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石油化學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單位基本資料

企業統一編號: 03084741
管制編號: E2301234
事業名稱: 中國石油化學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事業地址: 高雄市大社區經建路一號
所在工業區:
產業類型: 化學原材料製造業
排放申報類型: 毒性化學物質
資料日期: 2024-11-24
即時監測資料來源:切換為地方環保局資料

裁罰紀錄

裁罰/違規日正向排序 縣市 裁罰內容 訴願狀態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裁罰費用
2024-09-09
(2024-07-17)
臺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200000元整,限改條件:改善操作過程步驟疏失及檢驗1、2套熱處理煙道尾氣排放低於第四次變更畫書之目標值,並將改善成果送本局,屆期未完成者,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13年09月2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22條第1項
文號:32-113-090001
事由:一、中國石油化學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石化公司)所提「臺南市中國石油化學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安順廠及二等九號道路東側草叢區土壤污染整治場址整治第四次變更計畫(下稱第四次變更計畫)」經本局113年7月9日環土字第1130088832號函核定在案,該計畫訂定中石化公司進行污染整治時排放煙道或製程尾氣需符合整治計畫空氣排放標準,排氣戴奧辛需低於0.1 ng-TEQ/Nm3、汞需低於0.05 ng-TEQ/Nm3及氯化氫需低於40ppm等,合先敘明。二、本局委託技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執行111~113年度中石化(台鹼)安順廠整治場址監督查核應變計畫,於113年7月17日~7月19日至中石化公司安順廠進行1、2套熱處理煙道尾氣採樣,檢測結果氯化氫49ppm超過第四次變更計畫所定排放標準。
限2024-09-20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2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4-05-10
(2024-04-02)
臺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200000元整,命貴公司113年4月26日即日起停止第四套熱處理運作。 限改條件:113年5月15日前檢具試車計畫向本局申請試車,本局將另案委請專家學者進行第四套熱處理廠試車計畫審查,待核准後始得進行試車,並於試車期限屆滿前檢符合排放標準之證明文件報經本局委請專家進場評鑑合格後,始得恢復操作或復工。限改日期:113年05月15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22條第1項
文號:32-113-050001
事由:一、貴公司所提「臺南市中國石油化學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安順廠及二等九號道路東側草叢區土壤污染整治場址整治第三次變更計畫(下稱第三次變更計畫)」經本府107年1月3日府環土字第1070050013號函核定在案,該計畫之「安順場址第四套熱處理建廠、試運轉暨實廠處理施工計畫(定稿本)(下稱第四套熱處理計畫)」亦經本局112年5月10日環土字第1120051410號函核定通過。該計畫訂定貴公司進行污染整治時,排放煙道或製程尾氣排氣時,戴奧辛需低於0.1 ng-TEQ/Nm3、汞需低於0.05 ng-TEQ/Nm3,合先敘明。二、本局委託技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執行111~113年度中石化(台鹼)安順廠整治場址監督查核應變計畫,於113年3月20日至貴公司安順廠進行第四套熱處理煙道尾氣採樣,檢測結果汞0.0764 ng-TEQ/Nm3超過第三次變更計畫之第四套熱處理計畫所定之排放標準(0.05 ng-TEQ/Nm3),貴公司顯未依第三次變更計畫之第四套熱處理計畫內容據以實施。
限2024-05-15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2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3-08-04
(2023-07-20)
臺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200000元整,本局於112年7月21日確認改善完成在案。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22條第1項
文號:32-112-080001
事由:一、查貴公司所提「臺南市中國石油化學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安順廠及二等九號道路東側草叢區土壤污染整治場址污染整治第三次變更計畫(下稱第三次變更計畫)」經本府107年1月3日府環土字第1070050013號函核定在案,「安順場址第四套熱處理建廠、試運轉暨實廠處理施工計畫(定稿本)(下稱第四套熱處理計畫)」經本局112年5月10日環土字第1120051410號函核定,該計畫之煙道排氣:CEMS每小時監測粒狀物、氯化氫及汞,依據監測數據以調整操作參數;另本局112年7月19日環土字第120087394號函請貴公司第四套熱處理於第二階段試運轉前,應依前述規定辦理,否則應中止試運轉作業。二、本局112年7月20日至中石化安順廠稽查,發現第四套熱處理之CEMS尚未完成,且第四套熱處理進料輸送上有碎土殘留,另出料倉之出料輸送帶底部亦有土堆,貴公司顯未依上開規定於CEMS設置完成前已進行第二階段試運轉。三、貴公司顯未依本府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22條第1項規定核定之第三次變更計畫內容據以實施。
不須改善 2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3-06-07
(2023-04-17)
臺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200000元整,限改條件:112年6月15日前改善操作過程步驟疏失及檢驗濕處理煙道尾氣排放低於第三次變更計畫書之目標值。限改日期:112年06月15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22條第1項
文號:32-112-060002
