 陳情或撤銷結果:陳情撤銷,原處分無疏失_其他,經查本案68書之違規事實分別發生在16不同日期,罰款總金額為105,500元,恐有違行政程序法第7條所定之比例原則,爰案前例及法秘室意見以「一行為」與同一日期為切割時段合併裁處,維持本日第一件裁處書(41-107-042455)。 事由:積水容器(水箱)未妥善管理、清除,致孳生病媒蚊孑孓。 |
否 | 不須改善 |
1,500 不須繳納 |
2018-04-24 (2017-05-15)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5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 文號:41-107-042454 陳情或撤銷結果:陳情撤銷,原處分無疏失_其他,經查本案68書之違規事實分別發生在16不同日期,罰款總金額為105,500元,恐有違行政程序法第7條所定之比例原則,爰按前例及法秘室意見以「一行為」與同一日期為切割時段合併裁處,維持本日第一件裁處書(41-107-042455)。 事由:積水容器(方型塑膠桶)未妥善管理、清除,致孳生病媒蚊孑孓。 |
否 | 不須改善 |
1,500 不須繳納 |
2018-04-24 (2017-05-15)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5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 文號:41-107-042455 陳情或撤銷結果:陳情撤銷,原處分無疏失_其他,經查本案68書之違規事實分別發生在16不同日期,罰款總金額為105,500元,恐有違行政程序法第7條所定之比例原則,爰案前例及法秘室意見以「一行為」與同一日期為切割時段合併裁處,維持本日第一件裁處書(41-107-042455)。 事由:積水容器(塑膠桶)未妥善管理、清除,致孳生病媒蚊孑孓。 |
否 | 不須改善 |
1,500 不須繳納 |
2018-04-24 (2017-06-01)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5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 文號:41-107-042459 陳情或撤銷結果:陳情撤銷,原處分無疏失_其他,經查本案68書之違規事實分別發生在16不同日期,罰款總金額為105,500元,恐有違行政程序法第7條所定之比例原則,爰按前例及法秘室意見以「一行為」與同一日期為切割時段合併裁處,維持本日第一件裁處書(41-107-042462)。 事由:積水容器(馬桶)未妥善管理、清除,致孳生病媒蚊孑孓。 |
否 | 不須改善 |
1,500 不須繳納 |
2018-04-24 (2017-06-01)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5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 文號:41-107-042460 陳情或撤銷結果:陳情撤銷,原處分無疏失_其他,經查本案68書之違規事實分別發生在16不同日期,罰款總金額為105,500元,恐有違行政程序法第7條所定之比例原則,爰按前例及法秘室意見以「一行為」與同一日期為切割時段合併裁處,維持本日第一件裁處書(41-107-042462)。 事由:積水容器(塑膠盒)未妥善管理、清除,致孳生病媒蚊孑孓。 |
否 | 不須改善 |
1,500 不須繳納 |
2018-04-24 (2017-06-01)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5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 文號:41-107-042461 陳情或撤銷結果:陳情撤銷,原處分無疏失_其他,經查本案68書之違規事實分別發生在16不同日期,罰款總金額為105,500元,恐有違行政程序法第7條所定之比例原則,爰按前例及法秘室意見以「一行為」與同一日期為切割時段合併裁處,維持本日第一件裁處書(41-107-042462)。 事由:地面積水未妥善管理、清除,致孳生病媒蚊孑孓。 |
否 | 不須改善 |
1,500 不須繳納 |
2018-04-24 (2017-06-01)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5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 文號:41-107-042462 事由:積水容器(馬克杯)未妥善管理、清除,致孳生病媒蚊孑孓。 |
否 | 不須改善 |
1,5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8-04-24 (2017-06-01)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5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 文號:41-107-042463 陳情或撤銷結果:陳情撤銷,原處分無疏失_其他,經查本案68書之違規事實分別發生在16不同日期,罰款總金額為105,500元,恐有違行政程序法第7條所定之比例原則,爰按前例及法秘室意見以「一行為」與同一日期為切割時段合併裁處,維持本日第一件裁處書(41-107-042462)。 事由:波浪板積水未妥善管理、清除,致孳生病媒蚊孑孓。 |
否 | 不須改善 |
1,500 不須繳納 |
