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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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09 (2024-07-17)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200000元整,限改條件:改善操作過程步驟疏失及檢驗1、2套熱處理煙道尾氣排放低於第四次變更畫書之目標值,並將改善成果送本局,屆期未完成者,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13年09月2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22條第1項 文號:32-113-090001 事由:一、中國石油化學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石化公司)所提「臺南市中國石油化學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安順廠及二等九號道路東側草叢區土壤污染整治場址整治第四次變更計畫(下稱第四次變更計畫)」經本局113年7月9日環土字第1130088832號函核定在案,該計畫訂定中石化公司進行污染整治時排放煙道或製程尾氣需符合整治計畫空氣排放標準,排氣戴奧辛需低於0.1 ng-TEQ/Nm3、汞需低於0.05 ng-TEQ/Nm3及氯化氫需低於40ppm等,合先敘明。二、本局委託技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執行111~113年度中石化(台鹼)安順廠整治場址監督查核應變計畫,於113年7月17日~7月19日至中石化公司安順廠進行1、2套熱處理煙道尾氣採樣,檢測結果氯化氫49ppm超過第四次變更計畫所定排放標準。 |
否 |
限2024-09-20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2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4-05-10 (2024-04-02)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200000元整,命貴公司113年4月26日即日起停止第四套熱處理運作。
限改條件:113年5月15日前檢具試車計畫向本局申請試車,本局將另案委請專家學者進行第四套熱處理廠試車計畫審查,待核准後始得進行試車,並於試車期限屆滿前檢符合排放標準之證明文件報經本局委請專家進場評鑑合格後,始得恢復操作或復工。限改日期:113年05月15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22條第1項 文號:32-113-050001 事由:一、貴公司所提「臺南市中國石油化學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安順廠及二等九號道路東側草叢區土壤污染整治場址整治第三次變更計畫(下稱第三次變更計畫)」經本府107年1月3日府環土字第1070050013號函核定在案,該計畫之「安順場址第四套熱處理建廠、試運轉暨實廠處理施工計畫(定稿本)(下稱第四套熱處理計畫)」亦經本局112年5月10日環土字第1120051410號函核定通過。該計畫訂定貴公司進行污染整治時,排放煙道或製程尾氣排氣時,戴奧辛需低於0.1 ng-TEQ/Nm3、汞需低於0.05 ng-TEQ/Nm3,合先敘明。二、本局委託技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執行111~113年度中石化(台鹼)安順廠整治場址監督查核應變計畫,於113年3月20日至貴公司安順廠進行第四套熱處理煙道尾氣採樣,檢測結果汞0.0764 ng-TEQ/Nm3超過第三次變更計畫之第四套熱處理計畫所定之排放標準(0.05 ng-TEQ/Nm3),貴公司顯未依第三次變更計畫之第四套熱處理計畫內容據以實施。 |
否 |
限2024-05-15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2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3-08-04 (2023-07-20)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200000元整,本局於112年7月21日確認改善完成在案。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22條第1項 文號:32-112-080001 事由:一、查貴公司所提「臺南市中國石油化學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安順廠及二等九號道路東側草叢區土壤污染整治場址污染整治第三次變更計畫(下稱第三次變更計畫)」經本府107年1月3日府環土字第1070050013號函核定在案,「安順場址第四套熱處理建廠、試運轉暨實廠處理施工計畫(定稿本)(下稱第四套熱處理計畫)」經本局112年5月10日環土字第1120051410號函核定,該計畫之煙道排氣:CEMS每小時監測粒狀物、氯化氫及汞,依據監測數據以調整操作參數;另本局112年7月19日環土字第120087394號函請貴公司第四套熱處理於第二階段試運轉前,應依前述規定辦理,否則應中止試運轉作業。二、本局112年7月20日至中石化安順廠稽查,發現第四套熱處理之CEMS尚未完成,且第四套熱處理進料輸送上有碎土殘留,另出料倉之出料輸送帶底部亦有土堆,貴公司顯未依上開規定於CEMS設置完成前已進行第二階段試運轉。三、貴公司顯未依本府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22條第1項規定核定之第三次變更計畫內容據以實施。 |
否 | 不須改善 |
2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3-06-07 (2023-04-17)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200000元整,限改條件:112年6月15日前改善操作過程步驟疏失及檢驗濕處理煙道尾氣排放低於第三次變更計畫書之目標值。限改日期:112年06月15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22條第1項 文號:32-112-060002 事由:一、中石化公司所提「臺南市中國石油化學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安順廠及二等九號道路東側草叢區土壤污染整治場址整治第三次變更計畫(下稱第三次變更計畫)」經本府107年1月3日府環土字第1070050013號函核定在案,該計畫訂定貴公司進行污染整治時之排放煙道或製程尾氣須符合整治計畫之空氣排放標準,排氣之戴奧辛需低於0.1 ng-TEQ/Nm3、汞需低於0.05 ng-TEQ/Nm3等,合先敘明。二、本局委託技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執行111~113年度中石化(台鹼)安順廠整治場址監督查核應變計畫,於112年4月17~18日至中石化公司安順廠進行濕處理排放管道尾氣採樣,檢測結果戴奧辛0.524 ng-TEQ/Nm3超過第三次變更計畫所定之排放標準。 |
否 |