事由:一、中石化公司所提「臺南市中國石油化學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安順廠及二等九號道路東側草叢區土壤污染整治場址整治第三次變更計畫(下稱第三次變更計畫)」經本府107年1月3日府環土字第1070050013號函核定在案,該計畫訂定貴公司進行污染整治時之排放煙道或製程尾氣須符合整治計畫之空氣排放標準,排氣之戴奧辛需低於0.1 ng-TEQ/Nm3、汞需低於0.05 ng-TEQ/Nm3等,合先敘明。二、本局委託技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執行111~113年度中石化(台鹼)安順廠整治場址監督查核應變計畫,於112年4月17~18日至中石化公司安順廠進行濕處理排放管道尾氣採樣,檢測結果戴奧辛0.524 ng-TEQ/Nm3超過第三次變更計畫所定之排放標準。
限2023-06-15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2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3-06-02
(2023-04-10)
臺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200000元整,限改條件:112年6月5日前改善操作過程步驟疏失及檢驗第三套熱處理煙道尾氣排放低於第三次變更計畫書之目標值。 限改日期:112年06月05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22條第1項
文號:32-112-060001
事由:一、中國石油化學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石化公司)所提「臺南市中國石油化學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安順廠及二等九號道路東側草叢區土壤污染整治場址整治第三次變更計畫(下稱第三次變更計畫)」經本府107年1月3日府環土字第1070050013號函核定在案,該計畫之「安順場址第三套熱處理(熱脫附)試運轉竣工暨實廠處理施工計畫(修正一版)(下稱第三套熱處理計畫)」亦經本局111年2月24日環土字第1110019523號函核定通過,該計畫訂定貴公司進行污染整治時之排放煙道或製程尾氣須符合整治計畫之空氣排放標準,排氣之戴奧辛需低於0.1 ng-TEQ/Nm3、汞需低於0.05 ng-TEQ/Nm3等,合先敘明。二、本局委託技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執行111~113年度中石化(台鹼)安順廠整治場址監督查核應變計畫,於112年4月10日至中石化公司安順廠進行第三套熱處理煙道尾氣採樣,檢測結果戴奧辛0.36 ng-TEQ/Nm3超過第三次變更計畫之第三套熱處理計畫所定之排放標準。三、中石化公司顯未依第三次變更計畫之第三套熱處理計畫內容據以實施。
限2023-06-05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2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3-04-10
(2023-03-02)
臺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200000元整,限改條件:112年5月31日前暫存區H區之污土全部移除。限改日期:112年05月31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22條第1項
文號:32-112-040001
事由:一、中國石油化學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石化公司)所提「臺南市中國石油化學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安順廠及二等九號道路東側草叢區土壤污染整治場址整治第三次變更計畫(下稱第三次變更計畫)」經本府107年1月3日府環土字第1070050013號函核定在案,該計畫之「暫存區H區土壤污染移除施工計畫(修訂四版)(下稱H區施工計畫)」亦經本局111年6月13日環土字第1110064165號函核定通過,該計畫訂定貴公司H區應於111年11月30日完成,惟貴公司111年9月23日以中石化安順字第1110001090號函申請改善期程展延至112年2月28日,本局業於111年10月19日環土字第1110123659號函同意在案,合先敘明。 二、本局於112年3月2日至暫存區H區現場查核,現場除有挖土機持續施工外,該區域仍有污染土尚未清除,中石化公司顯未能依照本局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下稱土污法)第22條第1項規定核定之第三次變更計畫之H區施工計畫內容據以實施,顯已違反土污法38條第2項第3款規定,本局爰依土污法38條第2項規定,整治計畫未能依核定之內容實施者,處新臺幣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按次處罰。 三、中石化公司顯未依第三次變更計畫之H區施工計畫內容據以實施,已違反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22條第1項規定。
限2023-05-31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2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3-02-14
(2022-11-14)
臺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200000元整,限改條件:112年2月20日前改善操作過程步驟疏失及檢驗綜合廢水處理排放水低於第三次變更計畫書之目標值。限改日期:112年02月2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22條第1項
文號:32-112-020001
事由:一、中國石油化學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石化公司)所提「臺南市中國石油化學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安順廠及二等九號道路東側草叢區土壤污染整治場址整治第三次變更計畫(下稱第三次變更計畫)」經本府107年1月3日府環土字第1070050013號函核定在案,該計畫之「綜合廢水處理第二次變更計畫書(修訂一版)(下稱綜合廢水處理計畫)」亦經本局109年11月26日環土字第1090138218號函核定通過,該計畫訂定貴公司進行污染整治時產生之廢水處理設計水質及目標需低於懸浮固體(SS)25mg/L、汞0.002mg/L及戴奧辛10 pg I-TEQ/L,合先敘明。 二、本局委託技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執行111~113年度中石化(台鹼)安順廠整治場址監督查核應變計畫,於111年11月14日進行綜合廢水廠排放水採樣,檢測結果戴奧辛10.4 pg I-TEQ/L超過第三次變更計畫之綜合廢水處理計畫所訂廢水處理設計水質及目標。 三、中石化公司顯未依第三次變更計畫之綜合廢水處理計畫內容據以實施,已違反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22條第1項規定。
限2023-02-20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2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1-08-12
(2021-07-01)
