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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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2-26 (2024-01-12)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24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4款 文號:20-113-020026 事由:案經本局接獲通報氫氟酸洩漏情事,人員於113年1月12日18時55分前往本市前鎮區63號碼頭稽查,經查係貴公司貯放之槽體破損,致槽內氫氟酸洩漏,應變人員於洩漏點測得氫氟酸濃度為22ppm,並使用氫氟酸檢知管、色帶式氣體偵測器、PH試紙偵測皆有反應,顯示氫氟酸散布於空氣中,造成污染,上開行為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4款:「在各級防制區或總量管制區內,不得有下列行為:...四、使用、輸送或貯放有機溶劑或其他揮發性物質,致產生異味污染物或有毒氣體。」之規定,業經本局113年1月18日函依法舉發。 |
否 | 不須改善 |
240,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