限2023-06-15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2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3-06-02 (2023-04-10)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200000元整,限改條件:112年6月5日前改善操作過程步驟疏失及檢驗第三套熱處理煙道尾氣排放低於第三次變更計畫書之目標值。 限改日期:112年06月05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22條第1項 文號:32-112-060001 事由:一、中國石油化學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石化公司)所提「臺南市中國石油化學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安順廠及二等九號道路東側草叢區土壤污染整治場址整治第三次變更計畫(下稱第三次變更計畫)」經本府107年1月3日府環土字第1070050013號函核定在案,該計畫之「安順場址第三套熱處理(熱脫附)試運轉竣工暨實廠處理施工計畫(修正一版)(下稱第三套熱處理計畫)」亦經本局111年2月24日環土字第1110019523號函核定通過,該計畫訂定貴公司進行污染整治時之排放煙道或製程尾氣須符合整治計畫之空氣排放標準,排氣之戴奧辛需低於0.1 ng-TEQ/Nm3、汞需低於0.05 ng-TEQ/Nm3等,合先敘明。二、本局委託技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執行111~113年度中石化(台鹼)安順廠整治場址監督查核應變計畫,於112年4月10日至中石化公司安順廠進行第三套熱處理煙道尾氣採樣,檢測結果戴奧辛0.36 ng-TEQ/Nm3超過第三次變更計畫之第三套熱處理計畫所定之排放標準。三、中石化公司顯未依第三次變更計畫之第三套熱處理計畫內容據以實施。 |
否 |
限2023-06-05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2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3-04-10 (2023-03-02)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200000元整,限改條件:112年5月31日前暫存區H區之污土全部移除。限改日期:112年05月31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22條第1項 文號:32-112-040001 事由:一、中國石油化學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石化公司)所提「臺南市中國石油化學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安順廠及二等九號道路東側草叢區土壤污染整治場址整治第三次變更計畫(下稱第三次變更計畫)」經本府107年1月3日府環土字第1070050013號函核定在案,該計畫之「暫存區H區土壤污染移除施工計畫(修訂四版)(下稱H區施工計畫)」亦經本局111年6月13日環土字第1110064165號函核定通過,該計畫訂定貴公司H區應於111年11月30日完成,惟貴公司111年9月23日以中石化安順字第1110001090號函申請改善期程展延至112年2月28日,本局業於111年10月19日環土字第1110123659號函同意在案,合先敘明。 二、本局於112年3月2日至暫存區H區現場查核,現場除有挖土機持續施工外,該區域仍有污染土尚未清除,中石化公司顯未能依照本局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下稱土污法)第22條第1項規定核定之第三次變更計畫之H區施工計畫內容據以實施,顯已違反土污法38條第2項第3款規定,本局爰依土污法38條第2項規定,整治計畫未能依核定之內容實施者,處新臺幣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按次處罰。 三、中石化公司顯未依第三次變更計畫之H區施工計畫內容據以實施,已違反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22條第1項規定。 |
否 |
限2023-05-31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2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3-02-14 (2022-11-14)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200000元整,限改條件:112年2月20日前改善操作過程步驟疏失及檢驗綜合廢水處理排放水低於第三次變更計畫書之目標值。限改日期:112年02月2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22條第1項 文號:32-112-020001 事由:一、中國石油化學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石化公司)所提「臺南市中國石油化學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安順廠及二等九號道路東側草叢區土壤污染整治場址整治第三次變更計畫(下稱第三次變更計畫)」經本府107年1月3日府環土字第1070050013號函核定在案,該計畫之「綜合廢水處理第二次變更計畫書(修訂一版)(下稱綜合廢水處理計畫)」亦經本局109年11月26日環土字第1090138218號函核定通過,該計畫訂定貴公司進行污染整治時產生之廢水處理設計水質及目標需低於懸浮固體(SS)25mg/L、汞0.002mg/L及戴奧辛10 pg I-TEQ/L,合先敘明。 二、本局委託技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執行111~113年度中石化(台鹼)安順廠整治場址監督查核應變計畫,於111年11月14日進行綜合廢水廠排放水採樣,檢測結果戴奧辛10.4 pg I-TEQ/L超過第三次變更計畫之綜合廢水處理計畫所訂廢水處理設計水質及目標。 三、中石化公司顯未依第三次變更計畫之綜合廢水處理計畫內容據以實施,已違反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22條第1項規定。 |
否 |
限2023-02-20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2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1-08-12 (2021-07-01)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0元整,限於裁處書送達後40日內改善完成並提送改善完成報告,改善完成報告需包含超標原因分析、改善方案並進行放流水採樣檢驗,採樣檢驗需由環檢所核可之檢測公司進行(驗證項目包含:pH、懸浮固體、汞及戴奧辛)。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22條第1項 文號:32-110-080002 事由:本局「109年度中石化(台鹼)安順廠整治場址監督查核應變計畫」承攬廠商台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境公司)委託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許可之上準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110年7月1日間執行貴公司依據防汛緊急應變計畫進行外排作業之放流水檢測,檢測結果汞濃度0.0055 mg/L及戴奧辛濃度29 pg I-TEQ/L超過防汛緊急應變計畫外排水承諾水質即第三次變更計畫排放目標值。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1-04-07 (2021-02-23)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13條第2項 文號:34-110-040001 事由:貴公司小港廠毒性化學物質三氯甲烷之結餘量於109年1月(1/1-31)、2月(2/1-5)、6月(6/12-30)、7月(7/1-31)、8月(8/1-28)、10月(10/16-31)、11月(11/1-30)、12月(12/1-31)及1月(1/1-31)均超過分級運作量。 |
