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
2024-08-15 (2024-06-12)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50000元整。限改日期:113年09月16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113-080026 事由:查貴廠位於本市前鎮區立業街2號從事揮發性有機液體儲槽作業,本局人員於113年6月12日至貴廠執行設備元件揮發性有機物洩漏濃度檢測作業,檢測結果共1點設備元件洩漏淨檢值逾上開規定(元件編號:P-2006-P01、背景值1.8ppm、檢測值7,005ppm),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規定。 |
否 |
限2024-09-16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5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4-04-25 (2024-03-04)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50000元整。限改日期:113年05月26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113-040027 事由:一、依據「高雄市設備元件揮發性有機物管制及排放標準」第4條規定:「公私場所設備元件揮發性有機物之洩漏淨檢值不得大於2,000ppm。」,先予敘明。 二、貴廠位於本市前鎮區立業街2號從事揮發性有機液體儲槽作業,本局人員於113年3月4日至貴廠執行設備元件揮發性有機物洩漏濃度檢測作業,檢測結果共2點設備元件洩漏淨檢值逾上開規定(元件編號:P-2005-F11、背景值2.01ppm、檢測值7,830ppm;元件編號:P-2006-N01、背景值2.16ppm、檢測值12,215ppm),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規定。 |
否 |
限2024-05-26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5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4-04-25 (2024-03-04)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50000元整,(本案限期113年6月3日前改善完成)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113-040028 事由:貴廠位於本市前鎮區立業街2號從事揮發性有機液體儲槽作業,本局人員於113年3月4日至貴廠執行內浮頂槽浮頂上方之總碳氫化合物濃度檢測作業,其中儲槽T-2005之總碳氫化合物濃度淨檢值41,656ppm(流體組成:丙酮)逾「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18條第1項第10款規定,內浮頂槽浮頂上方之總碳氫化合物濃度不得高於3萬4,000ppm,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15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4-11-17 (2014-09-17)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日期:103年12月19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103-110025 |
否 |
限2014-12-19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