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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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06 (2019-10-24)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6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7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8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9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10條 文號:23-108-120001 事由: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08年10月24日稽查發現有(1) 未設置定著地面之全阻隔式圍籬或防溢座;(2) 未依規定採行覆蓋防塵布、防塵網或配合噴灑化學穩定劑等設施之一者;(3) 營建工地內或洗車設施至主要道路之車行路徑,未採行防制設施;(4) 第一級營建工程,實施面積未達80%;(5) 工地內無設置洗車台空間,而設置加壓沖洗設備時,未妥善處理洗車廢水,致影響防制效果等缺失,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授權訂定之「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6條、第7條、第8條、第9條及第10條規定,共記缺失38點,業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