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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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31 (2022-02-10)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2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款 文號:41-111-050899 事由:隨地拋棄煙蒂。 |
否 | 不須改善 |
1,2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1-04-12 (2021-02-17)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並限期於110年7月15日前完成改善,至本局報請查驗,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限改日期:110年07月15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18條第4項 文號:45-110-040003 事由:案係高雄市政府地政局函轉民眾陳情,經本局110年2月17日派員稽查,發現貴公司於本市仁武區烏林段111地號堆置壓縮後之廢機動車輛約300噸,並從事廢機動車輛回收,查貴公司領有本局核准之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業登記證在案,惟旨揭地號並未登載於回收業登記中,貴公司亦未向本局申請回收廠(場)地址或地號變更登記。 |
否 |
限2021-07-15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6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1-04-09 (2021-02-17)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並限期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90日內完成改善。屆期未改善完成,將按日連續處罰。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18條第4項 文號:45-110-040001 陳情或撤銷結果:資料鍵入錯誤,重複開立裁處書 事由:旨揭地號土地未辦理回收業登記而從事廢機動車輛堆置行為。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0 不須繳納 |
2019-12-11 (2019-09-20)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自本裁處書送達翌日起30日內,完成現場改善。屆期未完成改善,將連續處罰。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18條第3項,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管理辦法第2條,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管理辦法第5條 文號:45-108-120001 事由:經本局稽查科於108年9月20日至仁武區烏林段113-1地號稽查,發現現場堆置有廢鐵容器及廢機動車輛車殼等應回收廢棄物,且土地面積達2740.62平方公尺,已達一定規模1000平方公尺以上,經查未向本局辦理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業登記。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