臺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0元整,限於裁處書送達後40日內改善完成並提送改善完成報告,改善完成報告需包含超標原因分析、改善方案並進行放流水採樣檢驗,採樣檢驗需由環檢所核可之檢測公司進行(驗證項目包含:pH、懸浮固體、汞及戴奧辛)。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22條第1項
文號:32-110-080002
事由:本局「109年度中石化(台鹼)安順廠整治場址監督查核應變計畫」承攬廠商台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境公司)委託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許可之上準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110年7月1日間執行貴公司依據防汛緊急應變計畫進行外排作業之放流水檢測,檢測結果汞濃度0.0055 mg/L及戴奧辛濃度29 pg I-TEQ/L超過防汛緊急應變計畫外排水承諾水質即第三次變更計畫排放目標值。
不須改善 6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1-04-07
(2021-02-23)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13條第2項
文號:34-110-040001
事由:貴公司小港廠毒性化學物質三氯甲烷之結餘量於109年1月(1/1-31)、2月(2/1-5)、6月(6/12-30)、7月(7/1-31)、8月(8/1-28)、10月(10/16-31)、11月(11/1-30)、12月(12/1-31)及1月(1/1-31)均超過分級運作量。
不須改善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1-03-04
(2021-01-14)
臺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200000元整,於限改期限內改善完成並提送改善完成報告,改善完成報告需包含超標原因分析、改善方案並進行放流水採樣檢驗,採樣檢驗需由環檢所核可之檢測公司進行(驗證項目包含:pH、懸浮固體、汞及戴奧辛)。限改日期:110年04月25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22條第1項
文號:32-110-030001
事由:一、本府委託台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辦理「109年度中石化(台鹼)安順場整治場址監督查核應變計畫」,於110年1月14日委託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許可之環境檢測機構上準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派員至貴公司安順廠綜合廢水處理廠進行水質採樣作業,檢測結果戴奧辛濃度為 13.2 pg I-TEQ/L超過第三次變更計畫排放標準需低於 10 pg I-TEQ/L。 二、綜上,貴公司顯未依第三次變更計畫內容實施,已違反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22條第1項規定。
限2021-04-25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2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1-02-19
(2021-01-12)
苗栗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12000元整,限改期限:文到30日內,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4款,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1款,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
文號:40-110-020004
事由:該公司頭份廠109年4月27日至28日更換袋式集塵器之濾袋並產出廢濾袋,惟未提列於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並經審核即逕行營運;另廢棄物貯存區內貯存廢塑膠混合物、廢橡膠混合物及廢陶瓷等事業廢棄物,未分類貯存及未依規定以中文標示廢棄物名稱。
不須改善 12,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0-11-11
(2020-09-23)
臺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200000元整,限改條件:改善完成「108年查核點未達改善計畫書-海水池B區(修訂版)」,並經本局驗證通過。限改日期:110年06月21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22條第1項
文號:32-109-110002
事由:一、依據臺南市政府107年1月3日府環土字第1070050013號函核定貴公司之「臺南市中國石油化學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安順廠及二等九號道路東側草叢區土壤污染整治場址整治第三次變更計畫書」(下稱第三次變更計畫)第十三章整治期程之第13-4頁(圖13-1預定整治期程)需於108年底完成累計污染土處理量232,200噸(35%);海水池B區底泥整治作業,場址累積整治面積達18.3公頃(49%)。二、原訂108年底之查核點,貴公司於同年11月18日來函辦理展延,經本局同意展延至109年3月31日止,後續貴公司於109年3月31日提送查核點展延追趕計畫執行成果,本局遂委託監督計畫台境公司於同年7月20~24及30日執行海水池B區第二次底泥驗證作業、7月29日執行污染土改善完成驗證作業,經查採樣驗證結果,確認累計污染土處理量達232,200噸(35%)符合污染土處理量查核點,惟海水池B區(3.49公頃)底泥驗證未通過,改善面積僅達14.81公頃(40%),確認未達108年查核點目標即累積整治面積未達18.3公頃(49%)。三、綜上,貴公司顯未依本府107年1月3日府環土字第1070050013號函核定之第三次變更計畫內容實施。
限2021-06-21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2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9-12-24
(2019-09-23)
臺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0元整,限改條件:限期裁處書送達後15日內改善完成並提送改善完成報告(需含超標原因分析、改善方案並進行放流水採樣,採樣檢驗需由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其檢驗項目包含:PH值、懸浮固體及汞),至本局報請查驗。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22條第1項
文號:32-108-120001