2018-04-24 (2017-06-01)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5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 文號:41-107-042464 陳情或撤銷結果:陳情撤銷,原處分無疏失_其他,經查本案68書之違規事實分別發生在16不同日期,罰款總金額為105,500元,恐有違行政程序法第7條所定之比例原則,爰按前例及法秘室意見以「一行為」與同一日期為切割時段合併裁處,維持本日第一件裁處書(41-107-042462)。 事由:化糞池積水未妥善管理、清除,致孳生病媒蚊孑孓。 |
否 | 不須改善 |
1,500 不須繳納 |
2018-04-24 (2017-06-01)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5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 文號:41-107-042465 陳情或撤銷結果:陳情撤銷,原處分無疏失_其他,經查本案68書之違規事實分別發生在16不同日期,罰款總金額為105,500元,恐有違行政程序法第7條所定之比例原則,爰按前例及法秘室意見以「一行為」與同一日期為切割時段合併裁處,維持本日第一件裁處書(41-107-042462)。 事由:樹洞積水未妥善管理、清除,致孳生病媒蚊孑孓。 |
否 | 不須改善 |
1,500 不須繳納 |
2018-04-24 (2017-06-01)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5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 文號:41-107-042466 陳情或撤銷結果:陳情撤銷,原處分無疏失_其他,經查本案68書之違規事實分別發生在16不同日期,罰款總金額為105,500元,恐有違行政程序法第7條所定之比例原則,爰按前例及法秘室意見以「一行為」與同一日期為切割時段合併裁處,維持本日第一件裁處書(41-107-042462)。 事由:樹洞積水未妥善管理、清除,致孳生病媒蚊孑孓。 |
否 | 不須改善 |
1,500 不須繳納 |
2018-05-22 (2017-06-06)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5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 文號:41-107-053103 陳情或撤銷結果:陳情撤銷,原處分無疏失_其他,經查本案68書之違規事實分別發生在16不同日期,罰款總金額為105,500元,恐有違行政程序法第7條所定之比例原則,爰按前例及法秘室意見以「一行為」與同一日期為切割時段合併裁處,維持本日第一件裁處書(41-107-053115)。 事由:地面積水未妥善管理、清除,致孳生病媒蚊孑孓。 |
否 | 不須改善 |
1,500 不須繳納 (強制執行) |
2018-05-22 (2017-06-06)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5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 文號:41-107-053104 陳情或撤銷結果:陳情撤銷,原處分無疏失_其他,經查本案68書之違規事實分別發生在16不同日期,罰款總金額為105,500元,恐有違行政程序法第7條所定之比例原則,爰按前例及法秘室意見以「一行為」與同一日期為切割時段合併裁處,維持本日第一件裁處書(41-107-053115)。 事由:天溝積水未妥善管理、清除,致孳生病媒蚊孑孓。 |
否 | 不須改善 |
1,500 不須繳納 (強制執行) |
2018-05-22 (2017-06-06)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5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 文號:41-107-053105 陳情或撤銷結果:陳情撤銷,原處分無疏失_其他,經查本案68書之違規事實分別發生在16不同日期,罰款總金額為105,500元,恐有違行政程序法第7條所定之比例原則,爰按前例及法秘室意見以「一行為」與同一日期為切割時段合併裁處,維持本日第一件裁處書(41-107-053115)。 事由:地面積水未妥善管理、清除,致孳生病媒蚊孑孓。 |
否 | 不須改善 |
1,500 不須繳納 (強制執行) |
2018-05-22 (2017-06-06)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5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 文號:41-107-053106 陳情或撤銷結果:陳情撤銷,原處分無疏失_其他,經查本案68書之違規事實分別發生在16不同日期,罰款總金額為105,500元,恐有違行政程序法第7條所定之比例原則,爰按前例及法秘室意見以「一行為」與同一日期為切割時段合併裁處,維持本日第一件裁處書(41-107-042462)。 事由:積水容器(洗衣槽桶)未妥善管理、清除,致孳生病媒蚊孑孓。 |
否 | 不須改善 |
1,500 不須繳納 (強制執行) |
