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石油化學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小港廠

單位基本資料

企業統一編號: 03084741
管制編號: E5600850
事業名稱: 中國石油化學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小港廠
事業地址: 高雄市小港區鳳森里中林路三四號
所在工業區: 高雄臨海工業區三、四期
產業類型: 化學原材料製造業
排放申報類型: 空氣污染;水污染;廢棄物;毒性化學物質
資料日期: 2024-05-05
即時監測資料來源:切換為地方環保局資料

空污即時排放監測

裁罰紀錄

裁罰/違規日正向排序 縣市 裁罰內容 訴願狀態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裁罰費用
2019-10-14
(2019-07-29)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日期:108年11月16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108-100012
事由:本局108年7月29日至貴廠執行旨揭製程(M04)設備元件檢測,發現編號:A06-N01(淨檢值:13,286ppm)、A06-R01(淨檢值:10,231ppm),設備元件洩漏淨檢值皆超過「高雄市設備元件揮發性有機物管制及排放標準」所定之2000ppm,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規定。
限2019-11-16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9-03-11
(2018-12-06)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本案應於108年5月20日前改善完成)限改日期:108年04月12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文號:20-108-030022
事由:查貴廠環己酮製程(M13)經本局核發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內容中,PD01排放管道使用條件為貴廠固定污染源廢水(液)焚化處理程序(M12)停車或緊急排放,其使用頻率為120日/年。 本局於107年12月6日稽查貴廠前揭製程,發現貴廠106年固定污染源廢水(液)焚化處理程序(M12)停車天數為191日,逾前揭使用頻率120日/年,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規定。
限2019-04-12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7-06-14
(2017-04-18)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本案應於106年8月22日前改善完成)限改日期:106年08月22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文號:20-106-060022
事由:貴公司於本市小港區鳳森里中林路34號從事化學原材料製造業,領有固定污染源其他基本化學材料製造程序(環己酮肟化學製造程序)(M05)之操作許可證,經環保署派員於106年4月18日至現場執行該製程固定污染源許可查核,固定污染源其他基本化學材料製造程序(環己酮肟化學製造程序)(M05)其空氣污染防制設備氧化氮去除器(編號:A501、A502)2套設備,操作許可證所載操作條件各別為600~1133Nm3/min,惟現場查無A501、A502各別之廢氣流量值,僅發現於濕基廢氣處理量監控值約42,853Nm3/hr(≒714Nm3/min),流量計設置於2套設備前端(採串聯方式),未符合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中空氣污染防制設備數量,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規定。
限2017-08-22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7-04-28
(2016-08-29)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日期:105年11月2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106-040026
事由:貴廠105年8月29日固定污染源廢水(液)焚化處理程序(M12)廢液焚化爐(EC01)排放管道(編號:PC01)定期檢測報告內容,經審查於檢測當日使用之原料量、燃料量及其防制設備操作條件,符合其操作許可證核定之條件範圍且檢測流程合理,惟檢測報告污染物分析結果,鉛及其化合物之檢測濃度值0.254 mg/Nm3,逾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0.2mg/Nm3,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規定。
限2016-11-20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6-07-12
(2015-08-07)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文號:40-105-070013
不須改善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6-07-01
(2015-08-07)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文號:40-105-070006
不須改善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5-02-11
(2014-11-26)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
文號:30-104-020030
不須改善 1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4-12-26
(2014-10-06)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日期:104年01月27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103-120031
限2015-01-27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4-07-29
(2014-04-30)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日期:103年08月3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文號:20-103-070030
限2014-08-30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3-03-27
(2012-11-05)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日期:101年11月18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102-030012
限2012-11-18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3-03-08
(2013-01-14)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文號:40-102-030006
不須改善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2-11-20
(2012-10-09)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日期:101年12月05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3項
文號:20-101-110025
限2012-12-05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2-09-13
(2012-07-20)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日期:101年07月22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101-090003
限2012-07-22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2-02-24
(2011-09-13)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日期:100年11月02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8條第1項
文號:20-101-020033
限2011-11-02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1-12-17
(2011-08-30)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3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放流水標準第2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00-100008
不須改善 13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1-11-30
(2011-09-22)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日期:100年12月31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文號:20-100-110020
限2011-12-31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1-10-23
(2011-03-03)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日期:100年04月03日。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文號:20-100-100014
限2011-04-03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1-09-09
(2011-07-22)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500000元整。限改日期:100年12月31日。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7條,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7條
文號:10-100-090001
限2011-12-31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1,5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1-08-12
(2010-11-25)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並限期於100年10月20日前,提送相關改善措施及合格檢測報告等資料予本局備查。 限改日期:100年10月20日。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100-080017
限2011-10-20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1-06-23
(2011-04-13)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日期:100年06月23日。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空氣污染防制法施行細則第42條
文號:20-100-060020

原處分撤銷,原處分有疏失_認定事實未臻明確,本案依空污法第32條第1項規定已符合通知義務,且無相關新事證足以作為另為處份之依據,故本案不予另為處分
限2011-06-23前改善
不須改善
100,000
不須繳納
2011-05-18
(2011-03-02)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950000元整。
法規: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7條
文號:10-100-050001

原處分撤銷,原處分無疏失_其他,必須確實證明為違法之事實。倘不能確實證明違法事實之存在,其處罰即不能認為合法。
不須改善 950,000
不須繳納
2011-05-02
(2011-03-02)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文號:40-100-050004
不須改善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1-04-18
(2011-03-03)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
文號:20-100-030006
陳情或撤銷結果:撤銷並另立裁處書,原處分有疏失_適用法令錯誤,撤銷另立裁處
不須改善 100,000
不須繳納
2007-10-15
(2007-05-24)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096-100018
陳情或撤銷結果:陳情撤銷,因本案當時稽查採證過程經市府認定具有瑕疵,未拍攝取得風速風向計之風向指向照片。今事過境遷,已無法取得該照片;故本案不另予處分。

原處分撤銷,因本案當時稽查採證過程經市府認定具有瑕疵,未拍攝取得風速風向計之風向指向照片。故本案不另予處分。
不須改善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