事由:臺南市政府委託環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107年度中石化(台鹼)安順場整治場址監督管理及查核工作計畫」,於108年9月23日委託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許可之環境檢測機構上準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派員至貴公司安順廠綜合廢水處理廠進行水質採樣作業,檢測結果懸浮固體及汞濃度分別為37.1mg/L及0.0373mg/L 超過第三次變更計畫排放標準需低於25mg/L及0.002mg/L。
不須改善 6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9-08-26
(2019-05-24)
苗栗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2條第3項,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第16條
文號:20-108-080010
事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中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08年5月24日至貴公司頭份廠執行督察時,發現貴公司頭份廠鍋爐發電程序(M01)排放管道P001之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CEMS),其監測設施之數據採擷及處理系統(DAHS)損毀,且無相關備份檔案可查,致其監測設施每次量測之原始數據及其校正數據與依附錄九量測頻率及紀錄值計算所得之數據紀錄值等相關資料,未依規定保存6年供查,已違反空污法第22條第3項暨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第16條規定。
不須改善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9-07-31
(2019-04-23)
苗栗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日期:108年09月03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文號:20-108-070003
事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中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08年4月23日至貴公司頭份廠執行督察時,發現該公司頭份廠其他硫酸化合物製造程序(M07),其許可內容事項原料氫氧化鈉年事使用量圍2,856,960公升(換算因子675.675公升L/噸T,經換算2856960L/675.675噸﹦4228.3噸),硫酸鈉產品年產量為29,760噸,經查其氫氧化訥107年年使用量為5114.2噸,產品硫酸鈉107年年產量48355.2噸,其原料使用量及產品產量均超過許可內容事項10%,未依許可內容操作,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規定。
限2019-09-03前改善
待改善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9-06-20
(2019-04-23)
苗栗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12000元整,限改期限:文到30日內,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10條,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
文號:40-108-060005
事由:該公司頭份廠之事業廢棄物廢離子交換樹脂(D-0201)及廢活性碳(R-2408)申報產出量,均超過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核准之每月最大量10%以上,未依規定辦理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變更,即逕行營運;另查現場事業廢棄物廢油混合物(D-1703)露天貯存,未有防止雨水、地下水及地面水流入、滲透措施及污染路面,且未於明顯處以中文標示廢棄物名稱。
不須改善 12,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9-05-27
(2019-03-15)
臺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22條第1項
文號:32-108-050002
事由:本府委託環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107年度中石化(台鹼)安順場整治場址監督管理及查核工作計畫」,於108年3月15日委託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許可之環境檢測機構上準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派員至貴公司安順廠綜合廢水處理廠進行水質採樣作業,檢測結果懸浮固體、汞及戴奧辛濃度分別為58mg/L、0.510mg/L及352 pg I-TEQ/L超過第三次變更計畫排放標準需需低於25mg/L、0.002mg/L及10 pg I-TEQ/L。
不須改善 6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9-05-09
(2019-04-15)
苗栗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
文號:20-108-05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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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由:貴公司頭份廠廢氣燃燒塔(A005)監測設施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08年4月15日派員前往執行每季有效監測時數查核結果,107年第4季母火溫度監測設施之每季有效監測時數百分率為92.5%,與「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6條第2項不符,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規定。
不須改善 100,000
不須繳納
2019-05-07
(2019-04-15)
苗栗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
文號:20-108-050002
事由:貴公司頭份廠廢氣燃燒塔(A005)監測設施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08年4月15日派員前往執行每季有效監測時數查核結果,107年第4季母火溫度監測設施之每季有效監測時數百分率為92.5%,與「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6條第2項不符,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規定。