否 | 不須改善 |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1-03-04 (2021-01-14)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200000元整,於限改期限內改善完成並提送改善完成報告,改善完成報告需包含超標原因分析、改善方案並進行放流水採樣檢驗,採樣檢驗需由環檢所核可之檢測公司進行(驗證項目包含:pH、懸浮固體、汞及戴奧辛)。限改日期:110年04月25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22條第1項 文號:32-110-030001 事由:一、本府委託台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辦理「109年度中石化(台鹼)安順場整治場址監督查核應變計畫」,於110年1月14日委託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許可之環境檢測機構上準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派員至貴公司安順廠綜合廢水處理廠進行水質採樣作業,檢測結果戴奧辛濃度為 13.2 pg I-TEQ/L超過第三次變更計畫排放標準需低於 10 pg I-TEQ/L。 二、綜上,貴公司顯未依第三次變更計畫內容實施,已違反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22條第1項規定。 |
否 |
限2021-04-25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2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1-02-19 (2021-01-12) |
苗栗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12000元整,限改期限:文到30日內,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4款,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1款,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 文號:40-110-020004 事由:該公司頭份廠109年4月27日至28日更換袋式集塵器之濾袋並產出廢濾袋,惟未提列於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並經審核即逕行營運;另廢棄物貯存區內貯存廢塑膠混合物、廢橡膠混合物及廢陶瓷等事業廢棄物,未分類貯存及未依規定以中文標示廢棄物名稱。 |
否 | 不須改善 |
12,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0-11-11 (2020-09-23)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200000元整,限改條件:改善完成「108年查核點未達改善計畫書-海水池B區(修訂版)」,並經本局驗證通過。限改日期:110年06月21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22條第1項 文號:32-109-110002 事由:一、依據臺南市政府107年1月3日府環土字第1070050013號函核定貴公司之「臺南市中國石油化學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安順廠及二等九號道路東側草叢區土壤污染整治場址整治第三次變更計畫書」(下稱第三次變更計畫)第十三章整治期程之第13-4頁(圖13-1預定整治期程)需於108年底完成累計污染土處理量232,200噸(35%);海水池B區底泥整治作業,場址累積整治面積達18.3公頃(49%)。二、原訂108年底之查核點,貴公司於同年11月18日來函辦理展延,經本局同意展延至109年3月31日止,後續貴公司於109年3月31日提送查核點展延追趕計畫執行成果,本局遂委託監督計畫台境公司於同年7月20~24及30日執行海水池B區第二次底泥驗證作業、7月29日執行污染土改善完成驗證作業,經查採樣驗證結果,確認累計污染土處理量達232,200噸(35%)符合污染土處理量查核點,惟海水池B區(3.49公頃)底泥驗證未通過,改善面積僅達14.81公頃(40%),確認未達108年查核點目標即累積整治面積未達18.3公頃(49%)。三、綜上,貴公司顯未依本府107年1月3日府環土字第1070050013號函核定之第三次變更計畫內容實施。 |
否 |
限2021-06-21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2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9-12-24 (2019-09-23)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0元整,限改條件:限期裁處書送達後15日內改善完成並提送改善完成報告(需含超標原因分析、改善方案並進行放流水採樣,採樣檢驗需由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其檢驗項目包含:PH值、懸浮固體及汞),至本局報請查驗。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22條第1項 文號:32-108-120001 事由:臺南市政府委託環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107年度中石化(台鹼)安順場整治場址監督管理及查核工作計畫」,於108年9月23日委託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許可之環境檢測機構上準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派員至貴公司安順廠綜合廢水處理廠進行水質採樣作業,檢測結果懸浮固體及汞濃度分別為37.1mg/L及0.0373mg/L 超過第三次變更計畫排放標準需低於25mg/L及0.002mg/L。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9-08-26 (2019-05-24) |
苗栗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2條第3項,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第16條 文號:20-108-080010 事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中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08年5月24日至貴公司頭份廠執行督察時,發現貴公司頭份廠鍋爐發電程序(M01)排放管道P001之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CEMS),其監測設施之數據採擷及處理系統(DAHS)損毀,且無相關備份檔案可查,致其監測設施每次量測之原始數據及其校正數據與依附錄九量測頻率及紀錄值計算所得之數據紀錄值等相關資料,未依規定保存6年供查,已違反空污法第22條第3項暨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第16條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9-07-31 (2019-04-23) |
