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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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31 (2017-10-31)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200000元整,限期台端於107年3月20日前完成改善,請於屆期前檢具改善完成之證明文件,向本局報請查驗,逾期或未報請查驗,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71條規定,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按日連續處罰。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107-010046 陳情或撤銷結果:陳情撤銷,原處分無疏失_其他,因採證過程未確認場所是否有作業情形,且未描述現場異味屬何種類型味道,致無從判別污染物是否確由受稽查污染源所致。 事由:本局派員於違反時間前往鼓山區裕民街40號稽查,發現該址係為家庭式機械研磨加工業,稽查當時陳情人表示有異味逸散至空氣中,經本局於該址周界外(即大門口下風處)採集所排放之異味污染物,依異味污染物官能測定法-三點比較式嗅袋法量測檢驗結果,量測異味污染物檢驗值為55,已逾固定汙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標準10),違反空氣污染防治法第20條第1項暨固定汙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2條之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200,000 不須繳納 |
2017-08-30 (2017-07-14)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2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106-080042 陳情或撤銷結果:陳情撤銷,原處分無疏失_當事人提出新事證/補強證據,提出新事證(該址街道均為東西面整排透天,其風向應為南北向風非為東風) 事由:本局派員於旨揭時段前往本市鼓山區裕民街40號稽查時,發現該址於周界外明顯可聞機械研磨加工異味,本局人員於該址周界外(大門下風處)採集所排放異味污染物,依異味污染物官能測定法-三點比較式嗅袋法量測檢驗結果,異味污染物質測定值為58,已逾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排放標準(標準值10),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暨「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2條之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200,000 不須繳納 |
2012-03-01 (2011-04-26)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5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款 文號:41-101-030068 |
否 | 不須改善 |
1,5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