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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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29 (2019-05-28)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2500元整。限改日期:108年05月28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4條 文號:30-108-070019 事由:貴公司台南廠從事電鍍業,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派員於108年5月28日前往稽查,貴公司台南廠領有本府核發之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登記每日最大排放核准量100CMD、每月排放25日,每日24小時排放(100m³/日*25日=2500 m³/月),核對貴公司台南廠107年10月~12月定期申報排放量10418.2m³,超過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排放核准量,未依本府核准之水污染防治措施內容運作。 |
否 |
限2019-05-28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2,5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