2018-05-22 (2017-06-06)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5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 文號:41-107-053107 陳情或撤銷結果:陳情撤銷,原處分無疏失_其他,經查本案68書之違規事實分別發生在16不同日期,罰款總金額為105,500元,恐有違行政程序法第7條所定之比例原則,爰按前例及法秘室意見以「一行為」與同一日期為切割時段合併裁處,維持本日第一件裁處書(41-107-053115)。 事由:塑膠容器積水未妥善管理、清除,致孳生病媒蚊孑孓。 |
否 | 不須改善 |
1,500 不須繳納 (強制執行) |
2018-05-22 (2017-06-06)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5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 文號:41-107-053108 陳情或撤銷結果:陳情撤銷,原處分無疏失_其他,經查本案68書之違規事實分別發生在16不同日期,罰款總金額為105,500元,恐有違行政程序法第7條所定之比例原則,爰按前例及法秘室意見以「一行為」與同一日期為切割時段合併裁處,維持本日第一件裁處書(41-107-053115)。 事由:波浪板積水未妥善管理、清除,致孳生病媒蚊孑孓。 |
否 | 不須改善 |
1,500 不須繳納 (強制執行) |
2018-05-22 (2017-06-06)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5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 文號:41-107-053109 陳情或撤銷結果:陳情撤銷,原處分無疏失_其他,經查本案68書之違規事實分別發生在16不同日期,罰款總金額為105,500元,恐有違行政程序法第7條所定之比例原則,爰按前例及法秘室意見以「一行為」與同一日期為切割時段合併裁處,維持本日第一件裁處書(41-107-053115)。 事由:洗手台積水未妥善管理、清除,致孳生病媒蚊孑孓。 |
否 | 不須改善 |
1,500 不須繳納 (強制執行) |
2018-05-22 (2017-06-06)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5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 文號:41-107-053110 陳情或撤銷結果:陳情撤銷,原處分無疏失_其他,經查本案68書之違規事實分別發生在16不同日期,罰款總金額為105,500元,恐有違行政程序法第7條所定之比例原則,爰按前例及法秘室意見以「一行為」與同一日期為切割時段合併裁處,維持本日第一件裁處書(41-107-053115)。 事由:地面積水未妥善管理、清除,致孳生病媒蚊孑孓。 |
否 | 不須改善 |
1,500 不須繳納 (強制執行) |
2018-05-22 (2017-06-06)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5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 文號:41-107-053111 陳情或撤銷結果:陳情撤銷,原處分無疏失_其他,經查本案68書之違規事實分別發生在16不同日期,罰款總金額為105,500元,恐有違行政程序法第7條所定之比例原則,爰按前例及法秘室意見以「一行為」與同一日期為切割時段合併裁處,維持本日第一件裁處書(41-107-053115)。 事由:天溝積水未妥善管理、清除,致孳生病媒蚊孑孓。 |
否 | 不須改善 |
1,500 不須繳納 (強制執行) |
2018-05-22 (2017-06-06)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5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 文號:41-107-053112 陳情或撤銷結果:陳情撤銷,原處分無疏失_其他,經查本案68書之違規事實分別發生在16不同日期,罰款總金額為105,500元,恐有違行政程序法第7條所定之比例原則,爰按前例及法秘室意見以「一行為」與同一日期為切割時段合併裁處,維持本日第一件裁處書(41-107-053115)。 事由:積水容器(浴缸)未妥善管理、清除,致孳生病媒蚊孑孓。 |
否 | 不須改善 |
1,500 不須繳納 (強制執行) |
2018-05-22 (2017-06-06)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5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 文號:41-107-053113 陳情或撤銷結果:陳情撤銷,原處分無疏失_其他,經查本案68書之違規事實分別發生在16不同日期,罰款總金額為105,500元,恐有違行政程序法第7條所定之比例原則,爰按前例及法秘室意見以「一行為」與同一日期為切割時段合併裁處,維持本日第一件裁處書(41-107-053115)。 事由:積水容器(鐵罐)未妥善管理、清除,致孳生病媒蚊孑孓。 |
否 | 不須改善 |
1,500 不須繳納 (強制執行) |
2018-05-22 (2017-06-06)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5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 文號:41-107-053114 陳情或撤銷結果:陳情撤銷,原處分無疏失_其他,經查本案68書之違規事實分別發生在16不同日期,罰款總金額為105,500元,恐有違行政程序法第7條所定之比例原則,爰按前例及法秘室意見以「一行為」與同一日期為切割時段合併裁處,維持本日第一件裁處書(41-107-053115)。 事由:地面積水未妥善管理、清除,致孳生病媒蚊孑孓。 |
