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12-25 (2017-11-14)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06年12月20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放流水標準第2條,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 文號:30-106-120023 事由:台端(即永發畜牧場)從事畜牧業(一),經本局於106年11月14日派員稽查廢(污)水排放情形,經取樣化驗結果 : 懸浮固體340 mg/L(標準限值為150 mg/L)未符合放流水標準。 |
否 |
限2017-12-20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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