不須改善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9-05-03
(2019-02-11)
臺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2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法規: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22條第1項
文號:32-108-050001
事由:本府委託環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107年度中石化(台鹼)安順場整治場址監督管理及查核工作計畫」,於108年2月11日委託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許可之環境檢測機構上準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派員至貴公司安順廠綜合廢水處理廠進行水質採樣作業,檢測結果懸浮固體濃度及汞濃度為46 mg/L及0.0463 mg/L分別超過第三次變更計畫排放標準需低於25 mg/L及0.002 mg/L。
不須改善 2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9-04-08
(2018-12-03)
臺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2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法規: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22條第1項
文號:32-108-040001
事由:本府委託環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107年度中石化(台鹼)安順廠整治場址監督管理及查核工作計畫」,於107年12月3至4日間執行熱處理(旋轉窯)操作過程中排放管道尾氣檢測,檢測結果戴奧辛濃度0.533ng-TEQ/Nm3超過第三次變更計畫排放標準需低於0.1 ng-TEQ/Nm3。

實體駁回
不須改善 2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9-04-08
(2019-01-03)
臺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200000元整,限改條件:補足未達107年熱處理量查核目標所短少13,288.91噸污染土壤處理量。限改日期:109年04月15日。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法規: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22條第1項
文號:32-108-040002
事由:依據本府107年1月3日府環土字第1070050013號函核定貴公司之「臺南市中國石油化學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安順廠及二等九號道路東側草叢區土壤污染整治場址整治第三次變更計畫書」(下稱第三次變更計畫)第十三章整治期程,第13-2頁需於107年底累計完成處理16.82萬噸污染土,累計污染土處理量為25%,其中熱處理(旋轉窯)累積完成處理約3.3萬噸污染土,本府於108年1月3日進行整治進度查核工作,經檢視貴公司累計完成處理污染土計155,085.62噸,累計污染土處理量23.35%,其中熱處理量累積19,711.09噸,累計污染土及熱處理量不符整治期程查核點。
限2020-04-15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2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8-09-27
(2018-08-08)
苗栗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2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
文號:20-107-090010
事由: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07年8月8日派員至貴公司執行廢氣燃燒塔(A003)監測設施每季有效監測時數百分率查核結果,貴公司頭份廠107年第2季排放流率監測設施之每季有效監測時數為80.70%,與「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6條第2項不符,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規定。
不須改善 2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8-07-13
(2018-05-21)
苗栗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
文號:20-107-070004
事由: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07年5月21日派員至貴公司頭份廠執行廢氣燃燒塔(A003)監測設施每季有效監測時數百分率查核結果,貴公司頭份廠106年第4季及107年第1季排放流率監測設施之每季有效監測時數分別為90.33%及64.33%,與「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6條第2項不符,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規定。
不須改善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8-07-12
(2018-05-21)
苗栗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
文號:20-107-070002
陳情或撤銷結果:資料鍵入錯誤,管制編號填錯,另立裁處書
事由:本府環境環保護局於107年5月21日派員至貴公司頭份廠執行廢氣燃燒塔(A003)監測設施每季有效監測時數百分率查核結果,該公司106年第4季及107年第1季排放流率監測設施之每季有效監測時數分別為90.33%及64.33%,與「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6條第2項不符,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規定。
不須改善 100,000
不須繳納
2018-03-01
(2018-01-12)
苗栗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
文號:20-107-030002
事由: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07年1月12日派員至貴公司頭份廠執行其廢氣燃燒塔(A003)監測設施每季有效監測時數百分率查核結果,貴公司106年第3季C2族總濃度監測設施之每季有效監測時數百分率為92.3%,與「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6條第二項規定不符,已違反空污法第23條第1項規定
