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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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18 (2022-12-30)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文號:20-112-090006 事由:貴廠領有固定污染源二極體製造程序(M01)操作許可證(證號:經加四景字第ABTB7680號)。本局於112年7月12日執行稽查發現該製程111年度原物料(乙醇)年使用量為2,120公升,超出許可核定年用量1,440公升,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1-11-30 (2021-10-25)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24條第3款,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 文號:30-110-110014 事由:經查貴公司楠梓廠所設置廢水處理專責人員之代理人楊○○○已於110年1月11日離職,應依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9條第4項規定:「第1項設置之代理人如有更動時,應於更動日起15日內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重新申請核定設置。」辦理,惟貴公司未於更動日起15日內向本局重新申請核定設置,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授權訂定之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24條第3款:「未依第9條第4項規定,於代理人更動日起15日內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定設置。」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1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1-07-19 (2021-04-29)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200000元整。限改日期:110年08月21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4條第4項 文號:20-110-070010 事由:貴廠於本市楠梓區中央路40號從事二極體製造程序(M01),屬公告應設置甲級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之公私場所,原任專責人員楊○○於110年1月11日離職,惟貴廠遲至110年4月29日方於「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保護許可管理資訊系統(EMS)/專責人員線上申請」提出專責人員註銷及設置申請(申請書案號:LC20210422005),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4條第4項所訂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專責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9條第1項規定。 |
否 |
限2021-08-21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2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