否 | 不須改善 |
1,500 不須繳納 (強制執行) |
2018-05-22 (2017-06-06)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5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 文號:41-107-053115 事由:積水容器(塑膠碗)未妥善管理、清除,致孳生病媒蚊孑孓。 |
否 | 不須改善 |
1,500 無分期已繳清 (強制執行) |
2018-05-22 (2017-06-06)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5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 文號:41-107-053116 陳情或撤銷結果:陳情撤銷,原處分無疏失_其他,經查本案68書之違規事實分別發生在16不同日期,罰款總金額為105,500元,恐有違行政程序法第7條所定之比例原則,爰按前例及法秘室意見以「一行為」與同一日期為切割時段合併裁處,維持本日第一件裁處書(41-107-053115)。 事由:積水容器(水桶)未妥善管理、清除,致孳生病媒蚊孑孓。 |
否 | 不須改善 |
1,500 不須繳納 (強制執行) |
2018-04-24 (2017-06-12)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5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 文號:41-107-042456 事由:空屋內積水未妥善管理、清除,致孳生病媒蚊孑孓。 |
否 | 不須改善 |
1,5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8-04-24 (2017-06-12)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5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 文號:41-107-042457 陳情或撤銷結果:陳情撤銷,原處分無疏失_其他,經查本案68書之違規事實分別發生在16不同日期,罰款總金額為105,500元,恐有違行政程序法第7條所定之比例原則,爰按前例及法秘室意見以「一行為」與同一日期為切割時段合併裁處,維持本日第一件裁處書(41-107-042456)。 事由:空屋積水未妥善管理、清除,致孳生病媒蚊孑孓。 |
否 | 不須改善 |
1,500 不須繳納 |
2018-04-24 (2017-06-12)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5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 文號:41-107-042458 陳情或撤銷結果:陳情撤銷,原處分無疏失_其他,經查本案68書之違規事實分別發生在16不同日期,罰款總金額為105,500元,恐有違行政程序法第7條所定之比例原則,爰按前例及法秘室意見以「一行為」與同一日期為切割時段合併裁處,維持本日第一件裁處書(41-107-042456)。 事由:空屋積水未妥善管理、清除,致孳生病媒蚊孑孓。 |
否 | 不須改善 |
1,500 不須繳納 |
2018-05-22 (2017-06-20)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5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 文號:41-107-053075 陳情或撤銷結果:陳情撤銷,原處分無疏失_其他,經查本案68書之違規事實分別發生在16不同日期,罰款總金額為105,500元,恐有違行政程序法第7條所定之比例原則,爰按前例及法秘室意見以「一行為」與同一日期為切割時段合併裁處,維持本日第一件裁處書(41-107-053078)。 事由:地面積水未妥善管理、清除,致孳生病媒蚊孑孓。 |
否 | 不須改善 |
1,500 不須繳納 (強制執行) |
2018-05-22 (2017-06-20)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5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 文號:41-107-053076 陳情或撤銷結果:陳情撤銷,原處分無疏失_其他,經查本案68書之違規事實分別發生在16不同日期,罰款總金額為105,500元,恐有違行政程序法第7條所定之比例原則,爰按前例及法秘室意見以「一行為」與同一日期為切割時段合併裁處,維持本日第一件裁處書(41-107-053078)。 事由:洗手台積水未妥善管理、清除,致孳生病媒蚊孑孓。 |
否 | 不須改善 |
1,500 不須繳納 (強制執行) |
2018-05-22 (2017-06-20)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5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 文號:41-107-053077 陳情或撤銷結果:陳情撤銷,原處分無疏失_其他,經查本案68書之違規事實分別發生在16不同日期,罰款總金額為105,500元,恐有違行政程序法第7條所定之比例原則,爰按前例及法秘室意見以「一行為」與同一日期為切割時段合併裁處,維持本日第一件裁處書(41-107-053078)。 事由:地面積水未妥善管理、清除,致孳生病媒蚊孑孓。 |