不須改善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7-12-20
(2017-07-18)
苗栗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69條,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文號:30-106-120005
事由:貴公司頭份廠遭查獲貯煤場所產生洗車廢水自收集溝渠溢流於作業環境,未收集處理,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暨管理辦法第69條規定。
不須改善 6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7-12-20
(2017-07-23)
苗栗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文號:30-106-120008
事由:查獲放流口(D02)於水污染防治許可證許可事項為24小時連續排放,惟於稽查時,該放流口無廢水排放情事,與許可事項不符,己違反水污法第14條第1項規定。
不須改善 3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7-12-20
(2017-07-24)
苗栗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4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50條,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文號:30-106-120006
事由:貴公司頭份廠遭查獲廢水處理設施各單元名稱標示不清,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暨管理辦法第50條規定。
不須改善 4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7-12-20
(2017-07-24)
苗栗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文號:30-106-120007
事由:貴公司頭份廠遭查獲廢水處理單元之逆洗水池A、B後設2套串聯式之3座活性碳吸附塔,惟僅各操作1座,且活性碳吸附塔所產生之逆洗廢水流向未於水污染防治許可內容登記,與許可內容不符,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規定。
不須改善 3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7-11-09
(2017-09-05)
臺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0元整,依違反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裁罰基準第2點附表項次十一規定:「...未依整治計畫實施者,每次得依前次裁罰金額加計四十萬元」。 本次第3次按次處罰新臺幣100萬元罰鍰且因整治第3次變更計畫核定在即,爰本次裁處不再命限改。 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22條第1項
文號:32-106-110001
陳情或撤銷結果:資料鍵入錯誤,有關環境講習對象待確立後再行開立裁處書
事由:一、本府前以106年1月23日府環稽字第1060108023號函附106年1月18日府環土土裁字第106010003號裁處書裁處貴公司新臺幣60萬元罰鍰,並限期106年8月31日前改善完成補正,屆期未補正者,按次處罰。二、前述所稱完成補正,係指依本府104年4月14日府環土字第1040168262號函核定貴公司之「台南市中國石油化學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前台鹼安順廠及二等九號道路東側草叢區土壤污染整治場址污染整治第二次變更計畫」,須於106年8月31日前達成戴奧辛污染質量削減率41%,惟依本府106年9月5日召開之週工作協調會議貴公司簡報及現場查核結果(本府環境保護局106年9月5日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稽查記錄No:002418)得知戴奧辛污染質量削減所仰賴之熱處理預定進度為28.2%,但實際進度為2.1%,目前執行3.3噸/hr實廠運轉及6噸/hr試運轉作業,截至106年9月5日止,熱處理處理一級污染土(戴奧辛濃度高於5萬ng-TEQ/kg或汞高於200 mg/kg者)累積通過本府環境保護局驗證者為1,092.54噸;尚待驗證者為2,837.9噸,未達前述戴奧辛污染質量削減率41%(2.55萬噸)目標,貴公司顯未於106年8月31日前改善完成補正,本府爰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38條第2項規定執行第3次按次處罰。
不須改善 1,000,000
不須繳納
2017-10-27
(2017-09-14)
苗栗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85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文號:30-106-100004
事由:該廠從事以己內醯胺等生產作業,該廠設有水量、水質自動監測設施、攝錄影監視設施及連線傳輸設施,查其攝錄影監視設施之監視影像僅保存32日(自106年8月12日至106年9月14日止)未依規定保存90日以上,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暨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08條規定。貴廠從事己內醯胺等生產作業,設有水量、水質自動監測設施、攝錄影監視設施及連線傳輸設施,查攝錄影監視設施之監視影像僅保存32日(自106年8月12日眥至106年9月14日止)未依規定保存90日以上,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暨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08條規定。
不須改善 85,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7-10-18
(2017-09-06)
苗栗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12000元整。限改日期:106年10月31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
文號:40-106-100001
事由:貴公司頭份廠從事己內醯胺等生產作業,經查製程及廢水處理設備產生之事業廢棄物廢活性碳以太空袋盛裝貯存於廠區空地,未於明顯處以中文標示其廢棄物名稱,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規定。