苗栗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日期:108年09月03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文號:20-108-070003 事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中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08年4月23日至貴公司頭份廠執行督察時,發現該公司頭份廠其他硫酸化合物製造程序(M07),其許可內容事項原料氫氧化鈉年事使用量圍2,856,960公升(換算因子675.675公升L/噸T,經換算2856960L/675.675噸﹦4228.3噸),硫酸鈉產品年產量為29,760噸,經查其氫氧化訥107年年使用量為5114.2噸,產品硫酸鈉107年年產量48355.2噸,其原料使用量及產品產量均超過許可內容事項10%,未依許可內容操作,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規定。 |
否 |
限2019-09-03前改善 待改善 |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9-06-20 (2019-04-23) |
苗栗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12000元整,限改期限:文到30日內,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10條,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 文號:40-108-060005 事由:該公司頭份廠之事業廢棄物廢離子交換樹脂(D-0201)及廢活性碳(R-2408)申報產出量,均超過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核准之每月最大量10%以上,未依規定辦理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變更,即逕行營運;另查現場事業廢棄物廢油混合物(D-1703)露天貯存,未有防止雨水、地下水及地面水流入、滲透措施及污染路面,且未於明顯處以中文標示廢棄物名稱。 |
否 | 不須改善 |
12,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9-05-27 (2019-03-15)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22條第1項 文號:32-108-050002 事由:本府委託環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107年度中石化(台鹼)安順場整治場址監督管理及查核工作計畫」,於108年3月15日委託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許可之環境檢測機構上準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派員至貴公司安順廠綜合廢水處理廠進行水質採樣作業,檢測結果懸浮固體、汞及戴奧辛濃度分別為58mg/L、0.510mg/L及352 pg I-TEQ/L超過第三次變更計畫排放標準需需低於25mg/L、0.002mg/L及10 pg I-TEQ/L。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9-05-09 (2019-04-15) |
苗栗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 文號:20-108-050003 陳情或撤銷結果:資料鍵入錯誤,重複建檔 事由:貴公司頭份廠廢氣燃燒塔(A005)監測設施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08年4月15日派員前往執行每季有效監測時數查核結果,107年第4季母火溫度監測設施之每季有效監測時數百分率為92.5%,與「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6條第2項不符,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100,000 不須繳納 |
2019-05-07 (2019-04-15) |
苗栗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 文號:20-108-050002 事由:貴公司頭份廠廢氣燃燒塔(A005)監測設施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08年4月15日派員前往執行每季有效監測時數查核結果,107年第4季母火溫度監測設施之每季有效監測時數百分率為92.5%,與「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6條第2項不符,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9-05-03 (2019-02-11)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2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法規: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22條第1項 文號:32-108-050001 事由:本府委託環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107年度中石化(台鹼)安順場整治場址監督管理及查核工作計畫」,於108年2月11日委託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許可之環境檢測機構上準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派員至貴公司安順廠綜合廢水處理廠進行水質採樣作業,檢測結果懸浮固體濃度及汞濃度為46 mg/L及0.0463 mg/L分別超過第三次變更計畫排放標準需低於25 mg/L及0.002 mg/L。 |
否 | 不須改善 |
2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9-04-08 (2018-12-03)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2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法規: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22條第1項 文號:32-108-040001 事由:本府委託環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107年度中石化(台鹼)安順廠整治場址監督管理及查核工作計畫」,於107年12月3至4日間執行熱處理(旋轉窯)操作過程中排放管道尾氣檢測,檢測結果戴奧辛濃度0.533ng-TEQ/Nm3超過第三次變更計畫排放標準需低於0.1 ng-TEQ/Nm3。 |
是 實體駁回 |
不須改善 |