否 | 不須改善 |
1,500 不須繳納 (強制執行) |
2018-05-22 (2017-06-20)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5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 文號:41-107-053078 事由:地板積水未妥善管理、清除,致孳生病媒蚊孑孓。 |
否 | 不須改善 |
1,500 無分期已繳清 (強制執行) |
2018-05-22 (2017-06-20)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5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 文號:41-107-053079 陳情或撤銷結果:陳情撤銷,原處分無疏失_其他,經查本案68書之違規事實分別發生在16不同日期,罰款總金額為105,500元,恐有違行政程序法第7條所定之比例原則,爰按前例及法秘室意見以「一行為」與同一日期為切割時段合併裁處,維持本日第一件裁處書(41-107-053078)。 事由:地面積水未妥善管理、清除,致孳生病媒蚊孑孓。 |
否 | 不須改善 |
1,500 不須繳納 (強制執行) |
2018-05-22 (2017-06-20)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5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 文號:41-107-053117 陳情或撤銷結果:陳情撤銷,原處分無疏失_其他,經查本案68書之違規事實分別發生在16不同日期,罰款總金額為105,500元,恐有違行政程序法第7條所定之比例原則,爰按前例及法秘室意見以「一行為」與同一日期為切割時段合併裁處,維持本日第一件裁處書(41-107-053078)。 事由:積洗手台水未妥善管理、清除,致孳生病媒蚊孑孓。 |
否 | 不須改善 |
1,500 不須繳納 (強制執行) |
2018-05-22 (2017-06-21)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5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 文號:41-107-053090 陳情或撤銷結果:陳情撤銷,原處分無疏失_其他,經查本案68書之違規事實分別發生在16不同日期,罰款總金額為105,500元,恐有違行政程序法第7條所定之比例原則,爰按前例及法秘室意見以「一行為」與同一日期為切割時段合併裁處,維持本日第一件裁處書(41-107-053099)。 事由:積水容器(臉盆)未妥善管理、清除,致孳生病媒蚊孑孓。 |
否 | 不須改善 |
1,500 不須繳納 (強制執行) |
2018-05-22 (2017-06-21)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5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 文號:41-107-053091 陳情或撤銷結果:陳情撤銷,原處分無疏失_其他,經查本案68書之違規事實分別發生在16不同日期,罰款總金額為105,500元,恐有違行政程序法第7條所定之比例原則,爰按前例及法秘室意見以「一行為」與同一日期為切割時段合併裁處,維持本日第一件裁處書(41-107-053099)。 事由:積水容器(波浪板)未妥善管理、清除,致孳生病媒蚊孑孓。 |
否 | 不須改善 |
1,500 不須繳納 (強制執行) |
2018-05-22 (2017-06-21)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5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 文號:41-107-053092 陳情或撤銷結果:陳情撤銷,原處分無疏失_其他,經查本案68書之違規事實分別發生在16不同日期,罰款總金額為105,500元,恐有違行政程序法第7條所定之比例原則,爰按前例及法秘室意見以「一行為」與同一日期為切割時段合併裁處,維持本日第一件裁處書(41-107-053099)。 事由:積水容器(水桶)未妥善管理、清除,致孳生病媒蚊孑孓。 |
否 | 不須改善 |
1,500 不須繳納 (強制執行) |
2018-05-22 (2017-06-21)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5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 文號:41-107-053093 陳情或撤銷結果:陳情撤銷,原處分無疏失_其他,經查本案68書之違規事實分別發生在16不同日期,罰款總金額為105,500元,恐有違行政程序法第7條所定之比例原則,爰按前例及法秘室意見以「一行為」與同一日期為切割時段合併裁處,維持本日第一件裁處書(41-107-053099)。 事由:地面積水未妥善管理、清除,致孳生病媒蚊孑孓。 |
否 | 不須改善 |
1,500 不須繳納 (強制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