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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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05 (2018-04-18)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條件:檢具改善完成報告書(改善之證明文件)至本府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限改日期:107年07月2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3項,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0條 文號:20-107-060001 事由:貴公司安平分廠在本市南區從事混凝土拌合處理,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07年4月18日前往稽查時,該分廠M01製程正常操作中,發現其用水量相關記錄僅至107年4月9日,未依許可規定每日進行紀錄;防制設備脈動式袋式集塵器(編號:A003),集塵器壓降數值於107年4月12日之紀錄為11cmH2O,不符合許可操作範圍(1-10cmH2O);非有害廢集塵灰或其混合物、無機性污泥及卜特蘭水泥未依許可規定每日進行紀錄,貴公司安平分廠領有混凝土拌合程序(M01)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南市府環操證字第D1192-01號),未依許可內容規定操作。 |
否 |
限2018-07-20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4-11-24 (2014-09-16)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限改日期:103年12月31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放流水標準第2條,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03-110026 |
否 |
限2014-12-31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60,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