2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9-04-08 (2019-01-03)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200000元整,限改條件:補足未達107年熱處理量查核目標所短少13,288.91噸污染土壤處理量。限改日期:109年04月15日。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法規: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22條第1項 文號:32-108-040002 事由:依據本府107年1月3日府環土字第1070050013號函核定貴公司之「臺南市中國石油化學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安順廠及二等九號道路東側草叢區土壤污染整治場址整治第三次變更計畫書」(下稱第三次變更計畫)第十三章整治期程,第13-2頁需於107年底累計完成處理16.82萬噸污染土,累計污染土處理量為25%,其中熱處理(旋轉窯)累積完成處理約3.3萬噸污染土,本府於108年1月3日進行整治進度查核工作,經檢視貴公司累計完成處理污染土計155,085.62噸,累計污染土處理量23.35%,其中熱處理量累積19,711.09噸,累計污染土及熱處理量不符整治期程查核點。 |
否 |
限2020-04-15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2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9-03-27 (2018-12-03)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2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22條第1項 文號:32-108-030001 陳情或撤銷結果:資料鍵入錯誤,另改管編E2301234開立 事由:本府環境保護局委託環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107年度中石化(台鹼)安順廠整治場址監督管理及查核工作計畫」,於107年12月3至4日間執行熱處理(旋轉窯)操作過程中排放管道尾氣檢測,檢測結果戴奧辛濃度0.533 ng-TEQ/Nm3 超過第三次變更計畫排放標準,該公司顯未依本府107年1月3日府環土字第1070050013號函核定之第三次變更計畫內容實施。 |
否 | 不須改善 |
200,000 不須繳納 |
2019-02-12 (2018-08-24)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2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22條第1項 文號:32-108-020001 事由:貴公司安順廠於107年8月23日遇豪雨襲擊淹水,本府環境保護局遂於107年8月24日請貴公司依土污法第15條規定,確認廠內積水是否造成污染疑慮,並請貴公司應依第三次變更計畫規定妥為處理,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07年8月26及27日稽查發現,貴公司針對安順廠內有污染疑慮積水已由未經第三次變更計畫規定之溢流孔排放至本市安南區二等九號道路側溝及2號水門滲(溢)流情事,本府環境保護局遂於107年8月26及27日採集上開情事之水樣,檢測結果戴奧辛濃度27.6、18.9pg I-TEQ/L高於第三次變更計畫所訂目標值5pg I-TEQ/L。 |
是 實體駁回 |
不須改善 |
2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8-09-27 (2018-08-08) |
苗栗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2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 文號:20-107-090010 事由: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07年8月8日派員至貴公司執行廢氣燃燒塔(A003)監測設施每季有效監測時數百分率查核結果,貴公司頭份廠107年第2季排放流率監測設施之每季有效監測時數為80.70%,與「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6條第2項不符,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2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8-07-13 (2018-05-21) |
苗栗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 文號:20-107-070004 事由: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07年5月21日派員至貴公司頭份廠執行廢氣燃燒塔(A003)監測設施每季有效監測時數百分率查核結果,貴公司頭份廠106年第4季及107年第1季排放流率監測設施之每季有效監測時數分別為90.33%及64.33%,與「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6條第2項不符,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
2024-07-31 (2024-05-06)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5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113-070035 事由:貴廠於本市大社區經建路1號從事丙烯腈化學製造程序(M01、M02),於本年5月6日經本局人員進行設備元件檢測結果,計有1個設備元件(隸屬製程:M02,編號:AS-106,流體組成:丙烯腈,檢測值:2,451ppm)淨檢測值大於2,000ppm,超過「高雄市設備元件揮發性有機物管制及排放標準」規定標準,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15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4-07-31 (2024-05-06)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450000元整,限期於113年10月18日前改善完成。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文號:20-113-070036 事由:貴廠於本市大社區經建路1號從事丙烯腈化學製造程序(M01、M02),於本年5月6日經本局人員稽查發現,廢水處理設施管線元件經量測結果為6,931ppm及4,591ppm、污泥濃縮池未加蓋,兩者皆未維持氣密狀態,不符「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38、39條規定,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45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4-07-31 (2024-05-06)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期於113年10月18日前改善完成。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文號:20-113-070037 事由:貴廠於本市大社區經建路1號從事丙烯腈化學製造程序(M01、M02),於本年5月6日經本局人員稽查發現,現場新增1套廢水處理設施,未登載於所領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內(現有操作許可證僅(M01)製程列有1套),未依所領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核定內容進行操作,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3-07-05 (2023-04-26)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5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112-070005 事由:貴廠於本市大社區經建路1號從事丙烯腈化學製造程序(M02),於112年4月26日經本局人員進行設備元件檢測結果,該製程計有2個設備元件(詳如下述)淨檢測值大於2,000ppm,超過「高雄市設備元件揮發性有機物管制及排放標準」規定標準,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規定: 1.編號:A09-O05,流體組成:丙烯,檢測值:20,282ppm 2.編號:B06-O01,流體組成:丙烯腈,檢測值:13,291ppm |
