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
2024-09-24 (2024-07-08)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日期:113年10月25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文號:20-113-090028 事由:貴廠於本市永安區保寧里永安路15號從事平版印刷作業程序(M02),經本局於113年7月8日稽查發現該製程112年度清洗溶劑年使用量為2.873公噸,超出許可證(證號:高市環局空操許證字第E1978-03號)核定年用量2.4公噸/年,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規定。 |
否 |
限2024-10-25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00,000 尚未繳款 |
2020-03-02 (2019-09-30)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00元整。限改日期:109年06月10日。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文號:30-109-030001 事由:本局派員於108年9月30日至貴廠進行複查,檢視貴廠9月份南區事業廢(污)水處理設施量每日操作紀錄表,發現9月24日(貯留水量:104.2 立方公尺/日;回收水量:102.2 立方公尺/日)、9月25日(貯留水量:94.2 立方公尺/日;回收水量:90.6 立方公尺/日)、9月26日(貯留水量:74.2 立方公尺/日;回收水量:74.7 立方公尺/日)及9月27日(貯留水量:65.3 立方公尺/日;回收水量:64.4 立方公尺/日)之貯留及回收使用(澆灌)水量超過許可文件核准量(57 立方公尺/日)。前述情形顯仍未改善完成,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事業排放廢(污)水於地面水體者,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發排放許可證或簡易排放許可文件後,並依登記事項運作,始得排放廢(污)水。…」暨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7條:「開發單位應依環境影響說明書、評估書所載之內容及審查結論,切實執行」之規定。依行政罰法第24條規定從一重處罰,爰依法定罰鍰最高之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規定處分。 |
否 |
限2020-06-10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3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0-01-20 (2019-02-25)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文號:20-109-010041 事由:貴公司於本市永安區永安路15號,領有平板印刷作業程序(M02)之操作許可證,經本局人員於108年2月25日執行稽查時,貴公司製程皆正常操作中。另查該製程(M02)操作許可證中僅列3臺印刷機均在操作中,核與(M02)操作許可內容不符,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9-07-15 (2019-05-29)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72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文號:30-108-070009 事由:本局派員於108年5月29日至該廠查核,現場查核情形茲分述如下:檢視該廠之5月份(南區)事業廢(污)水處理設施原廢水水量每日紀錄表(貯留)之貯留水量範圍為59~140 立方公尺/日(5月1日至5月28日)。檢視該廠之5月份(南區)事業廢(污)水處理設施原廢水水量每日紀錄表(澆灌)之回收使用水量範圍為60~144 立方公尺/日(5月1日至5月28日)。領有之許可文件(許可字號:高市府環土排許字第01070-01號)登載貯留水量及回收使用水量之核准量均為57 立方公尺/日;上述行為顯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事業排放廢(污)水於地面水體者,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發排放許可證或簡易排放許可文件後,並依登記事項運作,始得排放廢(污)水。…」之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72,000 無分期已繳清 |
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
2019-07-22 (2019-05-28)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27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0條,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文號:30-108-070023 事由:本局派員於108年5月28日至貴公司「誠毅紙器股份有限公司廠房拆除工程」營建工地稽查時,發現該工程營建工地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未經本局核准前,即逕行施工;前述情事,業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授權訂定之「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0條第1項:「營建工地應於施工前,檢具逕流廢水削減計畫,報本局核准,並據以實施」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27,000 無分期已繳清 |
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
2019-05-01 (2019-04-15)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文號:40-108-050002 事由:貴公司於本市仁武區新庄路15號(仁德段1298地號等23筆土地)建物,領有高雄市政府工務局108年3月29日(108)高市工務建字第108A000671-1號拆除許可函,且已繳納空氣污染防制費,核屬公告列管事業,惟未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送審,即自行拆除,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9-05-01 (2019-04-15)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文號:40-108-050003 事由:貴公司於本市仁武區新庄路15號(仁德段1298地號等23筆土地)建物,領有高雄市政府工務局108年3月29日高市工務建字第108A000671-1號拆除核准函,且已繳納空氣污染防制費,核屬公告列管事業,惟未以網路輸方式申報廢棄物流向,即自行拆除,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7-02-21 (2016-08-26)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45000元整。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20條 文號:30-106-020020 陳情或撤銷結果:自行撤銷,原處分有疏失_認定事實未臻明確,因立法委員邱志偉國會辦公室邀集環保署等相關單位,召開「誠毅紙器公司違反水污染防治法適法性疑義」協調會之會議結論,該公司非屬造紙業,其事業別認定事宜,後續移請高雄市政府環保局認定 |
否 | 不須改善 |
45,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6-12-02 (2016-08-26)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完成日期:105年11月4日限改日期:105年11月05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文號:40-105-120006 事由: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第1項第1款規定。 |
否 |
限2016-11-05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6-07-25 (2016-05-12)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日期:105年08月06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 文號:23-105-070009 |
否 |
限2016-08-06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5-07-17 (2015-05-15)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 文號:23-104-070006 |
否 | 不須改善 |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4-04-08 (2013-11-25)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7條 文號:10-103-040001 |
否 | 不須改善 |
3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3-12-19 (2013-09-24)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日期:102年09月24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文號:20-102-120010 |
否 |
限2013-09-24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3-05-24 (2012-12-13)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環境影響評估法第7條第3項,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7條 文號:10-102-050001 |
是 訴願駁回 |
不須改善 |
3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0-04-21 (2010-04-02) |
高雄市 |
法規:噪音管制法第9條 文號:22-099-040002 |
否 | 不須改善 | 不須繳納 |
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
2014-04-14 (2014-04-14)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5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環境影響評估法第7條 文號:10-103-040002 陳情或撤銷結果:資料鍵入錯誤,系統測試資料鍵入錯誤 |
否 | 不須改善 |
500,000 不須繳納 |
2014-01-22 (2013-11-25)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並限期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5日內完成改善,屆期未改善完成,將連續處罰。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文號:23-103-010004 |
否 | 不須改善 |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