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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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08 (2025-03-24)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限改日期:114年05月07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文號:30-114-050006 事由:本局派員於114年3月24日至台端所經營之下坑畜牧場巡查,發現牧場廢污水處理設施-廢水池(1)北側新增一座固液分離機且已運轉使用中,該固液分離機未登載於本局核准簡易排放許可文件(許可證號:高市府環土簡排01169-02)中,現場原廢水處理流程由廢水池(2)⭢廢水池(1)經該固液分離機固液分離後流入兼氣池,與原許可文件流程(廢水池(1)⭢廢水池(2)⭢(既有)固液分離機⭢兼氣池)登載不符,核屬未依許可登記事項運作,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規定。 |
否 |
限2025-05-07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60,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