否 | 不須改善 |
15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3-06-06 (2023-03-05)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5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文號:20-112-060005 事由:貴廠所屬石化製程丙烯腈化學製造程序(M01)於112年1月18日至2月5日進行歲修作業,並於同年3月22日提送歲修報告書,因貴廠提報報告書日期已逾歲修完成後1個月之法定期限,不符「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43條規定,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15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3-06-06 (2023-03-05)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5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文號:20-112-060006 事由:貴廠所屬石化製程丙烯腈化學製造程序(M02)於112年1月18日至2月5日進行歲修作業,並於同年3月22日提送歲修報告書,因貴廠提報報告書日期已逾歲修完成後1個月之法定期限,不符「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43條規定,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15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2-05-24 (2022-04-07)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352500元整。限改日期:111年06月25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111-050021 事由:貴廠於本市大社區經建路1號從事丙烯腈化學製造程序(M01),於110年10月7日經本局會同台宇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進行該製程排放管道(P021)檢測結果,異味污染物實測值為1740,超過「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規定標準(1000),本局遂於111年1月5日以高市環局空字第11130311100號函送裁處書(高市環局空處字第20-111-010003)裁處罰鍰並限期於111年4月6日前改善完成。惟貴廠未於通知改善之期限屆滿前,檢具符合排放標準之證明文件報請查驗,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81條規定,視為未完成改善。因貴廠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規定。 |
否 |
限2022-06-25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352,5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2-01-05 (2021-10-07)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225000元整。限改日期:111年04月06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111-010003 事由:貴廠於本市大社區經建路1號從事丙烯腈化學製造程序(M01),於110年10月7日經本局會同台宇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進行該製程排放管道(P021)檢測結果,異味污染物實測值為1740,已超過「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規定(1000),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規定。 |
否 |
限2022-04-06前改善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20-111-050021 |
225,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0-05-21 (2020-04-13)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1款 文號:20-109-050035 事由:案係民眾檢舉提供影照片及本局設置大社工業區監視影像檔(違反時間109年4月13日12時00分至12時04分),檢視影照片內容確認貴廠有明顯排放黑煙散布於空氣中情事,本局派員於109年4月13日12時23分至貴廠(高雄市大社區經建路1號)周界外稽查,該廢氣燃燒塔(A002)操作中,有明顯燃燒火焰,惟未發現明顯粒狀污染物及黑煙情事,嗣會同貴廠人員並提供照片供確認,經貴廠人員檢視影照片後確認並表示發生原因係貴廠丙烯腈化學製造程序(M02)停爐歲修,欲進行上開製程單元設備蒸發器(TT-2104)內殘留丙烯排空作業,因人員操作不慎,將丙烯管線流量控制閥開度操作過大,廢氣大量排至廢氣燃燒塔(A002)處理,又因廢氣燃燒塔(A002)之霧化蒸氣開度太小供應量不足,致廢氣燃燒不完全,產生明顯粒狀污染物(黑煙),散布於空氣中,貴廠未裝置粒狀污染物收集及處理設備,造成明顯粒狀污染物(黑煙),散布於空氣中,上開行為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在各級防制區及總量管制區內,不得有下列行為:一、從事燃燒、融化、煉製、研磨、鑄造、輸送或其他操作,致產生明顯之粒狀污染物,散布於空氣或他人財物。」。 |
否 | 不須改善 |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0-05-06 (2016-07-01)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3056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 文號:40-109-050003 事由:本局109年2月21日召開貴廠「事業自行處理事業廢棄物許可變更暨展延」第二次審查會,按貴廠檢送自行處理事業廢棄物變更暨展延申請書,檢附焚化爐104年至108年飛灰檢測數據彙整表(P.48),發現105年下半年度、107年全年度及108年上半年度,未每半年檢測廢液焚化爐處理產生之飛灰,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27條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30,56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0-02-25 (2020-01-30)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 