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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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24 (2024-07-08)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日期:113年10月25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文號:20-113-090028 事由:貴廠於本市永安區保寧里永安路15號從事平版印刷作業程序(M02),經本局於113年7月8日稽查發現該製程112年度清洗溶劑年使用量為2.873公噸,超出許可證(證號:高市環局空操許證字第E1978-03號)核定年用量2.4公噸/年,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規定。 |
否 |
限2024-10-25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00,000 尚未繳款 |
2020-03-02 (2019-09-30)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00元整。限改日期:109年06月10日。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文號:30-109-030001 事由:本局派員於108年9月30日至貴廠進行複查,檢視貴廠9月份南區事業廢(污)水處理設施量每日操作紀錄表,發現9月24日(貯留水量:104.2 立方公尺/日;回收水量:102.2 立方公尺/日)、9月25日(貯留水量:94.2 立方公尺/日;回收水量:90.6 立方公尺/日)、9月26日(貯留水量:74.2 立方公尺/日;回收水量:74.7 立方公尺/日)及9月27日(貯留水量:65.3 立方公尺/日;回收水量:64.4 立方公尺/日)之貯留及回收使用(澆灌)水量超過許可文件核准量(57 立方公尺/日)。前述情形顯仍未改善完成,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事業排放廢(污)水於地面水體者,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發排放許可證或簡易排放許可文件後,並依登記事項運作,始得排放廢(污)水。…」暨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7條:「開發單位應依環境影響說明書、評估書所載之內容及審查結論,切實執行」之規定。依行政罰法第24條規定從一重處罰,爰依法定罰鍰最高之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規定處分。 |
否 |
限2020-06-10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3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0-01-20 (2019-02-25)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文號:20-109-010041 事由:貴公司於本市永安區永安路15號,領有平板印刷作業程序(M02)之操作許可證,經本局人員於108年2月25日執行稽查時,貴公司製程皆正常操作中。另查該製程(M02)操作許可證中僅列3臺印刷機均在操作中,核與(M02)操作許可內容不符,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9-07-15 (2019-05-29)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72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文號:30-108-070009 事由:本局派員於108年5月29日至該廠查核,現場查核情形茲分述如下:檢視該廠之5月份(南區)事業廢(污)水處理設施原廢水水量每日紀錄表(貯留)之貯留水量範圍為59~140 立方公尺/日(5月1日至5月28日)。檢視該廠之5月份(南區)事業廢(污)水處理設施原廢水水量每日紀錄表(澆灌)之回收使用水量範圍為60~144 立方公尺/日(5月1日至5月28日)。領有之許可文件(許可字號:高市府環土排許字第01070-01號)登載貯留水量及回收使用水量之核准量均為57 立方公尺/日;上述行為顯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事業排放廢(污)水於地面水體者,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發排放許可證或簡易排放許可文件後,並依登記事項運作,始得排放廢(污)水。…」之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72,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