限2017-10-31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12,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7-09-21
(2017-07-12)
苗栗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日期:106年10月3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2條第3項,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9條第1項
文號:20-106-090003
事由: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06年7月12日派員前往貴公司頭份廠查察105年度及106年度廢氣燃燒塔(A003、A005)使用情形,貴公司頭份廠廢氣燃燒塔(A005)於106年4月24日、5月6日及7日廢氣處理量分別為40,579、15,231及16,689立方公尺/日,已超過廢氣燃燒塔每日處理廢氣總流量15,000立方公尺/日,符合廢氣燃燒塔使用事件定義,應依排放標準第9條規定於15日內提報廢氣燃燒塔使用事件報告書至本府環境保護局審核,惟查貴公司頭份廠於上述日期發生使用事件後,皆未依規定於時限提報,已違反空污法第22條第3項及排放標準第9條第1項規定。
限2017-10-30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7-09-21
(2017-08-14)
苗栗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351000元整。限改日期:106年10月23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06-090002
事由: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06年8月14日派員至貴公司頭份廠稽查,於放流口採取廢水,經檢驗未符合放流水標準,不合格項目為懸浮固體108mg/L(標準值為30mg/L);化學需氧量445mg/L(標準值為100mg/L);氨氮187mg/L(標準值為60mg/L)及106年8月18日未符合放流水標準,不合格項目為懸浮固體67mg/L(標準值為30mg/L);化學需氧量175mg/L(標準值為100mg/L)。
限2017-10-23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351,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7-06-12
(2017-04-17)
臺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22條第4項,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22條第4項
文號:32-106-060002
事由:經查貴公司整治期程嚴重落後,本府104年4月14日府環土字第1040168262號函核定貴公司之整治計畫書已無實質查核意義,本府爰依土污法第22條第4項規定,於106年1月25日府環土字第1060094441號函請貴公司於文到30日內提送污染整治計畫變更至本府審查核定後據以實施。又查貴公司雖於106年3月2日中石化安保字第1060302-1號函提送安順廠及二等九號道路東側草叢區土壤污染整治場址污染整治第三次變更計畫(初稿),惟經本府106年4月17日召開之中石化(台鹼)安順廠土壤污染整治計畫推動小組第70次審查會審查認為貴公司所提整治第三次變更計畫內容並未提升整治處理量能,依該計畫書第13章以熱處理年處理量3萬噸及目前實際處理量能無法於113年完成整治,該計畫書未符合本府要求貴公司提出整治計畫變更以提升處理量能之目的,以克服整治進度嚴重落後情形,故審查結果認為貴公司本次所提者非屬本府依土污法第22條第4項規定命其變更之內容而予以駁回,視同未提出該整治計畫變更。

程序駁回
不須改善 1,0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7-04-12
(2017-01-06)
臺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200000元整,限改條件:完成補正戴奧辛污染質量削減率需達82%目標。限改日期:107年04月3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22條第1項,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22條第1項
文號:32-106-040001
事由:一、依據本府104年4月14日府環土字第1040168262號函核定貴公司之「台南市中國石油化學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前台鹼安順廠及二等九號道路東側草叢區土壤污染整治場址污染整治第二次變更計畫」(下稱整治第二次變更計畫),第13-2頁及圖13-1預定整治期程明列105年12月31日之累計戴奧辛污染質量削減率須達82%。二、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06年1月6日辦理中石化(台鹼)安順廠土壤污染整治計畫推動小組第41次現場查核會議,並進行整治進度查核工作(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稽查記錄No.002415),發現貴公司熱處理(旋轉窯)仍處於試運轉階段,未達105年底查核點要求累計戴奧辛污染質量削減率82%目標。貴公司顯未依前開核定之整治第二次變更計畫內容達成105年度整治目標。

訴願駁回
限2018-04-30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2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7-03-07
(2017-02-14)
苗栗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第17條第2項
文號:34-106-030001
事由:環保局於106年2月14日派員稽查,查獲貴公司頭份廠運作毒性化學物質『三氧化二砷』之包裝容器未依規定標示中英文名稱、警示語…等事項。
不須改善 6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7-01-18
(2016-11-08)
臺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0元整。限改日期:107年04月30日。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法規: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22條第1項,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22條第1項
文號:32-106-010003

實體駁回
限2018-04-30前改善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32-106-040001
600,000
無分期已繳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