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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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23 (2023-02-01)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20000元整。限改日期:113年08月24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2條第3項 文號:20-113-070025 事由:本局於112年2月1日至貴廠所屬高雄市岡山垃圾資源回收(焚化)廠稽查發現該製程排放管道P301上半年粒狀污染物檢測日期為111年2月23日,下半年檢測日期為111年12月19日,二次定期檢測間隔已逾9個月,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2條第3項及「固定污染源自行或委託檢測及申報管理辦法」第3條規定。 |
否 |
限2024-08-24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2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4-07-23 (2023-02-01)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2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文號:20-113-070026 事由:本局於112年2月1日至貴廠所屬高雄市岡山垃圾資源回收(焚化)廠稽查發現該製程排放管道P201於111年12月26日8時45分一次風設備故障,於8時52分通報設備異常,氮氧化物逾限時間為10時至17時、19時,逾限值為113.46~157.26ppm,於故障發生後1小時內向本局報備,24小時內修復,惟於112年1月12日(本局收文日為112年1月13日)提送書面報告(逾15日),故障期間空氣污染物排放逾操作許可證核定之排放標準,貴廠未依所領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核定內容進行操作,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20,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