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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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21 (2023-06-01)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文號:20-112-070019 事由:本局於112年6月1日派員稽查發現貴公司以112年5月24日函報本局有關揮發性有機液體儲槽作業程序(M01)所屬8座列管儲槽已清空全部槽內儲存物料,並完成儲槽內氣體置換(貴公司隨函檢附儲槽VOCs濃度紀錄表自112年5月9日開始作業),惟貴公司執行前述儲槽清洗作業未於作業前5日(即112年5月4日前)通知本局,不符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22條第6項規定,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7-07-25 (2017-05-10)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日期:106年05月11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 文號:20-106-070022 事由:貴公司固定污染源揮發性有機液體儲槽作業程序(M01)丁二烯儲槽(T003)冷凝管線穿越防溢堤處,廢氣未有效收集,致揮發性有機物逸散,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規定。 |
否 |
限2017-05-11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