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國土管理署南區都市基礎工程分署

單位基本資料

企業統一編號: 76012815
管制編號: E51097016518
事業名稱: 內政部國土管理署南區都市基礎工程分署
事業地址:
所在工業區:
產業類型:
排放申報類型:
資料日期: 2025-03-18
即時監測資料來源:切換為地方環保局資料

裁罰紀錄

裁罰/違規日正向排序 縣市 裁罰內容 訴願狀態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裁罰費用
2025-06-05
(2025-05-03)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48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限改日期:114年05月13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文號:23-114-060001
事由:本局114年5月3日派員至貴分署「高雄新市鎮第二期發展區(配合科學園區)開發案區段徵收公共工程(1區)(管制編號:E111SB8001)」(地址:高雄市橋頭區通燕路、燕巢區中崎段1047-7地號等)稽查,發現貴分署未依「營建業主違反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之缺失記點及處理原則」規定辦理,記24點缺失,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規定,違規情事說明如次: 一、物料堆置未依規定採行覆蓋防塵布、防塵網或配合噴灑化學穩定劑,記10點。 二、營建工地內之車行路徑,未採行防制設施,記10點。 三、車輛離開營建工地時未有效清洗車體及輪胎,造成工地出入口及其延伸之道路有路面色差,記4點。
限2025-05-13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48,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5-06-05
(2025-05-03)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48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限改日期:114年05月13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文號:23-114-060002
事由:本局114年5月3日派員至貴分署「高雄新市鎮第二期發展區(配合科學園區)開發案區段徵收公共工程(3區)暨南部科學園區高雄第二園區(橋頭)設施工程(3區)(管制編號:E111SB9001)」稽查,本局依「營建業主違反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之缺失記點及處理原則」規定記28點缺失,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規定,違規情事說明如次: 一、車輛離開營建工地時未有效清洗車體及輪胎,造成工地出入口及其延伸之道路有路面色差,記4點。 二、物料堆置未依規定採行覆蓋防塵布、防塵網或配合噴灑化學穩定劑,記10點。 三、營建工地內之車行路徑,未採行防制設施,記10點。 四、營建工地內從事具粉塵逸散性之操作未持續噴水,致影響防制效果,記4點。
限2025-05-13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48,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5-06-05
(2025-05-03)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9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限改日期:114年05月13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文號:23-114-060003
事由:本局114年5月3日派員至貴分署「高雄新市鎮第二期發展區(配合科學園區)開發案區段徵收公共工程(4區)暨南部科學園區高雄第二園區(橋頭)設施工程(4區)(管制編號:E111SC9001)」(地址:高雄市燕巢區代天府段391地號等、中安段285-7地號等)稽查,發現貴分署未依「營建業主違反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之缺失記點及處理原則」規定辦理,記20點缺失,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規定,違規情事說明如次: 一、營建工地內之車行路徑,未採行防制設施,記10點。 二、營建工地內從事具粉塵逸散性之操作未設置局部集氣系統或加壓噴水設施,記10點。
限2025-05-13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96,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5-06-05
(2025-05-03)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9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限改日期:114年05月13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文號:23-114-060004
事由:本局114年5月3日派員至貴分署「高雄新市鎮第二期發展區(配合科學園區)開發案區段徵收公共工程(5區)暨南部科學園區高雄第二園區(橋頭)設施工程(5區)及高雄市筆秀排水3K+125~4K+300整治工程(管制編號:E111SB9002)」(地址:高雄市橋頭區通燕路、燕巢區橋科段1號、燕科段1~3號、燕科段5~8號、 燕科段11~15號、燕科段27號)稽查,發現物料堆置未依規定採行覆蓋防塵布、防塵網或配合噴灑化學穩定劑,貴分署未依「營建業主違反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之缺失記點及處理原則」規定辦理,記10點缺失,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規定。
限2025-05-13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96,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5-06-05
(2025-05-03)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48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限改日期:114年05月13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文號:23-114-060005
事由:本局114年5月3日派員至貴分署「高雄新市鎮第二期發展區(配合科學園區)開發案區段徵收公共工程(6區)暨南部科學園區高雄第二園區(橋頭)設施工程(6區)」(地址:高雄市橋頭區成功路)稽查,發現貴分署未依「營建業主違反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之缺失記點及處理原則」規定辦理,記30點缺失,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規定,違規情事說明如次: 一、營建工地運送具粉塵逸散性之工程材料、砂石、土方之車行出入口未設置洗車設備,記10點。 二、物料堆置未依規定採行覆蓋防塵布、防塵網或配合噴灑化學穩定劑,記10點。 三、營建工地內之車行路徑,未採行防制設施,記10點。
限2025-05-13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48,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5-02-18
(2025-01-10)
屏東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20000元整。限改日期:114年03月05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文號:23-114-020005
事由: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14年1月10日前往旨揭工地現場稽查,該工程未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進行施作,包括工地周界(圍籬)及工地出入口未依核准替代執行,車行路徑至主要道路鋪設粗級配厚度不足,致影響防制效果,另執行粉塵逸散性作業未持續灑水保持濕潤,造成施工中塵土飛揚情形,累計缺失扣點計38點(如附件),核有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規定。
限2025-03-05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20,000
無分期已繳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