駿順通運有限公司

單位基本資料

企業統一編號: 83749684
管制編號: E53A5022
事業名稱: 駿順通運有限公司
事業地址: 高雄市苓雅區六合路四九巷六號三樓
所在工業區: 大社工業區
產業類型: 陸上貨運承攬業
排放申報類型: 廢棄物
廢棄物解除列管日期: 2022-08-17
資料日期: 2025-06-22
即時監測資料來源:切換為中央Open Data資料

裁罰紀錄

裁罰/違規日正向排序 縣市 裁罰內容 訴願狀態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裁罰費用
2024-12-19
(2024-11-26)
屏東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12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款
文號:41-113-120141
事由:貴公司所有車輛(車號:KLE-6162)於113年11月26日3時41分行經本縣里港鄉中和段875地號土地,有隨意丟棄一般廢棄物致污染環境行為,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款規定。
不須改善 1,2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4-06-05
(2024-03-01)
苗栗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
文號:40-113-050035
事由:會同苗栗縣警察局通霄分局烏眉派出所於本縣轄台61線通霄聯絡道攔查貴公司所屬車輛KLB-3998(子車:70-QC,司機:邱再興)載運營建混合廢棄物(含水泥塊、磁磚、砂、土等),經查所屬車輛隨車未持有載明該批次營建混合廢棄物產生源及處理地點之證明文件,以供檢查。
不須改善 6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2-08-31
(2022-07-07)
嘉義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12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
文號:41-111-080013
事由:貴公司所有車輛(車牌:61-FX)於111年7月7日14時41分左右,行經本縣東石鄉61號快速道路(嘉義段),該車輛掉落汙泥,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規定。
不須改善 1,2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0-05-07
(2018-01-25)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6條第1項第2款
文號:44-109-050004
事由:貴公司108年12月25日函申請乙級廢棄物清除許可變更暨展延,經查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系統,貴公司專責人員戴陳00,107年1月25日登記為進0億實業有限公司負責人,顯未專任於貴公司,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6條第1項第2款規定。
不須改善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9-12-19
(2019-11-27)
臺東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24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7款
文號:41-108-120097
事由:所屬﹝車號:31-Y3﹞駕駛人於臺東市豐原大橋下涵洞旁隨地便溺影響環境衛生。
不須改善 2,4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9-11-26
(2019-07-01)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3款
文號:44-108-110037
事由:本局108年10月9日勾稽「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事業廢棄物清運機具及時監控系統」,發現貴公司清運車輛(車號:KLC-9791)於7月載運燃煤飛灰(R-1106)及燃煤底灰(或含燃媒飛灰之底灰)(R-1107),惟上開清運車輛即時追蹤系統GPS故障無法即時修復,未先以書面報備並於故障排除後二日內上網補齊資料(異常聯單數共計2張,如附件),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3款暨「應裝置即時追蹤系統之清運機具及其規定」公告事項十五規定。
不須改善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4-04-15
(2013-10-08)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8000元整。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3款
文號:44-103-040005
不須改善 18,000
無分期已繳清 (強制執行)
2014-04-15
(2013-10-15)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3款
文號:44-103-040006
不須改善 30,000
無分期已繳清 (強制執行)
2013-11-04
(2013-08-02)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
文號:44-102-110003
不須改善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3-07-12
(2013-05-15)
雲林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5000元整。限改日期:102年08月25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2條第1項
文號:21-102-070035
限2013-08-25前改善
待改善
5,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2-08-07
(2012-07-18)
臺中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5000元整,並限於101年8月31日前至各縣市柴油車排煙檢測站複驗合格完畢,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4條第1項
文號:21-101-080135
不須改善 5,000
無分期已繳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