文號:40-109-020074 事由:本局仁武垃圾資源回收廠109年1月30日10時48分平台檢查「星光環保有限公司」清運車輛(車號KEB-6856)清運貴廠之進廠廢棄物(D-1801),發現含有易燃性揮發性有機化合物VOC檢測數值215PPM超標(標準值30ppm),違反本局仁武廠區進廠管制事項第4條第16款規定,不符進廠管制相關規定,予以全車退運,經查貴廠易燃性揮發性有機化合物VOC,未與受託清除業簽訂書面契約,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規定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43條第1項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0-02-19 (2018-10-01)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文號:40-109-020060 事由:本局108年9月26日派員稽查,發現貴廠107年10月製造丙烯腈中之廢水汽提廢液(A-2101)、製造丙烯腈中乙腈塔底部廢液(A-2201)及非有害有機廢液或廢溶劑(D-1504),產出量扣除聯單量不符合貯存量,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9-09-17 (2018-12-14)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日期:108年10月16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2條第3項 文號:20-108-090018 事由:貴廠於本市大社區經建路1號從事廢水(液)焚化處理程序(M07),依規定設置有連續自動監測設施。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於本年7月10日派員督察結果,發現貴廠委託南台灣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107年12月14日執行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相對準確度測試檢測(第四季RATA)檢測結果,硫氧化物相對準確度為32.6%(排放標準<100ppm者:≦15%)、氮氧化物相對準確度為36.56%(排放標準<100ppm者:≦15%)、氧氣相對準確度為31.91%(≦20%)、排放流率相對準確度為89.0%(≦20%),且差值平均值大於信賴區間,不符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第14條監測設施應符合相對準確度性能規格之規定,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2條第3項規定。 |
否 |
限2019-10-16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9-01-25 (2018-12-20)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期於108年1月31日前改善完成。限改日期:108年02月26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108-010046 事由:貴廠於本市大社區經建路1號從事丙烯腈化學製造程序(M02),於107年12月20日經本局人員進行設備元件檢測結果,有3個設備元件淨檢測值大於2,000ppm(詳如下述),超過「高雄市設備元件揮發性有機物管制及排放標準」規定標準,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規定: 1.編號:A15-R01,流體組成:廢氣,檢測值:4,947ppm 2.編號:A15-R02,流體組成:廢氣,檢測值:10,218ppm 3.編號:A16-F07,流體組成:丙烯腈,檢測值:2,190ppm |
否 |
限2019-02-26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9-01-16 (2018-10-22)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文號:20-108-010031 事由:貴廠於本市大社區經建路1號從事廢水(液)焚化處理程序(M07),領有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證號:高市環局操許證字第E0234-06號)。本局稽查人員稽查發現該製程空氣污染防制設備靜電集塵器(A006)於107年10月22日上午因故障致第一段放電電極電流為0,與許可核定範圍不符(4-200mA)。因前述防制設備故障期間該製程仍正常操作中,貴廠未依所領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核定內容進行操作,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9-01-08 (2018-10-19)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108-010014 事由:貴廠於本市大社區經建路1號從事丙烯腈化學製造程序(M01),於107年10月19日經本局人員進行設備元件檢測結果,有2個設備元件淨檢測值大於2,000ppm(詳如下述),超過「高雄市設備元件揮發性有機物管制及排放標準」規定標準,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規定: 編號:Z09-V01,流體組成:尾氣,檢測值:2,328ppm 編號:A12-F06,流體組成:丙烯腈,檢測值:2,348ppm |
否 | 不須改善 |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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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17 (2022-03-16) |
苗栗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126000元整。限改日期:111年06月24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11-050009 事由:貴事業於111年3月16日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查獲D01放流口排放廢水未符合放流水標準限值(高含氮製程之石油化學業),不合格項目為懸浮固體49.5 mg/L(限值:30 mg/L)、化學需氧量176 mg/L(限值:100 mg/L)及氨氮77.6 mg/L(限值:60 mg/L)。 |
否 |
限2022-06-24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26,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1-12-15 (2021-12-15) |
苗栗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文號:40-110-120004 事由:該公司頭份廠(管制編號:K7201001)從事化學材料製造業,本局於110年12月15日至該廠稽查,查該廠網路申報資料,110年10月廢水處理程序(代碼:370001)廢棄物D-0901有機性污泥有質量不平衡情事,該廠申報錯誤。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
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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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0 (2022-01-20) |
