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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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27 (2024-06-19)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文號:20-114-060026 事由:貴廠於本市永安區永工一路17之3號從事電晶體製造程序(M01),係屬半導體製造業,依「半導體製造業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下稱:半導體業排放標準)」第5條第1項第3款規定:「流量計及濃度監測器之有效每季監測率應大於80%,每年至少以標準檢測方法比測一次,比測時間每次至少2小時,所設置之流量計及濃度監測器所得之結果應以上次比測結果修正之。」經本局於113年6月19日稽查發現該製程所設置之流量計112年未依前開規定執行比測,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