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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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18 (2017-08-30)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 文號:20-106-090021 事由:本局106年8月30日上午10時依「加油站加油槍抽氣量與加油量比率檢測方法(NIEA A211.71B)」規定,執行貴站(本市仁武區澄觀路一段80號)氣油比檢測,發現9支汽油加油槍【第2島第4槍(2-6)、第5槍(2-5)及第6槍(2-4),第3島第1槍(4-1)、第2槍(4-2)、第3槍(4-3)、第10槍(5-6)、第11槍(5-5)及第12槍(5-4)】氣油比檢測數值為0,不符合格標準範圍(0.88~1.20),合格加油槍數未達總檢測數70%,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所訂「加油站油氣回收設施管理辦法」第8條之1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