苗栗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0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文號:30-111-030002 事由:該工程屬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分類及定義之營建工地,未於施工前檢具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報請本府核准,即先行施工。 |
否 | 不須改善 |
3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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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20 (2020-05-19)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425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0條 文號:30-109-060011 事由:本局派員於109年05月19日前往旨揭工程營建工地稽查時,發現該工程之營建工地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未經本局核准前,業已施工;前述情事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授權訂定「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0條第1項:「營建工地應於施工前,檢具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並據以實施」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42,500 無分期已繳清 |
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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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06 (2019-10-24)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6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7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8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9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10條 文號:23-108-120001 事由: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08年10月24日稽查發現有(1) 未設置定著地面之全阻隔式圍籬或防溢座;(2) 未依規定採行覆蓋防塵布、防塵網或配合噴灑化學穩定劑等設施之一者;(3) 營建工地內或洗車設施至主要道路之車行路徑,未採行防制設施;(4) 第一級營建工程,實施面積未達80%;(5) 工地內無設置洗車台空間,而設置加壓沖洗設備時,未妥善處理洗車廢水,致影響防制效果等缺失,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授權訂定之「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6條、第7條、第8條、第9條及第10條規定,共記缺失38點,業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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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14 (2019-07-29)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日期:108年11月16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108-100012 事由:本局108年7月29日至貴廠執行旨揭製程(M04)設備元件檢測,發現編號:A06-N01(淨檢值:13,286ppm)、A06-R01(淨檢值:10,231ppm),設備元件洩漏淨檢值皆超過「高雄市設備元件揮發性有機物管制及排放標準」所定之2000ppm,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規定。 |
否 |
限2019-11-16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9-03-11 (2018-12-06)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本案應於108年5月20日前改善完成)限改日期:108年04月12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文號:20-108-030022 事由:查貴廠環己酮製程(M13)經本局核發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內容中,PD01排放管道使用條件為貴廠固定污染源廢水(液)焚化處理程序(M12)停車或緊急排放,其使用頻率為120日/年。 本局於107年12月6日稽查貴廠前揭製程,發現貴廠106年固定污染源廢水(液)焚化處理程序(M12)停車天數為191日,逾前揭使用頻率120日/年,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規定。 |
否 |
限2019-04-12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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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19 (2019-05-21)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27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文號:30-108-060019 事由:本局派員於108年5月21日至貴公司「中國石油化學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仕隆段辦公室、廠房新建工程(開發地號:高雄市橋頭區仕隆段一小段1530-1地號等4筆)營建工地稽查時,發現該工程營建工地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未經本局核准前,即逕行施工;前述情事,業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授權訂定之「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0條第1項:「營建工地應於施工前,檢具逕流廢水削減計畫,報本局核准,並據以實施」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27,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